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毅与果敢:《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2017-12-26 08:39陈上海
政法学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陈上海,何 春

(1.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50;2.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财贸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0)

坚毅与果敢:《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陈上海1,何 春2

(1.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50;2.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财贸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0)

法国大革命后,作为“民事宪法”的《民法典》仍付诸阙如。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世而制,拿破仑组成四人委员会,决心从制订民法典着手,重塑法兰西的公序良俗。他亲自参与法典讨论,为完成卓越事业提供了坚定的意志,同时破除种种干扰和分歧,运用强力使民法典得以顺畅通过,以其在法律制度上的创造实现了历史上的永恒。历经两个世纪的《法国民法典》是拿破仑的“第一光荣业绩”,并被广为借鉴和移植。因为起草民法典,特隆歇等三位法学家加入到法国先贤祠的入祠伟人之列,成为法兰西文化和精神的象征人物。杰出人物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是《法国民法典》的重要经验之一,值得认真对待。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立法

法国巴黎最夺目的金色穹顶,是覆盖在拿破仑 (Napoléon Bonaparte,1769 -1821) 的灵柩上的,他是法国的一个传奇,被称为“大革命之子”、“奇迹创造者”。拿破仑是一个争议颇多的人物,对他的评价,伤了众多历史学家的脑筋,结论往往在英雄和暴君之间摇摆。最后,这类人最简单的归属,就是含糊其辞的 “伟人”。[1]285他主持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虽历经修改仍沿用至今,可以说是其一生最不朽的贡献,这一点最没有争议。本文拟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最新文献和相关史料,试图从历史人物对立法的贡献角度,对《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程特别是拿破仑和法学家们在立法进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相应梳理和分析。

一、立法缘起:因应时势所需

对于法国和巴黎的印象,大革命定在其中,那是一种腥风血雨式的恐怖。那一年,年仅26岁的年青军官拿破仑,扶着依然青烟袅袅的大炮,望着两万个落荒而逃的暴力政变者,若有所思。[1]2801799年11月,拿破仑策动“雾月政变”,年仅30岁就当上了法兰西第一执政,权倾一时。但他并未将残忍的革命延续下去,而是试图弄明白,经历整整十年的大革命以后,当时的巴黎人、法国人,他们最需要的是什么?然后,他回到仰首翘望着的民众面前,对着那些当时全世界都公认他们是最要“革命”的人,宣布说:革命,完结了!(共和8年霜月24日宣言)大革命成就了拿破仑,并非因为他更要革命,而是因为他在革命走到极端以后,获得一个机会,由他来宣布结束革命[1]280,法国的政局也因而趋于稳定。像所有雄心壮志欲成就辉煌事业的君主一样,拿破仑接手法国大革命权杖之后,决心从制订民法典着手,重塑法兰西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同时赋予民众一定的民事权利和自由,从而奠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基础。他曾在日记里写道:“我们要成立一个国家,必须迅速用法典和诸多主要的立法区域,以资调整。”[2]131拿破仑对立法的态度是相当积极的,他还特别把民法典的制订,称作他的“第一光荣业绩”。

拿破仑并非异想天开,大革命后期,法国社会已经在面临一个变化。根据史学家米涅的记载,那激荡的峥嵘岁月留给民众的只是对安定秩序的更加向往,国家穷竭不堪,人们都感到需要有一个精明强悍的人来复兴社会,拿破仑正是适于这一事业的伟大人物和功名卓著的将军。[3]336当时的法国法令非常繁杂、混乱,大致以巴黎和鲁瓦河为界限,北部地区盛行日耳曼习惯法,南部地区主要继受罗马成文法,另有教会法支配着婚姻制度,同时王室法令的影响仍然存在。史学家梯也尔认为:“无疑,民法是法国所需要的法典中最迫切需要的一种法典。过去由封建法规、习惯法、罗马法拼凑起来的旧民事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了。”[4]592人们对法律分裂状态相当不满,很多年前,伏尔泰就发起了尖锐的嘲讽:在这个王国里,从一个驿站到另一个驿站换乘马匹的时候,适用的法律就变了。此事在这个村庄是正确的,而在另一个村庄却变为错误的。难道说这不是一桩荒唐可笑而又令人畏惧的事情么?[5]125

