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应以公平正义为引领

2017-12-21 21:04曹俊
人民论坛 2017年33期
关键词:价值追求公正司法

曹俊

【摘要】现行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法的一些条款蕴含了“以公正为引领”的法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也应“以公正为引领”,并在现有诉讼程序条款设计的基础上增加案情综合调查和评估的内容。这样既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了原则支撑,又从程序上保证了为司法审慎裁决提供更为充分的事实支撑。

【关键词】司法 公正 价值追求

【中圖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新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在现行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以公正为引领”。

“以公正为引领”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基础上的价值要求

司法承载着价值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从价值层面对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正、文明向善的良知,饱含着民主法治、以人为本的理念。公正的司法,通过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惩罚犯罪,实现“惩恶扬善”的社会价值,直接影响和引领全社会对法治的感受和信仰。在司法个案中,如果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当事人合法的权利得不到维护,违法的人受不到追究,犯罪的人得不到惩处,最终受害的不仅仅是权益受损的个人,而且会损害法治的权威,败坏社会的风气,影响全社会的价值取向。

“以公正为引领”立足于事实和法律。如果说,“以事实为根据”属于案件审理的 “事实层面”,“以法律为准绳”属于案件审理的“法律层面”,那么,判决结果体现司法公正就当属案件审理的“价值层面”。“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因此,将现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引申并扩展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为引领”,有助于使案件的审理在立足于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同时使判决结果体现和弘扬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以公正为引领”着眼于法理情的统一。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是有的裁决合法但不合理,或者说有些裁决的法律效果难以与裁决的社会效果相融合。在这种情形中,司法就显得冰冷,缺乏了人文情怀,少了价值导向。如何在司法中实现法理情的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纾解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指明了方向。公正的司法就应当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正的司法就需要实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为引领”的高度融合。

现行诉讼法蕴含了“以公正为引领”的价值追求

“影响公正”是撤销、重审和再审原判决的法定理由。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法将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或者“其他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列为“应当撤销原审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理由;对已生效判决的申诉,符合“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另外,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列为人民法院再审的法定理由。在依法查处这些审判人员的同时,依法再审他们作出的判决,彰显了司法“以公正为引领”的价值取向。

判决及执行要体现社会公正。依照行政诉讼法,对于一些可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如果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以判决涉案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做出撤销涉案行政行为的判决。这是从全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衡量做出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执行的规定,也体现了类似的精神。依照刑事诉讼法,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如果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有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情形的,就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刑事诉讼法做出这样的规定,就是在依法执行个案判决时,要顾及“罪犯有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关乎国家利益、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形。

刑罚的执行蕴涵着司法的人权情怀。对有法定情形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犯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彰显了司法保障人权的情怀,在坚守个案办理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体现了兼及全社会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依据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在司法个案中对实现公平正义的追求。

“以公正为引领”需要实行案情综合调查和评估制度

司法审慎裁决需要最充分的事实支撑。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每一个阶段,司法人员在查实案件事实和依法定性后,在裁决时,如能综合考虑与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所有信息和因素,就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一道保障。为此,需要在现有审判流程中增加案情综合调查和评估的环节。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体现了这方面的法理。在证据确凿、依法定性的基础上,在现有审判流程中增加案情综合调查和评估环节,在裁决时综合考虑被告人、受害人的所有信息和情况,能够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更为充分的事实支撑。

司法公正需要完善程序保障。从诉讼程序看,需要“以公正为引领”来完善制度设计。在刑事案件中,依据“证据裁判规则”,经过法庭审理,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庭即可依法定罪。在民事案件中,判决结果既对争议事实予以法律认定,又对原、被告的民事权益进行分配和处理,案件办理的结果除涉及原被告双方外,有的还涉及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利益。在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同样涉及对争议依法定性和具体裁决,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等。无论是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还是审判环节,都需要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在程序上进一步完善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的制度设计,在所有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及新类型案件办理程序中,实行案情综合调查和评估报告制度。

实行案情综合调查和评估制度具有实践基础。例如,在总结各地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确认了少年审判实践中要综合考虑涉案当事人成长经历等因素的有益做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应该说,这一规定是我国司法制度日益完善的体现,既是司法实践推动诉讼制度更加适应司法规律的生动实例,又为实行案情综合调查和评估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我们完全可以在已有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在现有诉讼程序中增加案情综合调查和评估的条款设计。

当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需要在增加“以公正为引领”为司法的原则之一的同时,在已有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在现有诉讼程序中增加案情综合调查和评估的条款设计,从程序上保证为司法审慎裁决提供最充分的事实支撑,实现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为浙江省电力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法学博士)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2017年10月27日。

责编/温祖俊 美编/杨玲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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