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航海类人才培养对策

2017-12-15 04:56:57,,,,
航海教育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海船大纲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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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基于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航海类人才培养对策

于家根,高孝日,于洋,卜仁祥,李伟峰

(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概述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实施的背景,分析其对航海类人才培养产生的重要影响,分别从培养模式、培训计划、培训课程三个方面提出航海类人才培养的应对措施。最后,以流程图的形式分析总结了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程序。

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航海类人才培养;培训程序;培养模式;培养计划;培训课程

一、引言

为有效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进一步规范海船船员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交通运输部编制了《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简称培训大纲)[1]。2017年4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实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通知[2](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培训机构自2017年5月1日起对新招录的学员按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培训。

培训大纲系统地对海船船员的培训内容、推荐课时和适任评价标准进行了规范,涵盖STCW规则规定的船长、大副、操作级驾驶员、轮机长、大管轮、操作级轮机员、GMDSS操作员、电子电气员等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在内的所有船员和培训项目。[3]

培训大纲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出了细化的要求,为未来的海员培训划定了方向。各培训机构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组织、实施培训大纲要求的各项工作。

二、培训大纲的对航海类人才培养的影响

1.培养模式

培训大纲实施之前,航海类人才培养以传统培训模式为主,培训方式分为理论和实践两个部分,理论部分的培训以课堂讲授为主,实践部分的培训主要是借助模拟器平台。部分高等航海院校尝试开展“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由企业协助院校完成实船培训环节。[4]

201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5](简称《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建立应用型船员培养模式,打造高素质的船员人才队伍。为满足《规划》要求,培训大纲为应用型船员人才的培养建立了系统的培训知识体系、制定了规范的培训标准。培训大纲的实施,要求船员培训机构要重点加强对学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开展实船培训和“师带徒”培训,着力培养应用型船员人才。培训大纲为航海类人才的培养明确了模式及方向。

2.培训计划

培训大纲实施之前,各培训机构参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通过,2012年3月实施,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简称《12适任考试大纲》)制订培训计划。然而,相关规则并未给出各培训内容的推荐课时,制订培训计划的标准并不统一。以国内四所高等院校的本科航海技术专业(卓越工程师)为例,将培训课程的课时数同培训大纲推荐的课时数进行对比(详见表1)。

统计分析得出,各院校的培训计划(含在院校的培养计划中)中专业课程的课时数差异明显,同培训大纲的推荐课时要求也不尽相同。培训方式上,有的课程项目采用集中培训(一周或几周),有的则是按学期授课(分布在整个学期)。培训计划中都设有船舶实习环节,通常分为认识实习和毕业实习两个阶段,但大连海事大学的卓越计划中,实习是相连的两个学期(一个学年),由合作的企业协助完成。

培训大纲的实施,制定了培训的适任要求(含理论和实践)、评价标准和推荐课时,给出了培训的最低要求,是各培训机构制订培训计划的重要依据,统一了我国海船船员适任和培训的标准。

表1 四所院校航海技术专业(卓越工程师)课程培训课时

注:基础数据来自院校官方网站,统计其中涉及专业培训的课程而得;h——学时,w——学周

3.培训课程

培训大纲实施之前,培训课程的设置是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11规则”和《12适任考试大纲》而定,且各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不一。例如,集美大学开设有“船舶信号与VHF通信”课程,而大连海事大学将“船舶信号与VHF通信”的内容含在“船舶避碰与值班”课程中。培训课程的内容要保证覆盖STCW规则的适任要求,授课的师资要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师资培训并通过考试,培训用的模拟器设备要经过认证(如CCS等船级社认证)。

培训大纲的实施,要求培训课程的设置要覆盖培训大纲中的“适任要求”的内容,表2是培训大纲的样例(500总吨及以上二/三副的培训大纲要求)。培训大纲允许各培训机构在课程设置上有差异,但是,不论培训课程如何划分和设置,全部的培训课程应覆盖和满足培训大纲中的“适任要求”。随着海船船员培训各项标准的制定,IMO示范课程引起了国内航海教育界的关注。该课程是一套具有通用性、符合公约要求的培训示范课程[6]。各培训机构在课程设置上可将IMO示范课程作为参考。

关于培训课程,培训大纲要求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课程论证,并将“培训课程”以及“培训课程论证”情况和“培训课程安排对照”报辖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简称主管机关)审核。未经主管机关确认课程的不得开班培训。

三、基于培训大纲的航海类人才培养对策

1.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2010年,教育部启动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简称卓越计划)是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大改革项目。“卓越计划”遵循“行业指导、校企合作、分类实施、形式多样”的原则。武汉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集美大学均列入“卓越计划”高校,制订了航海类“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旨在培养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航海类工程技术人才。主管机关和各培训机构应积极寻求并建立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标准[7],实现与培训大纲要求的标准对接。

