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案件事实的确定性,处理程序的法定性,适用法规的规范性,案件处理具有可预见性,其结果是唯一和确定的。案件处理的确定性中隐含着不确定性,有时还会占据重要地位。但法律只有在一定的时间段里具有确定性,超出这个时间段,法律就不具有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表现在一个区域内,法律的含义稳定在了一定的区域内,法律作为行为尺度才起到应有的作用,关于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的各种观点都是在法律确定性的框架内展开的。
案件处理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因素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因素的不确定性,执法者因素的不确定性,社会因素的不确定性。
“以事实为依据”是认定案件的基本原则。但基于时间的不可回溯性,再现既往案件全部情况是不可能的。承认客观事实的不可全部再现,并不意味着不可知论,执法者仍可基于已有证据,根据法规规定认定某种“事实”为真,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否认不确定性,而法律真实是建构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承认事实中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
法规因其具有的包容力和表达形式而天然存在着不确定性。法规的包容力越强,意味着法规规定越原则化,操作水平越低,不确定性越大。执法者理解能力、角度、关注点的不同对同一法规的理解认识可能存在不一致,法律概念与其所描述的客观世界的对应关系并非严格的一一对应,文字的表面涵义与它所要阐明的目的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脱节。
案件处理是一项在案件事实和适用法规之间的联合、整合工作。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一个理解法律、解释法律,不断进行法律推理,综合权衡各种情况的创造性活动,其中有诸多理性和非理性、法律和非法律因素介入,并影响到法律的具体运作,这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不确定性。
减少或者降低法规不确定因素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必须在处理案件中应当允许并强化对立法精神或法规原则以及判例的适用并强化案件的程序性规范。
案件处理要依靠具体的执法者来完成。执法者作为个体自然人的复杂性,使其成为案件处理最大的一种不确定因素。执法者所受教育、成长经历、工作履历、表达能力、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性格等因素,甚至处理案件时的情绪、身体健康程度等细微因素,都可能对案件的最终认定产生重要影响。执法者自身可能导致的不确定性因素,一般主要取决于其价值判断、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由于考虑的角度不同,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不同,处理结果也就自然不一样。
限制执法者在执法中的不确定性,主要应从强化执法者的法制意识入手。要加强查办案件人员的专业化建设,使办案队伍向专家化方向发展。要注意增强与社会其他领域的联系。
在处理权利和义务问题时,特别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执法者所使用的标准不仅是法律规则,还包括法律原则、政策和其他各种准则,还有经济因素、社会环境、利益冲突等也会对法律的适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每起案件的发生、处理不可避免要与周围环境环境进行互动,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舆论对案件影响。舆论对公众具有很强的诱导性、鼓动性,有时因舆论已为案件的处理设定了氛围和环境,案件处理随之发生偏离。就需要案件处理在民意表达和法律法规尊严之间找到平衡点。二是社会文化差异问题。执法者本身就是一个文化的产物,不可避免的受到一定文化理念的影响,会使案件处理出现适用法规、量刑幅度出现偏移。三是经济因素的影响。经济因素不仅对案件的具体处理结果具有影响力,对执法者的价值选择、认识判断、思维方法等也具有重要影响。正确处理案件,往往需要超越经济因素进行合理评判。
法律解释是在现代法治环境下追求法的确定性的重要方法论。如果任由执法者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将会导致一个执法者就其审理的有着相同事实的几个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或者导致不同的执法者对其审理的有着相同事实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从而有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安定性,所以执法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应遵循一定的解释规则,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使解释的目标尽最大可能去接近确定的法律,缩短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差距。法律解释首先必须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必须符合被解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其次应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再次应坚持法制统一,将需要解释的法律规则、概念、技术性规定、法律条款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中理解和把握,使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
司法独立是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执法不应受到任何外在权力的任何干涉,一旦司法独立受到影响或威胁,必然是损害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必将影响这种权力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确定性。
相对于实体法的不确定性来说,程序法具有更大的确定性。在当前“程序正义”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一定要强调执法者无论对证据、事实的认定,还是在法律的适用上,都要建立在双方充分参与的基础上,确保双方地位的平衡。理性程序可以实现角色的平衡从而使法治确定性在动态中平稳的实现;程序主体合理的拥有程序权利并受自己程序行为的约束,保证了程序结果可被接受的确定性;程序还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相对封闭的空间运作和对等攻防手段的赋予都保证了交涉的合理性,这是确定性的一个重要前提。
案件处理的不确定性是在其确定性的前提下展开的,在这一前提下,案件审理中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既有负面的影响,也有积极的价值。案件处理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提醒我们,在每一起案件的审定中,执法者每时每刻都面临着不确定性因素的确影响。由此,我们对案件结论不能不保持着一种虔诚的审慎,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不轻下断言。案件处理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也促使我们从新的角度检讨既有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用那些放在追求案件处理客观、精确目标上的有限资源,为具体案件的妥善解决寻找新的思路和渠道。法律从不确定到确定,这是对社会生活的反应,同样的道理,从确定到不确定,也是社会变迁使然。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不确定性更多的是表达了一种法律和生活的关系。只有认识到法律的不确定性,才能从关于法律的种种幻想中解脱出来,走向法律的现实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