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运动员的职业发展已成为我国体育发展战略中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根据新形势并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完善中国运动员退役职业保障制度已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本文梳理了退役运动员职业保障的相关政策和管理状况,希望能为今后解决退役运动员职业发展提供新思路。
一、研究背景
运动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运动员从小就刻苦训练,为了国家和民族的荣光,他们无私奉献了自己一生中最美好的年华。退役运动员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才资源,理应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和体育部门为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形式依然严峻。截至2009年7月,全国累计已停训待安置退役运动员人数4 343人;2010年新增退役运动员2 193名,其中有将近45%的退役运动员得不到及时安置。由于运动员职业的特殊性,其具有入队年纪小、训练过程长、训练内容过于专业,但职业生涯短,职业宽度窄,淘汰率高等特点,在再就业时往往面临意想不到的困难。
二、我国现役运动员职业保障政策及现状
(一)我国现役运动员职业保障政策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为国争光,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现役运动员职业保障政策。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推行了以互助互济、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运动员排忧解难为基本原则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制度。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就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运动员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试训运动员的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这是国家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方面发布的第一份综合性文件。2010年3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的出台,明确了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文化教育,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等政策措施。
(二)我国现役运动员职业保障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竞技体育的辉煌成绩离不开广大的普通运动员。国家对运动员利益也开始重视,相关的各类保障也逐渐建立起来。1994年中华体育基金会成立,同时成立了体育基金筹集中心,形成了以“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基金”、“优秀运动员在役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队老运动员教练员关怀基金”为主体结合“伤残互助保险”的“三金一保”保障思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国优秀运动员的切身利益。据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统计,2007-2011年共资助运动员和体育单位累计达13 000.70万元。截至2008年7月份,全国己为运动员缴纳或视同缴纳养老保险的省份有11个,为运动员缴纳失业保险的有26个、缴纳医疗保险的有23个、缴纳工伤保险有11个,缴纳住房公积金有25个。同时,从1993年就开始为优秀运动员购买了商业保险,且赔付率逐年增高,目前已达80%以上。
三、我国退役运动员职业保障政策及现状
(一)我国退役运动员职业保障政策
早在1980年4月,国家民政部、劳动总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就联合制定了《关于招收和分配运动员等问题的联合通知》,对运动员的生活、学习、就业等问题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1991年人事部颁发了《人事部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批复》。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2003年又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同时,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于2003年联合制定了《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对运动员的试训、招聘、在训、停训以及退役等运动生涯的各个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运动员招聘、培养和退役工作。这些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难的现实问题,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赢得了空间,但是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三)我国退役运动员现状
首先,退役运动员自身就业能力、文化素质对再就业的约束。退役运动员能否成功实现就业,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他们自身素质、职业技能的高低。其次,退役运动员就业层次低、就业率低、收入水平低。相对于一般劳动者,普通退役运动员的收入水平也是相对较低的,低收入水平使许多退役运动员家庭生活仅处于解决温饱的状态。再次,劳动力市场的歧视和排斥。就劳动力市场而言,一方面,由于竞争的加剧,各企业不断采用新的技术和设备,努力提高生产率,增加利润,从而要求员工有较强的适应能力以及多样性技术的掌握;另一方面,普通退役运动员普遍存在的素质较低的状况使其不能适应这种需求,导致用人单位对于退役运动员的能力产生怀疑,从而宁愿以支付福利金的方式来减少录用退役运动员就业。
综上,退役运动员享受合理的退役安置,这不仅是对退役运动员的就业权、生存权的有力维护,同时也是确保竞技体育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保障。通过对退役运动员职业保障问题的研究,能够为相关立法工作做好准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笔者期望通过本篇论文,能对我国的体育人文公共管理理论提供研究素材和参考内容,进而对于完善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发挥积极的推进作用。(作者单位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