表2 500总吨及以上二/三副的培训大纲要求

培训大纲强调“实船培训”以及“师带徒”培训模式,着力培养应用型人才。高等院校可以结合“卓越计划”,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的办学方式。学校和企业联合制订“实船培训”方案,且方案要考虑培训大纲的“适任要求”和企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由合作企业为学员指定企业导师,发挥“师带徒”培训模式的优势,根据培训方案指导学员在船学习和实践;此外,针对“实船培训”要建立合适的考评机制,以激励学员和获得培训效果的反馈,为培训方案的改进提供依据。其他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制订符合本机构特色的培训方案,全面提高实船培训的质量,提升学员实践能力。

从国家培养卓越工程技术人才战略出发,结合培训大纲对航海类人才培养的要求,各培训机构应该充分利用校企合作办学的优势,积极寻求与国内外知名航运企业合作,联合培养业界需要的人才。

2.合理制订培训计划

培训大纲参照STCW规则中的适任要求,细化了理论知识与要求、实践技能与要求,给出了评价标准及推荐课时(理论和实操)。

为确保培训效果,各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大纲的要求,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如500总吨及以上二/三副)或培训项目(如基本安全培训),结合自身培养人才的目标定位,合理制订培训计划(培训的课程、课时、学期,培训顺序),并报送主管机关审批。

各培训机构要确保培训计划符合培训大纲的要求,保障航海类人才培养的效果和质量。

3.严格论证培训课程

按培训大纲的要求,严格进行课程论证。

各培训机构可成立论证课程专家组,确定论证人员资格时应考虑论证课程的培训对象、论证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所持海上适任证书等级、航海教育的教龄等多方面因素。课程论证模式为按培训对象(或培训项目)单独论证。论证专家组要研究培训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对培训大纲的覆盖和符合情况,合理划分并设置课程。论证的内容详见表3。

表3 培训课程论证内容及要求

四、基于培训大纲的培训程序

1.培训程序

按培训大纲的要求,开班之前各培训机构需要向主管机关申报,获得培训课程的确认之后方可开班培训。基本程序如图1。

图1 基于培训大纲的培训程序

(1)各培训机构需要将培训计划、培训课程以及培训课程论证情况和培训课程安排对照报主管机关审核。

(2)培训课程论证应由资格相当的人员进行,并附上论证人员的资格情况说明。课程论证的内容包括培训内容、课时、方式、师资、资源保障。若培训课时低于培训大纲推荐课时,还应对可行性进行详细说明;对采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提交模拟器训练方案满足相应训练要求的测试报告。

(3)主管机关主要核实课程安排对实施培训大纲的覆盖性、符合性和可行性,据此确认课程。核实的具体内容包括:培训教材和培训内容;理论课时和实操学时;师资数量和教学能力;模拟器训练方案;培训的授课方法、手段、程序和资源保障。

(4)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确认后的培训课程开展培训。若经确认的培训课程发生变化,培训机构应重新申请培训课程确认,否则无需再次确认。

2.培训安排对照

为使培训课程和培训大纲的比对更加清晰,培训机构需要将培训安排和培训大纲的标准进行比较对照,按照“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安排”表的形式报送主管机关审核,填报的具体内容见表4。主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开班培训。

表4船舶培训项目培训安排

注:表格要按照培训项目填写;培训方式应明确是模拟器培训、实船(在船)培训、实验室设备培训等方式;使用模拟器培训的,另附模拟器满足有关性能标准、适用培训目标的论证报告

五、结语

培训大纲依托STCW公约,细化了我国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内容及考核标准,规范了教育培训的程序,统一了我国海船船员适任及培训的标准,是建立健全海船船员教育培训规范标准的重要举措。培训大纲对我国航海类人才培养带来了重要的影响,为此,各培训机构应积极寻求航海类人才培养的改革措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制订培训计划、严格论证培训课程,按计划开展教育培训。主管机关和各培训机构应重视培训大纲产生的影响,积极主动地创新开展应用型航海类人才培养,全面提升人才的综合素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EB/OL]. (2017-04-26).http://zizhan.mot.gov. cn/zfxxgk/ bzsdw/bhsj/201704/t20170426_2196814. 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通知[EB/OL]. (2017-04-26).http://zizhan.mot.gov.cn/zfxxgk/ bzsdw/bhsj/201704/t20170426_2196814.html.

[3] 上海海事局.《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颁布实施[EB/OL].(2017-03-29)[2017-07-28].http://tg.zgsyb. com/html/content/2017-03/29/content_625096.shtml.

[4] 黄志.基于“卓越计划”的航海技术专业实践教学改革[J].航海教育研究,2016(2):4-7.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R].北京:交通运输部,2016.

[6] 成春祥.IMO示范课程及其国内化分析[J].船海工程,2016,45(6):102-106.

[7] 刘鑫,胡勇,李光正,等.航海技术专业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标准探讨[J].船海工程,2016,45(6):138-140.

[8] 肖仲明,李伟.海船操作级驾驶员适任培训IMO 示范课程的应用[J].船海工程,2016,45(6):111-114.

U676.2;G642.0

A

1006-8724(2017)04-0005-05

2017-08-2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3132016002);辽宁省本科教学改革项目“船舶动力定位系统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大连海事大学教学改革项目(2015Y04);大连海事大学教师发展专题项目(2017JFY01)

于家根(1984-),男,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船舶智能避碰及航海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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