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过程中刑事法制问题

2017-12-26 00:05秦秀芳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3期
关键词:经济社会刑法公众

◎秦秀芳

社会治理过程中刑事法制问题

◎秦秀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主体的利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他们对自我利益保护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随着他们私欲的不断膨胀,就直接或者间接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和冲击,更使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刑法惩罚三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交织融合在一起,也使三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尖锐化。这种矛盾冲突是由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比如:经济发展、传统弊端、国际趋势、地域环境等,单一靠刑法的条文和规范难以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触及的刑法社会管理问题,有时候刑法的管理甚至成了社会进步发展的障碍。因此,我们应该立足于社会发展的现实境况,需要确立新的理念和采用各种有效举措,开拓刑法对社会管理的新思路,在加强社会管理的同时推动刑法走出一条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道路。

社会管理要通过刑法的保障得以实施

如果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以法律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那么这样的社会管理模式就是法治社会,法律在社会管理领域发挥起制约和约束社会机制的作用,彰显着其对社会管理的手段和工具属性。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人们认识到无论管理的理念、制度、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与比以往有多完善,但是都需要以法律规范性的条文体现出来并给予实施才是真正意义,否则它们只能够停留在字面上了,因此,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支撑,如果使社会管理有所进步就需要使各项法律制度和规范条文在社会实践中落实。基于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建设为前提,社会管理要与之相符合,以法治理念为引导以法治规范社会管理,最终使社会管理凸显法治精神。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社会管理要通过刑法的保障得以实施。从刑法的职责来说担负着对社会和人的保护机能,其对犯罪分子进行打击惩治就是为了更好地使社会和人得到维护不受犯罪分子侵犯,从长远的意义上来看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以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更大地发挥。

市场经济社会管理中的刑法的作用

市场经济状态要求尊重市场规律,由市场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由人们的需求来进行经济发展,从刑法视域来看,要求刑法发挥最大功效来保护人们的权益不受侵犯,严厉制止一切犯罪活动。特别注意的是,对现有法律的补充和完善,是以市场为主体,人们的需求为关键,世界的法律趋势为引导,协调各方利益冲突以求达到平衡,为社会管理中的公众更好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市场经济社会管理时代中的刑法,摆脱了以往的行政命令式人为因素,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境况上综合估量了国家、政府、社会以及各阶层的民众利益,扩大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参与度,优化社会资源,使改革的成果由人们共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拓决策途径,听从各方建议和意见,不断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让法律尽可能地囊括一切可遇到可想到的情况和问题,让刑法的运行建立尊重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上和最大化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为目的,维护社会的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刑法在社会管理中的风险

制度是风险预防的屏障,一旦这个屏障失去作用,那么制度的践行就会失去正常的轨道,甚至造成制度性的混乱和缺失,反而是加剧了制度风险。随着社会状况的复杂性和更新,制度风险形式多样,比如制度滞后、制度不科学、制度不合法以及制度不民主等。以制度滞后为例,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同步且不完全匹配,致使法律滞后于现实情境,实质上把法律空虚化,造成制度风险。以地沟油案为例,利用地沟油提炼的食用油对人的身体会造成伤害,但地沟油提炼出来的食用油却符合国家质检标准。因此,面对地沟油案件,没有可行的法律条文和规范可以参考和对其进行制裁和惩罚,反而只能够通过治安处罚条例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管理了,这样的制约和约束不能够有效体现法律的至高无上和权威,根本不可能对地沟油行为造成威慑,致使地沟油的源头得不到阻断,人们的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随着社会发展,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还会层次不穷地出现,制度滞后性问题范围会越来越广,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为此,需要立法者具有创新意识,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随时进行反思和探索,使制度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把制度的危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刑法与社会管理契合的策略

尊重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建立开放性互动机制。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和人民的安全屏障,是犯罪分子的天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今天的经济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下,法律面对的社会问题更加复杂多样化、更加专业化、且受国际法学思潮和趋势的影响,使得我国的刑法在社会管理中的法治道路需要走上正轨,更重要的是这些因素转化为我国刑法的内驱动,驱使刑法随时代的发展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因此,在这样的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需要建立刑法的开放性互动机制,扩大刑法法律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站在国际的法学领域高度上,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人民的社会主体地位,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革故鼎新及时调整法律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法的社会化,就是面向全体公众,宣扬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等,形成刑法的良性信息循环反馈机制,也就是在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上,使法律法规更加具体科学、更加适应世情国情民情,从根本上最大化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另外,我国刑法还要与国际上的刑法接轨,以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去共同面临和解决国际性的新问题新情况。

扩大公众的参与度,掌握公众的权益诉求,实现刑法社会化。刑法在社会管理中的有效性,直接体现在公众对刑法的认可度和接受度上。因此,为使刑法更好地为社会管理服务,就不能够忽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比如可以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社会团体、司法系统等开展各种类型的刑法知识案例解读、刑法条款新解读以及刑法之我行等活动,公开向社会招募让公众参与进来,对新形势下刑法的社会环境和问题积极建言献策。然后我们的立法者汇集公众的真实想法,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刑法中确实存在的偏差和空白之处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刑法条文具体化和细化,在刑罚的制定上界限要分明,量刑要合适形成统一规范的刑法体系。同时,要提高刑法的执行力,打击一切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维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把刑法尽可能地与社会管理相融合,体现刑法的社会化,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调和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和矛盾,尽可能完善法律法规,把刑法落实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建立防范风险的屏障。

(作者单位:中共武威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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