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祥坤
摘要:为了对赠与人表达真实自由的赠与意思给予保障,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是一种无偿行为,是在赠与行为中与赠与人发生的。目前,在我国的任意撤销权法律规定中,还有许多诸如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冲突等缺陷存在。本文通过分析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指出需要从三个方面,既完善立法、限制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加强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完善对我国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制度,以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功效。
关键词: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问题;完善
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因其具有单务无偿性,所以法律将任意撤销权和决定撤销权赋予给赠与人。任意撤销权遵循赠与的公平性和无偿性原则,但是为了更好的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法》中限制了任意撤销权,规避在赠与过程中,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对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带来损害。
一、 我国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方面,除了在形式上的几种特定的赠与合同中,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不适用外。另一方面,因为赠与合同的不确定性,会对受赠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在保护二者的权利方面,法律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另一方面,为履行合同,受赠人需要对相关的费用进行投入,由此就产生了受赠人的信赖利益。赠与人若是在此时对任意撤销权进行了行使,则一定会损害到受赠人利益。而不管双方是否具有对等的交换的利益,且受害人对获得期待利益具有合理的信赖,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的前提,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则并不适用。
二、 对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銷权制度的完善
(一) 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进行控制
一方面,在排斥时间内,引入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并限制了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如果依然行使任意撤销权,则可由书面证明赠与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对于195条穷困抗辩权,需要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包括受赠人经济条件。最后,加强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赠与人需要赔偿受赠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并合理限制任意撤销权。
(二) 对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范围进行明确
作为形成权的一种,撤销权需要除斥期间进行约束。有两种撤销权存在于赠与合同中。一种是法定撤销权,对排斥期间进行了规定。但任意撤销权却没有相应的规定排斥期间,由此在履行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会一直处于被动状态。不清楚赠与人会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对任意撤销权进行行使,由此对形成合同形成了阻碍。基于此,需要在《合同法》中规定对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三) 保护受赠人的信赖利益
引入信赖责任理论,一旦成立了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时,若是对受赠人带来损失,则可以依据信赖责任理论,给予一定的赔偿。因此,可立足于立法层面来改进任意撤销权制度。可通过修改《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明文规定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得到赔偿的权利。即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前,可将赠与撤销,但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的、道德义务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若是无过失的善意的受赠人因为任意撤销而蒙受损失,可要求赠与人给予一定的赔偿。
通过立法的完善,既使受赠人与赠与人双方的利益趋向平衡,维护了受赠人的利益。同时在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同时,还在范围和时间上,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进行了限制。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时,赠与人撤销了赠与,而导致信赖利益损失的,则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可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这个规定,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缺陷问题得到了有效弥补。
结论:典型的无偿承诺合同就是赠与合同,在合同中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权利是不对等的。因此《合同法》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进行了规定。赠与人滥用此项权利的现象在现实生活经常出现。由此,赠与人行使法定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冲突问题就会经常发生。为了对赠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赠与人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此项权利时,若是对此项权利滥用,给受赠方带来损失,赠与人需要对信赖责任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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