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党政机关公文“文头”的选择与运用

2017-12-21 08:28杨汉东
长江丛刊 2017年34期
关键词:文种信函党政机关

杨汉东

浅析党政机关公文“文头”的选择与运用

杨汉东

文头作为公文写作的格式要素,必不可少,但对其选用的指导文件很少,导致公文写作实践中,文头的选用较为盲目和随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公文的行政效力。通过大量的公文比对和研究分析,笔者发现公文的文头选择是有规律可寻的,写作者可以从文种和文号两个角度加以选择使用。公文 文头 文种 文号

为更好地体现公务文书的美学效果和行政效力,在日常的党政机关公文写作与处理中,公文有其特有的规范体式和固定格式。这不仅在公文处理的程式化、程序化上有所体现,也在公文的内容上、文本外在形式上有所反映。

生活中,党政机关的文件常被人们称为为“红头文件”,这较为鲜明地提及公文的文头是较其它应用文写作的区别之处。一方面,文头是公文写作中特有的格式,强调了公文的责任归属;另一方面,文头中最重要的“发文机关标志”要素需要套红印刷,显示了公文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分析现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两个文件从文种的角度对部分公文的文头明确了选用标准,除命令、纪要等文种外,其它文种的文头使用没有作明确的说明。纵观公文的写作实践,大多写作者认为文头的选用对公文的行政效力影响甚微,不加区分,选用的随意性较大。为此,笔者通过大量的公文比对和研究分析,发现公文的文头可以从文种和文号两个方面加以选择和使用。

一、公文文头的形式

公文的文头,又称为版头或眉首部分,是处于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一般包括必有格式要素和或有格式要素两个方面,必有格式要素有发文机关的标志、文号、分隔线,或有格式要素包括份数、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等。常见的文头有文件式、信函式、命令式、纪要式等四种形式。

(一)文件式文头

根据格式要素的多寡,文件式文头构成的形式也比较多,较为常见的有完整式、标准式、常见式等三种。

(1)完整文件式文头,即公文版头的格式要素一应俱全,且按照各要素的写作规范和编排位置一一呈现。式样图示如图1:

图1

(2)标准文件式文头,是公文版头中的格式要素有发文机关标志、文号、签发人、分割线等要素。式样图示如图2:

图2

(3)常见文件式文头,这种文头中一般只包括发文机关标志、文号、分隔线等三个格式要素,式样图示如图3:

图3

(二)信函式文头

信函式文头的格式要素和文件式文头格式要素相似,除没有签发人这一要素外,具有发文机关标志、文号、分隔线等必有格式要素和份数、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等或有格式要素。但不同之处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信函式文头的分割线不是一条分割线,而是上粗下细的红色双线(与之相对应,公文首页最下方也要同时有上细下粗的红色双线);另一方面是文号、份数、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编写位置不同。

根据信函式文头的格式要素的情况,信函式文头构成的形式较为丰富,常见的有完整式、常见式两种。

(1)完整信函式文头,这种文头包含了信函式公文文头的所有要素。式样如图4:

图4

(2)常见式信函式文头,此类文头包含发文机关标志、文号、分割线三要素,具体式样如图5:

图5

(三)命令式文头

这类文头和文件式文头相比,格式要素的数量相对要少,只有发文机关标志、文号等两个要素。具体式样如图6:

图6

(四)纪要式文头

纪要式文头没有严格的规定,在实际的写作实践中,大多采用类似文件式的文头,其格式要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写作,但发文机关标志、文号、分割线是最基本的格式要素。具体图示如图7:

图7

二、根据文种选用文头

公文文种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实施管理、沟通解决问题的有效工具,每个公文文种都决定了其自身结构要素的运用与格式的呈现方式。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是目前公文写作与处理时必须依据的两个最基本的规定和制度。相比较而言,《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一文对公文格式规范明确得更具体;其中,提及公文写作中有命令(令)格式、纪要格式等几种特定的格式。所以,写作“命令”只能选择命令式文头;写作“纪要”也只能选择纪要式文头。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第二章“公文格式”中指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同时,《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提及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上述两句话虽然讲的是“签发人”和“发文字号”两个格式要素,但其都指出同一个要求,即“上行文写作时文头中必须要编写签发人”。分析现行的15种公文文种,常用的上行文也仅有“请示”和“报告”两个文种。因此,写作请示、报告两个文种时,文头中必须编写“签发人”,这意味着只能选择使用完整文件式文头或标准文件式文头。

