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大祸

2017-12-19 22:06犁航
检察风云 2017年21期
关键词:祸害村官村干部

犁航

“微腐败”是一种公权滥用的行为,受贿情况普遍,数量小,次数多,群众司空见惯,社会公众习以为常,态度暧昧。

微腐败的主要对象是村干部。在古代,村官大致经历了“里正”“村正”“大保长”“都保正”“地保”等不同名称。村官非狭义上的官僚体系内部的“官”,这一群体不领俸禄,也基本上没有擢升的机会,身份“亦官亦民”,职能是完成政府的苛捐杂税及州县官员的层层盘剥并转嫁给农民,充当的是不光彩的角色。

少数官员贪腐,古今皆然。在古代,村官这个职位是可以由官府直接出售的。公元前359年,秦国首次变法时制定20级爵位,最低一级为“公士”爵,地位相当于地方头面人物,大致与村干部相当。公元前218年10月,蝗虫成灾,政府卖爵赈灾,照当下折算的话,买个村官超过10万元人民币。倘若要利用权力收回成本,需约十数年的时间。

村官有权,所以不少有能力的村民趋之若鹜。唐代白话诗僧王梵志的一首五古写道:“里正追役来,坐着南厅里。广设好饮食,多酒劝且醉。追车即与车,须马即与马。”根据明代嘉靖年间《广东通志》记载,州县官员经常向里正伸手盘剥,如“拜见银”就多则四五十两、少则二三十两。里正不会自掏腰包,就摊派给手下各甲长,还不断加码,甚至“指一科十”,比上级索要的增加到十倍,从中渔利。最终要承担这些摊派的农民,为避免遭受“箠楚”即杖打的刑罚,有人只得“倾赀卖产,鬻子典妻”。可见,在古代,村官虽小,但权力不小。

而今,我国免除了农业税,村干部的职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官位虽小,但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当下而言,村干部的权力含金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管土地征用或非农产业土地出租;二是资金,包括三农及扶贫项目资金。既然管地管钱,当下的“村干部”们仍然拥有相当的权力。据统计,2016年全国共处分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9.4万人,其中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7.4万人,其中有虚报套取残疾人危旧房补助资金5.76万元的镇民政办原主任被追究刑责,有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8万余元的村支书被双开,有弄虚作假将妻女申报为建卡贫困户、享受扶贫待遇数千元的村主任受到党纪处分……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眾对党的信任。”

“微腐败”源于村干部们的防腐意识不牢,导致“微权力”出界。但凡违纪,就不是小节,就是大事,甚至就是腐败。从违纪到违法,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微腐败”完全可能成为“大祸害”。“微腐败”虽微,却伤根基、伤元气,如不治理,积累起来就会扩散,就会出现“大腐败”。且看,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仅六名村干部便贪污挪用人民币1200万元;原淮北市烈山区烈山村书记刘大伟将村集体资产变为私有,涉案金额竟然高达1.5亿元……

腐败的要害,不在于级别的高低,不在于官帽的大小,而在于权力的异化。在惩治腐败的高压势态下,仍然有大锅汤中的“老鼠屎”,毁千里长堤的“蚁穴”。严惩“微腐败”,唯有抓常、抓细、抓长,精准发力,持续努力,方能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才能避免“微腐败”演变为大祸害!社会学“横山法则”认为,最有效最有持续性的约束,并非外在的强制力量,而是内心的自我控制。要让村干部们学法懂法,律己自省,知晓其中的利害关系。要让老百姓懂国家政策,唤醒群众法治监督意识,以此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不做“微腐败”配合者。唯有实现纪检监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群策群力、联手共防共治,“微腐败”才能彻底根治。

图:付业兴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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