另外,商品经济的发展也要求打破区域壁垒,对旧制度进行革新,从而实现交易的平等,立法已经是顺应潮流、众目所瞩,法国民众翘首以盼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不过,由于政局不稳、党派论争、议员政治倾向的对立以及等级制度的阻碍等原因,包括一些地方还坚持本地习惯法传统,从而法律起草制定工作一直不顺畅,小修小改无法改变其混乱局面,这实际上也表明了民法的统一制定有众多困难之处。因此,虽然统一民法典的制定是众多执政者的梦想,但其立法进程仅仅停留在学者建议稿或者草案层面。经前期的国民公会和后期的督政府议会授命,法学家康巴塞雷斯 (Jean - Jacques-Régis Cambcérès,1753 -1824)于1793年、1794年和1796年分别提出三部民法典草案,但均被革命议会在审议过程中因争议激烈无法通过而宣告流产。

二、草案拟定:顶级高配、清晰易懂

拿破仑善于依托法律和人才来治国理政,这为立法创造了优越的条件。曾经的执业律师雅克米诺 (Jean-Ignace Jacqueminot,1754-1813) 被拿破仑称赞为“法律知识与正义精神兼富”,他很早就意识到1789年《人权宣言》的发布宣示了“政治宪法”的诞生,但与之相适应的“民事宪法”—— 《民法典》仍付诸阙如,遂呼吁由法学家组成委员会为民法改革作准备。1799年,在拿破仑支持下,雅克米诺发布了他起草的《民法典》草案,成为民法典正式立法“历史的先声”。

拿破仑非常赏识康巴塞雷斯的法学才能,对其委以重任,任命他为第二执政。拿破仑对康巴塞雷斯说:“您曾经起草了多部法典,难道您不认为,有必要对它们进行重新修订,以便提交给立法会一部具有世纪思想高度和符合政府水准的法案吗?”拿破仑还要求康巴塞雷斯推荐一些有能力起草法律的人。[6]28根据康巴塞雷斯的推荐,1800年8月,作为第一执政的拿破仑颁发决定,任命最高法院院长特隆歇 (Frangois Denis Tronchet,1723-1806)、罗马法专家波塔利斯 (Jean-Elienne-Marie Portalis,1746-1807,曾任 “元老院”主席)、驻最高法院的政府专员普勒阿默纳(Bigot-préameneu,1745-1825,曾任塞纳地区法院民事庭庭长)以及法学家马勒维勒 (Maleville,1741-1824,曾任“元老院”议员,时任最高法院法官)四人组成民法典起草委员会 (Commission deRédaction),并要求以最快的速度编纂全体法国人的民法典。在当时的法国学术界和实务界,这绝对是顶配。特隆歇曾担任过路易十六的辩护人,是法国大革命期间声名卓著的法学家之一,他对民法典的贡献在于运用丰富的实践经验将习惯法纳入成文法。拿破仑极为敬重他,并给予他极高的赞誉:“我是《民法典》的推手,他才是灵魂!”[7]16波塔利斯师从于孟德斯鸠,在罗马法方面造诣颇深。作为法典编纂的核心人物,他在外逃亡期间被邀回国参与民法典的制定并作为代表就草案向立法会做出说明。在长达两小时的发言中,他追慕先贤,提纲挈领地诠释了法国民法史,继而将法国民法思想的源流追溯到孟德斯鸠等人的哲学思想中,将民法精神上升至哲学高度,“好的民法是人类所可能给予和接受的最伟大财富”,因为民法“是善良风俗的来源、繁荣的守护神、公共秩序和个人秩序平和的保障……它是民族道德的来源,属于公民自由的组成部分”。他还认为,法典成功的关键之处并不是创新,而在于是否清晰明了。[8]普勒阿默纳是法国北部地区习惯法问题的专家,马勒维勒来自适用成文法的西南地区,均有丰富的法学理论和实务经验。从政治倾向上看,四名委员都是比较温和的保守派,他们的最终目标是把法国法律中分散的罗马法和习惯法熔冶于一炉。