三、根据文号选择文头

公文文种对于文头选择和运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公文写作与处理中,公文的写作者仅仅通过公文文种很难整体、准确地把握文头的选用。

目前,公文写作中,公文文号一般有发文字号、流水号、期号等形式。通过大量的公文比对和研究分析,可以发现文号和文头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实践中,写作者可以将文号作为选用文头的一种思路,以此丰富文头选择和使用的方法和依据。

(一)发文字号与文头选用的关联性分析

发文字号是方便公文处理与查询利用的编号,一般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个要素构成。如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发的第20号文件,发文字号为“苏政发〔2017〕20号”。类似这样文号的公文,在实际写作中,根据文头格式要素的情况,我们可以选择文件式文头。

公文处理中,发文字号是一种公文处理的格式或形式。但有时,从中也可以看到一些内容方面的反映。

党政机关所发布的函,其发文字号一般均为函号,形式上为“xx函〔xxxx〕x号”。如国务院办公厅给教育部发的《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一文,发文字号为“国办函〔2017〕78号”,此时文号中的“函”,从内容上可以理解为文种“函”的嵌入,从形式上可以理解为全文格式采用信函式。在国务院发布的公文中,文种批复所采用的发文字号也全都是函号。如国务院给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一文,发文字号为“国函〔2017〕92号”,此时文号中的“函”,内容上不可能是文种“函”的意思,只能理解为一种特定的指向,形式上也可以理解为全文采用信函式格式。此外,党政机关所发布的部分充当平行文的通知,其发文字号也常用函号,如国务院办公厅给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一文,发文字号为“国办函〔2017〕72号”,此时文号中的“函”,从内容上也只能理解为一种特定的内容指向,形式上理解为公文采用信函式格式。由此可见,公文写作与处理中,文号为“函号”(形如:xx函〔xxxx〕x号)的公文,其一般都选择和使用信函式文头。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中,有时发布公文的文号会采用“xx电〔xxxx〕x号”,其公文也选择和使用信函式文头。如国务院给各地方政府送达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一文,其发文字号为“国发明电〔2015〕3号”,此时发文字号中的“电”字,意思是公文采用电报的方式发布,这代表了公文发布的一种特殊方式。

综上所述,“xx函〔xxxx〕x号”和“xx电〔xxxx〕x号”的两种发文字号一般选用信函式文头。此外,以其它形式的发文字号形式出现的公文可以选用文件式文头。

(二)流水号与文头选用的关联性分析

流水号一般形式为“第x号”。查阅大量的公文,命令、公报、公告等公文一般采用这类文号行文,且文号采用累计流水号。如国务院2017年4月14日发布的命令,其文号为“第678号”。以这类文号发布公文时,其文头一般选用命令式文头,略有不同的是公报和公告文头的发文机关标志要改为“ⅩⅩⅩ公报”或“ⅩⅩⅩ公告”。

(三)期号与文头选用的关联性分析

期号的形式为“第x期”。公文中,一般日常办公会议类的纪要采用该类文号。

公文文头只是公文文本呈现的一个外在形式,但其很大程度地影响着公文文本的价值。公文写作与处理时,写作者要充分认识到文头之于公文的作用和价值,从文种、文号等多个方面选择和运用最为准确、最为适合的文头,从而更好地提升公文的美学价值和行政效用。

[1]GB/T 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S].

[2]徐成华,等.GB/T 9704—2012国家标准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3]杨汉东.财经应用文实训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5.

[4]丁晓昌,等.应用写作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59~74.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杨汉东,硕士,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应用写作研究、语文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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