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政策问答

2017-12-23 13:51王海洋杜婷婷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9期
关键词:跨国公司双向账户

文/王海洋 杜婷婷 编辑/靖立坤

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政策问答

文/王海洋 杜婷婷 编辑/靖立坤

[释疑]

Q:跨国公司办理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A:目前,跨国公司可以申请办理两类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其一是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文件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以下简称“279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以下简称“324号文”)。其二是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文件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3号文”)。

Q:跨国公司能否同时申请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A:可以。只要同时符合279号文、324号文以及36号文规定的准入条件,跨国公司就可以申请开办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Q: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A:根据279号文、324号文,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根据36号文,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使用、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使用、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

Q: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资金收付有额度限制吗?

A:根据279号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对净流入额实行限额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的上限为“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0.5)”;净流出额未设上限。根据36号文规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对净流入、净流出均实行限额管理: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额;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额。

Q:对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账户内的资金使用有哪些限制?是否可以购买理财产品?

A:根据279号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根据36号文、3号文,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账户内的资金可用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以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0%的限额内运用于境内,且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二是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用于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的经常项目支出、向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和购买理财产品等。

Q: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对境外交易对手有无限制?

A:根据279号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资金流出境外的接收方,仅限于备案通知书中列明的境外成员企业。根据36号文,外汇资金池资金流出境外的接收方不限于境外成员企业,可以是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交易对手等。

Q: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流程是什么?对结算银行有无限制?

A:根据324号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由主办企业选择1—3家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作为结算银行,与其签订协议后,再由结算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根据36号文,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由主办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管理部提交备案材料,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开户银行,且开户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含)类及以上的银行。

作者单位:外汇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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