法国巴黎枫丹白露的城堡里至今还陈列着起草委员会昔时工作用的桌子。经过四个月的努力工作,起草委员会在康巴塞雷斯的指导下,在之前民法草案的基础上,借鉴了大革命时期的立法经验和成果,于1801年1月1日制定了由36个单行法构成的法典草案。拿破仑发布命令,将草案征求意见,再由参政院立法专门委员会逐条讨论和修改。军旅出身的拿破仑有他个性的缺陷,他野心勃勃、违反人道、固执顽冥、征服兼杀戮。同时他也深知武力仅能得逞一时,文化才能长久持续。于是他又重视立法,坚定地赏善惩恶,到处建立秩序。在民法典起草和讨论期间,拿破仑抽出相当多的时间参与讨论,甚至有时亲自制定若干条文。据参政院立法专门委员会成员蒂博多回顾,在起草和审议民法典时,先后共开过102次会议,其中拿破仑亲自主持的会议就有57次。[9]109又据史料记载,由于政务、军务工作的影响,再加上拿破仑的个人生活习惯,草案的讨论会议经常在晚上九点开始,一直要持续到第二天凌晨。拿破仑精力充沛,常常要提醒委员们振作精神,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第一执政的主持并不是作秀,他充满激情的讨论总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史学家梯也尔写道: “他主持会议,往往提出一些深刻的、有条理的、明确的见解,与会者为之吃惊……他曾向第二执政康巴塞雷斯要来一些法学书,特别是国民公会为制订新民法而准备的各种有关材料……第一执政所作出的主要贡献,在于为完成这一卓越的、不朽的事业提供了决心和坚持工作的意志。”[3]592-593

拿破仑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作用是无与伦比的,在立法思想、具体规范以及条文用语等方面,都能发现他的印记。他曾说制定法典是为了“治理国家”,并非其个人对法律的爱好,民法典立法不应仅仅局限于单纯法律上的考虑,而应更多考虑政治上对法国的利弊。他说:“革命的故事已经结束……现在不是空谈哲学的时候,要做的是治理……不能以形而上学来进行治理……国家不是靠意识形态来赢得其光荣的”。[10]173-174法国大革命的传奇已经结束,当下需要的不是抽象的哲学思维,立法应切合生活的现实需要。根据他的设想,民法典是摆在家庭书架上广为流传的通用读物,让农夫夜间在火炉旁也能阅读,它将和《圣经》一起成为国民的行为准则。

拿破仑如此看重民法典并多次亲自主持,使得法典具有鲜明的人文主义特色,即实用、简洁、清晰、易懂,比如第1134条关于契约效力的规范为:“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而非拉丁语法律格言“契约应当严守”。正如德国学者所言,在世人眼里,拿破仑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多少使《法国民法典》渗入了伟大气魄,而法典的语言也因之而充满力量并激动人心:直截了当而一扫教理式的推断。[5]152因为立法者选择词句时都会坚持一个标准,即法条能否经得住拿破仑这样机智灵敏的外行人的追问,让他们能够一目了然。为此,《法国民法典》也获得了高度的文学声誉。据悉,世界名著《红与黑》的作者、法国文学家司汤达“为了获得其韵调”上的语感,每天都要读几段法典条文。保尔·瓦莱里则称其为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5]141法国民法典被公认为行文流畅、语言优美的文学佳作,与拿破仑不无关系。

三、草案表决:遭遇狙击、强力化解

按理说第一执政如此重视,立法进程应当一路绿灯才是。然而,事态发展出人意料,这部享有盛誉的民法典,当初却几近难产。根据“执政府”颁布的宪法,立法权由四个机构分担:参政院、保民院、立法院和元老院 (具体组成和职责见下表①本表根据英国史学家梅特兰等著述制作,参见 (英)梅特兰.欧陆法律史概览[M].屈文生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223.)。

名称 组成 职责参政院80名委员,由第一执政任命讨论法律草案,再由第一执政决定废弃或提交立法院。保民院100名委员,由元老院任命讨论参政院和政府议案,对议案整体形成认可与否的决议。立法院300名委员,由元老院选定被称“哑巴机构”,不讨论或修改法案,只是听取参政院专员和保民院代表的讨论,再将议案作为整体通过或驳回。元老院成员终身制,人数视情况定监督宪法实施,不参与立法,但可以违宪为由撤销法案。

按当时的立法程序,民法典起草完毕后先交由参政院讨论通过,然后再依次经过保民院、立法院和元老院,最后再由第一执政颁布。参政院是联系政府和议会之间关系的枢纽机构,其委员由拿破仑任命,民法典草案获得参政院的通过毫无悬念。但后面的立法三院成员绝大多数都是大革命以来各届议会的代表,并不听从拿破仑的安排。当草案提交给保民院讨论时,委员们群起攻击,指责草案偏离了革命原则,与旧制度有盘根错节的关连,甚至指责草案是对罗马法奴隶般的“媚仿”,徒有“民法典”的外壳,内容空洞且毫无创新之处。波塔利斯虽作出有力回应,但在充满政治意味的抨击面前无济于事,保民院、立法院均驳回了草案。《法国民法典》草案遭到狙击。

