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长云,邵阳学院政法学院
“互联网+”背景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文/胡长云,邵阳学院政法学院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社会各产业的发展,“互联网+”慢慢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受重视。本文讨论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首先介绍了“互联网+”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基础概念和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然后从多方面分析了目前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现状,并从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和当前的现状出发,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从而促进“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互联网+;网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研究者借助于各种物质化或非物质化的载体,并且按照一定的规则,知识才得以记录和传承。[1]在传承知识的过程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现今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概念的提出,知识的传播和保护呈现出了不同的形式。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尚有一定难度,而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困难重重。为了寻求健全有效的保护对策,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目前存在的侵权现状及问题,才能提出合理的对策和建议,使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好的进行。
2.1 “互联网+”的概念
“互联网+”通俗的说就是“互联网+各传统产业”,但也并不是简单地将二者相加,而是指借助互联网平台和信息通信技术打造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结合,创建一种新的发展形态。“互联网+”的目的是希望互联网能尽可能做到集成优化地配置社会资源,使其创新的成果与经济以及各传统产业更好的融合,以此来提升创新力和经济生产力。
2.2 “互联网+”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
由于互联网发展而引起的或者相关的知识产权被称为网络知识产权。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中有新的表现形式,另外还包含由互联网技术引起的一类新的知识产权。例如数据库、软件、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所以相对于传统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大得多。[2,3]网络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其保护又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知识的传播和保护与过去有了很大不同。借助于互联网的社交等手段,知识的传播速度变得更快,信息的获取利用变得更为简单快捷,这就产生了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2.2.1 无形性的加深。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在传统环境下,智力成果都要与物质载体结合呈现。而在网络环境中,智力成果都数字化了,并且可以通过社交网络等多种手段进行传播,因此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更虚拟无形。
2.2.2 专有性的弱化。
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产权所有人享有各种法定的权力,未经允许他人不得占有和使用。而在当前开放的网络中,用户能快速的获取各领域的数字化信息,这些信息容易被获取,容易被复制和传播,这使得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遭到了弱化。
2.2.3 地域性的削弱。
传统知识产权具有较突出的地域性。而互联网的发展,拉近了国家之间的距离,其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知识的传播速度极快,在很短的时间内,全球范围的用户都能及时接收和使用。这必然会削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2.2.4 时间性的缩短。
法律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个有效期,在有效期外,对其权利客体的使用并不构成侵权。以往的智力成果在传播、收益的过程中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而在现在的网络时代,这样的过程甚至只需要几秒钟就能实现。收益时间缩短了,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也就缩短了。
3.1 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3.1.1 遏制网络侵权行为
目前,网络侵权主要有三个层面,分别是侵害个体与组织私权、侵害社会和公共利益以及侵害国家利益。第一类是出现较多的侵权行为。而互联网的开放、共享使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更容易发生,加之其低成本、强隐蔽、难以举证等特点,故意侵权的事件才常常发生。这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将影响社会的发展。因此,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对知识产权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1.2 更好地实施“互联网+”战略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实施,大量的传统行业会与互联网融合,推动我过产业的改革。但我国还存在较严重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阻碍了创新活动的开展。与此同时将会有更多互联网企业国际化,这也将引起更多网络知识产权问题。因此需要有针对性且有效的保护方案和制度,使得“互联网+”战略更好地实施。
3.2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结合实际中所遇到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可以分为网络版权侵权、网络商标侵权、网络数据库侵权和网络专利侵权四类。
3.2.1 版权侵权
网络环境使得作品的产生、传播和使用都数字化了。目前的网络版权侵权主要表现为:网页网站抄袭、网络转载、网络链接、盗版网络游戏等。网络著作权因作品创作产生,并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不要求发表或登记,只要作品创作完成,作者就自动产生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它对传统著作权的很多概念形成了较大冲击。
3.2.2 商标侵权
传统商标法律制度也受到了网络发展的影响。互联网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是:恶意抢注域名;擅用别人注册商标中的字母或单词来注册域名;擅用别人注册商标的图像或图形,将其设计成自有网页;擅用别人注册商标作为网页链接等。商标侵权现如今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
3.2.3 数据库侵权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现如今网络数据大幅增长,对数据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能够将大批量的数据按照规则存储在计算机中,供多个数据处理系统使用。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库侵权的问题也日益严重,许多网络用户抓住了数据库能够被快速拷贝的特点,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复制和反复利用,在网络上散布从而构成侵权。
3.2.4 专利侵权
传统专利侵权本来就很难认定,而网络专利侵权更难认定。专利侵权主要集中在电商领域。主要表现为: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的滞后性;各大电商案件多发但对应专利的行政力量不够;不同平台经营模式不同造成的对专利保护态度的不同。
3.3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更大,目前各国家都尚未找到非常有效的对策。但是基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目前侵权的现状,我们认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展开:
3.3.1 严格的立法保护
首先,为了做到有法可依,我们需要牢抓网络法制建设,完善有关的立法。网络技术的创新导致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随着技术的创新在改变。因此为了改善立法的滞后性,相关部门需要紧密关注网络的发展动态,完善和修改知识产权保护法,来应对新问题的出现。由于网络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新生的产权,也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中,因此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将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3.3.2 提高技术支撑
各种高技术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的途径。关于技术保护通常采用的是加密技术、认证技术、对上传网络的作品进行数字水印处理,在作品被下载、复制等过程中进行全程跟踪的技术保护等,这些技术都可以有效地阻挡大部分侵权的发生。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上的侵权行为的技术也得到了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以更新的技术去预防侵权行为。因此保护基于高技术而发展起来的网络知识产权,建立更高端的技术壁垒就成为了重点。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增强计算机教育,加强培养知识产权领域高技术人才。
3.3.3 加大道德引导
仅凭法律的规范和技术的支撑,远不能消除现阶段的网络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通过加强网络道德研究建设这种补充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道德可以让公民凭借内心的自我约束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大量的侵权事件说明了侵权行为并不是因为黑客或少数用户,而是因为网民们不尊重版权法和权利人的权利。因此提高全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政府要加强对公民的网络道德教育。
3.3.4 合理协调三者关系
对于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有以上三个方面的对策,从根本上来讲,法律保护是根本手段,技术防控是有力手段,道德规范只是辅助手段。要构建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他们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一个整体。
总之,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表现,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长期坚持和全社会的配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不断出现,我们可以应用立法保护、技术支撑和道德引导等多种途径进行保护,以此得到更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1]冯宏声.融合是出版业走向未来的关键词——从转型升级到融合发展[J].出版参考,2015(6):7-9.
[2]李志军.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J].宜宾科技,2015(3):15-17.
[3]宋志国,何莉莉.浅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0(12):50-51.
胡长云(1983—)苗族,湖南邵阳人,邵阳学院政法学院讲师,湘潭大学2017级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联2017年立项课题研究成果,课题名称为“中国制造2025”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课题编号为XSP17YBZC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