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也在不断的增多,而这也就意味着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在逐渐增多。而民商法连带责任制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为维护广大的经济活动奠定坚实的基础。现阶段我国的民商连带责任制虽然有着一定的涉猎,但是就目前来说,民商连带责任制发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当然了这也是由于我国历史发展所决定的,造成了民商法连带责任缺乏系统的指导。本文主要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的对策,这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连带责任的概念不清晰
在连带责任制中,会对权利人以及连带责任人的权益进行一定的确定,而在宣传期间的重点是连带责任制的知识,而缺乏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定义的不清晰便造成了在实际的案例中出现了很多逃避责任的情况的出现。没有准确、清晰的定义,就无法对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连带责任的概念定义不清晰,这也就意味着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执法不严等情况的出现,而这些法律的执行也便成为了文字上的东西,对实际的经济活动缺乏有效的约束力。
(二)民商法和程序法关系性不强
法律之间的执行是息息相关的,每一种法律都是另一种法律的延续和完善,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而在当前的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行就不是特别的强,这也就造成了实际上的法律约束力转换为实际上的约束力的时候容易出现实操性不强的局面,是实际上的法律约束力大打折扣。在实际的案例处理中,连带责任的运用不够深入,民商法的运用仅仅是停留在表面了。毕竟,两种法律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存在,而两者之间的关系性,也影响着法律效力最终的发挥,所以实现1+1>2的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性。
(三)选择权应用不够科学
就当前的法律按理来说,法院的判决一般会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而每一种因素都会对其有着影响。一般会对侵权的责任人同时进行起诉,而在实际的判决中却未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而这些选择权归属与原告。法院仅仅是根据案件本身做出相应的建议,而在实际的落实中,往往不会给予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缺乏指导性的意见,造成了在实际中问题的出现,而某些时候便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二、解决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的对策
(一)保证连带责任的针对性
连带责任制度由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会有着不同程度的规定。这也是从侧面说明了连带责任制的灵活性。在针对实际案例的过程中,我们仍旧是要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保证决策的准确性与科学性,而对于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应该给予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避免出现责任划分不明确而逃避责任情况的出现。
(二)重视整个诉讼过程的流程
在民商法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应该明确案件的重点,在第一时间掌握和关注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在程序设计中能够在程序制定的内容上留出相应地合理空间与时间供案件当事人进行自主选择。当然了,在此过程中还应该保证诉讼效益与平衡诉讼的基础与规范。利用自身的工作经验以及相关途径对程序规范进行设计与评估。从而最终保障案件双方能够获得最大的权益保障,进行合理有效的工作。
(三)做好审前调解环节
就当前的一些实际案例来说,案件本身就存在多样性,很多情况难以进行简单的判断,这就需要对案情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增加调解环节。根据案情程度的不同,改变传统的判决方式。对当事人的进行有效的心理分析,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节。比方说,对于案情较轻的双方,便可以进行庭外和解,争取将其双方损失降到最低,最大程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要进行及时的调查与,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加信息的可信度以及准确度。在审判过程中,避免在审判阶段激化双方的矛盾,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有效的调解双方矛盾,做出合理的调节协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空间
法律归根结底是为人来服务的,是维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过近些年的制度建设,民商法已经形成了比较一套体系,但是仍旧存在着一些方面需要不断进行提升。所以说,这需要法律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原有的内容不断进行完善以及补充,力求法律制度是真正维护人们合法权益的,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空间,真正尊重当事人,为其在维权过程中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三、结语
法制建设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民商法却是我国法律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而连带责任制使我国民商法中运用极广,具备一定实用性的法律制度。我们需要在实际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强民商连带责任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加强全民的法制教育,创设一个法治环境,从而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作者单位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