这份寄托着改革者理想的草案遭遇碰壁,并不是由于草案不给力,而是因为政治力量相持不下。许多议员属于反对派人士,也有议员因未能参与民法典的起草而心怀不满,因而对于民法典的通过难以达成一致。让人意外的是,拿破仑并未当即作出反弹,而是果断决定撤回全部立法草案,并沉痛地致函立法院:“立法院的委员们,政府决定撤回民法典草案。政府不无遗憾地被迫推迟这一法典,直至这个国家真正需要它的时候;但政府相信这个时机尚未到来,民法典的制定需要一个统一的目标以及平心静气的讨论。”[11]224其实这只是一种策略,信心满满的各种准备,拿破仑根本不可能让其“泡汤”。他发起了一系列政治变革,利用改选的机会,将保民院成员削减至50人,清除了反对派委员,并将保民院一分为三:立法部、内务部和财政部。改革如暴风骤雨般,保民院对拿破仑表现出了顺从,其它两院同样示好于第一执政。②当时,沙皇俄国驻法国的大使曾这样写道:“在最为绝对的君主的意志面前,所有人都沉默和屈服了。”参见:Jean Thiry.Le Concordat et le Consulat à vie,Berger-Levrault,1956:198.转引自石佳友.法国民法典制定的程序问题研究 [J].比较法研究,2015,(3):32.另外,拿破仑将整部法典化整为零,分解为36项单独立法,以缓解来自立法三院的冲击力。在拿破仑强力和巧妙的推进之下,重走长征路,36项立法分别在1803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这一期间得以顺畅通过。1804年3月21日,就在这一天,拿破仑作为法国第一执政签署了法令,将单独立法予以合并,共3编36章2281条③《法国民法典》分为序言和三编。序言有6个条文,主要规定民事法律原则;第一编主要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利,从第7条至515条;第二编从第516条至710条,主要规定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从第711条至2281条,主要规定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参见: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命名为《法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法典名称在1807年和1852年曾两次改为《拿破仑民法典》,但1870年以后《法国民法典》这一名称便再无变化。

做事难,成事更难,古今中外皆然。破除了种种干扰和意见分歧,19世纪初,世界民法史上诞生了一位倍受瞩目的时代“骄子”—— 《法国民法典》。新制度建构新秩序,历史学家米涅就此说道:“拿破仑统治时期的政治虽然是专制的,但法国却有了超越于欧洲所有社会的民事立法……普遍的和平,共同的宽容,秩序的恢复和行政管理制度的创建,在极短时间内改变了共和国的面貌。文明以一种非常的方式发展起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执政府曾是督政府以来——从其开始到果月18日止的最美满的时期。”[3]577拿破仑既能以强势的形象在欧洲战场上武功赫赫,又能够精干地驾驭自己的理想和规划,重新改造法兰西。倘若没有拿破仑的权威和决断力,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与通过很难想象,毕竟之前几个世纪的努力都没有成功。“乱世出英雄、革命出伟人”成为近世通例,然而越来越明了的一个道理是伟人易出、制度难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文明进程向前推动,法律应该首先走在前面。当然,这种文明进程的背后有相当数量的杰出人物在共同努力。

《法国民法典》是拿破仑的骄傲,正如他被放逐到圣赫勒拿岛时所表明的那样:“我真正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40次战役,因为滑铁卢一役使得这些胜利黯然失色。但我的民法典却不会被遗忘,它将永世长存、万古流芳。”[5]130拿破仑以其在法律制度上的创造实现了历史上的永恒。当他被流放后,他成为一个遥远的孤岛上的囚犯,他的权力丧失了,他的帝国灰飞烟灭了。但是他所感到满足的是他不仅为法国而且为全世界制定了一部法律,并且这个世界也绝不能脱离了他的法律帝国的范围。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世而制[12],站在当代人的立场,回首《法国民法典》200多年的历史,我们不得不由衷地感叹,拿破仑对自己一生评价的准确。

四、历史影响:历久弥新、引领世界

《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典,开创了欧洲民法法典化、系统化的先河,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法典的代表。[12]虽然后人认为其有不少值得诟病之处,比如缺乏逻辑,体系有点混乱,婚姻家庭规范中的夫权和父权以及禁止非婚生子女继承等内容背离了法国大革命的精神,缺乏法人制度等。但重要的是这部法典确立了适合商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①拿破仑极力主张对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他曾形象地说:“我拥有许多军队,但我也不能侵占一块土地,因为侵犯一个人的所有权,就是侵害所有人的权利。”参见:Marc Allégret.Cambacérès,op.cit.p.13.转引自石佳友.法国民法典制定的程序问题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5,(3):31.、公民民事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等,从而建构了近代民法的基石。同时其所具有的浓厚的自由主义气息和浪漫主义色彩,以及对“旧制度”的反叛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也成就了法国人追求浪漫、崇尚自由的国民气质。实际上,在法国人眼里,《法国民法典》虽不是宪法,却比宪法更重要。

历史长河,泥沙俱下,在法兰西这片充满了浪漫和激情的疆域上,《法国民法典》历经时间的风雨淘洗至今依然沿用,充分显示了其顺应时代发展的顽强的生命力量。两个世纪多的岁月里,它被修改一百余次,但一直是风雅的典范,被广为借鉴和移植,引领众多国家随其而行,书写了其世界“征服史”。它的影响不仅遍布欧洲大陆,还传播到亚洲、非洲和美洲,并促成了“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形成。《德国民法典》在起草过程中参考并最终采用了《法国民法典》的部分规定。瑞士、丹麦、意大利、希腊、西班牙等其它欧洲国家的民法典均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而成。智利、巴西、阿根廷、秘鲁、日本、土耳其等国的民法典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德国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称赞拿破仑为“骑在马背上的世界灵魂”,因为他通过民法典影响了世界,使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由此向前迈了一步。时至21世纪的今天,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是否要师从《法国民法典》“人法——物法”的基本结构以及如何借鉴其有益经验,仍然是学者们广泛争议的话题。

五、经验和启示

(一)政治家与法学家的立法使命

《法国民法典》的成功制定有赖于三个条件:一是合适的时机,二是作为政治家的拿破仑的坚强意愿,三是熟谙理论和实践的天才的法学家的贡献。历史事件的发生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但也有其必然性,《法国民法典》正是法律回应现实生活并由众多因素合力而产生的结果。在时势所需的时候遇到有魄力的政治家和造诣精深的法学家,《法国民法典》是幸运的。它遇到了雄心勃勃的拿破仑,能够得以果断地制定和实施。它不仅是拿破仑卓越的治国理念的体现,更是其对时代脉搏精准把握能力的体现。特隆歇、波塔利斯、雅克米诺也是幸运的,如果没有《法国民法典》的诞生,他们也许只是具有法律背景的社会精英。因为《法国民法典》这部辉映千秋的国之重器,他们成为法国先贤祠的入祠伟人,由此作为法兰西文化和精神的象征人物。

笔者认为,政治家和法学家等杰出人物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是《法国民法典》的重要经验之一,值得我们认真对待。马克思指出:“正如爱尔维修所说,每个时代都需要有自己的伟大人物,如果没有这样的人物,它就会创造出这样的人物来。”[13]450所谓 “时势造就英雄”,杰出人物顺应时代潮流而产生,最能触摸到时代脉搏,领悟民众的需求,从而担负起时代所赋予的伟大重任,并对推动历史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现代法制建设能否取得成功,要取决于政治的力量,也有赖于学术的质量。”[14]1政治家大权在握,能把握国家发展方向,进行高瞻远瞩的顶层设计,也能调动各种资源为我所用。在拿破仑执政之前的大革命时期一直是立法机构主导国家权力,他执政之后则是行政权处于支配地位。在他主持下,由政府设立了民法典起草机构,主导法典编纂过程,另外政府还强势介入法典草案的审议过程,采取一些富有政治智慧的做法抑或是专制性的措施,最终确保了民法典的顺利通过。他还将《法国民法典》在其征服地区以军事手段强制实施,扩大了民法典的世界影响力。

制定一部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典,既离不开政治家们高屋建瓴的政治决策,同时也需要发挥法学家的作用。法学家具有专业法律知识,通晓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可以为政治家与民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对称提供服务,二者相辅相成,从而成就适应时代发展的立法和法治实践。当然,参与立法和司法进程也是法学家参与社会实践的最好方式,因为这样既可以推动法律变革的进程,也可以促进自身法学思想的成熟。[15]创制良好的法律是良法善治的前提,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政治家的决策和法学家的能力,这也是时代赋予他们的神圣使命。实际上,西方国家很早就形成了一种传统做法,即由法学家参与到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在古罗马时代,五大法学家就可以创立法律,他们研究法律,撰写法律著作,从事教学,编纂并且解释法律,代撰程序书状,提供咨询意见等。[16]罗马皇帝于公元426年颁布“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撰写的法律著作对法律判决具有法律拘束力。《德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精选出著名法学家、法官十一名,花费了十三年又四个月时间编纂草案。在西方一直有一种说法,即英国普通法是法官活动的产物,欧洲大陆法是法学家的创造。[17]67

(二)民法典对治国理政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是维系现代文明的重要制度基础,其中,民法典作为私法的“宪法”,向来被称作“法典王国”王冠上的明珠,是每一个现代人的生活准则,也是建构良好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关键。正如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所说,法典编纂属于“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因国家千载之利害、生民亿兆之休戚而决定。[18]111-112对此,政治家和社会大众必然予以足够重视。

德国海德堡大学教授蒂保 (Anton Thibaut,1774-1840)于1814年发表了一本小册子《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他主张制定《德国民法典》以奠定德国统一的基础。他认为,法律的统一是实现民族统一和国家复兴繁荣的前提。[19]220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 (F.C.Von Savigny,1779——1861)和蒂保展开了论战,但萨维尼并不反对制定民法典,他只是认为在当时制定德国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他说:“可以讲我们是殊途同归。因为大家都朝着共同的目标,即期望良好合理的法律制度,以抵制任性与虚伪的侵蚀;同样是为了民族的联合,并且齐心协力。”[20]214不可否认的是,《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为德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明治维新以后,日本以革新者的姿态于1898年颁布实施了《日本民法典》,从而奠定了日本国家的基本法制体系,为日本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一跃成为当时亚洲第一强国。

历史学家基邦曾如此评价查士丁尼大帝:“查士丁尼帝作为战捷者的虚荣迟早会化作尘芥而去,并消失无迹。而帝的立法者之芳名将会永远铭刻于纪念碑,万古而不磨灭。”拿破仑也曾说道:“朕以法典面对后世。”他虽然功业赫赫,竟是其法典成为诸国立法的模范。[18]111《法国民法典》承载了拿破仑治国理政的雄心壮志,并成功开启了一个伟大的时代。时代可以造就法典,而良好的法典也可以造就新的时代。也难怪季卫东教授感叹道:“不得不承认,在成文法体系的国家,如果没有民法典,公域与私域之间的边界就会模糊不清,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很难明确化、稳定化。因此,我们的确需要一部高质量的、适应21世纪全球结构大转型趋势的民法典。即使不能保证民法典的质量尽如人意,中国还是需要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不断寻求关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关系的最大公约数,为建构新型经济社会秩序而凝聚基本共识——这是我支持民法典编纂的重要理由。”[21]中共中央审时度势,于2014年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将“编纂民法典”确定为立法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5年3月组织了起草民法典的“工作小组”。2016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总则草案审议修改事宜和民法典编纂工作作重要指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三次审议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按照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将结合各民事单行法,对民法典各编进行编纂,并将于2018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于2020年3月将整个民法典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而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成功制定和实施。

良法善治是人类文明之树上的硕果,它是人类为驯服国家公权力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北宋王安石在《周公》一文中曰:“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回顾中国历史,很多部重要法典的公布都引领了新时代的到来。郑国子产于公元前536年以“铸刑书”形式公布了成文法,改变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观念。 《唐律疏议》的制定成就了让后世中国人魂牵梦绕的唐朝盛世。笔者殷切地期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能构筑起依法治国的坚韧基石,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制度伟力为中华民族的复兴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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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titude and Boldness: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f French Civil Code

Chen Shang-hai1,He Chun2
(1.School of Law,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350,China;2.School of Finance and Trade,Jiangsu Food & Pharmaceutical Science College,Huai'an 223000,China)

After the Great French Revolution,there was a void period in Civil Code as"civil constitution".As a brilliant leader,Napoleon set up a commission of four jurists and resolved to rebuild the public order and morals of France by starting with the enactment of a civil code.He personally participated in the discussion of the code and wielded power to make the civil code pass despite of various disturbances and divergences,making this creation of legal system a historical eternity.The French Civil Code,which has gone through over two centuries,is widely drawn on and transplanted.Three jurists including Tronchet joined Panthéon among other great men for drafting the civil code,becoming the symbolic figures of French culture and spirit.The role of outstanding characters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experiences of The French Civil Code,which deserves to be taken seriously.

French Civil Code;legislation;course;Napoleon;enlightenment

DF5

A

1009-3745(2017)05-0005-08

2017-07-12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 (2014SJB666)

陈上海 (1977-),男,江苏沭阳人,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讲师,日本爱知大学2016级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从事法律史、法学理论研究;何春 (1978-),女,江苏淮安人,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韩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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