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南通市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形象建构

2017-12-13 11:16柯林霞
赢未来 2017年8期
关键词:十三五标准化

柯林霞

摘要:农村公共法律服務标准化建设形象的传播,是连接农村、法律工作者以及村民的重要桥梁,从某种意义上讲,标准化建设是否成功,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公共法律服务形象建构的效果。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形象建构

“十二五”期间,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各地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问题上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均取得一定成效,典型性工作经验在全国得到推广,各地都有针对性地建立起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南通市也不例外。但这仅意味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外部资源初步奠定,台子搭起来还要有人唱戏,“十三五”以来,相比过去,更关键的问题是要让信息相对闭塞的农村地区的人们知悉、了解、信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这个工作比建立服务体系本身更为艰巨,这也涉及本文的主题,即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是否成功,部分取决于法律服务形象传播的效果。

一、南通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形象建构的重要意义

形象建构理论不是一个新理论,一个国家或一个个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塑造和传播自身形象。作为一个近年出现的新机制,自上而下由行政力量推动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如何在老百姓日常生活里生根发芽,树立权威,这就存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形象建构的需要。

安德森在《想象的共同体》中提到国家是一种文化建构,媒体在建构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安德森指向的对象同样也可以切换成“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在未来,作为法律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也是一种文化建构,媒体对其形象塑造和建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现实来说,自然村村民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认知有限,更多的将其理解为来自政府的行政便民措施,媒体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传播,可以让更多彼此不相识的人们,尤其是城市居民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有一个共享的印象,毕竟,法律服务提供者主要来自城市,而不是农村。也就是说,社会公众眼中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形象主要不仅仅依靠来自村民的口口相传,而主要依靠大众传媒的强大辐射功能。

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形象建构存在的问题

1.政府主导的局限性

不得不说,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形象建构方面,一直是由政府在唱独角戏,南通市也不例外。无论是集法律援助、社矫安帮、法制宣传、公证办理、律师代理为一体的启东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还是2014年海门市成立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等十四大特色公共法律服务岗,区街镇等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建立司法行政服务站,以上信息均由南通市政府网站推出,大多出现在官网上,由地方性报刊传媒进行转载报道,但村民对这些基本没有留下任何印象,这些信息也无法对村民作出实际有效的指引。结局通常是尴尬的:政府做了很多事,但村民没有感受到,更没有因此受惠。从此可以看出,传统的行政事务传播路径存在应用局限,政府主导的媒体宣传对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

2.传播需求: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一定程度上,声誉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体系上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在大调解工作格局下,基层政府多部门联合化解纠纷已经取得瞩目的成绩,好事多于坏事。但在老百姓眼中,纠纷化解了或化解得好更属于常态,不太引人注意,而坏事更超越常态,事态扩大或关系恶化,人人都不愿发生,容易招致埋怨和对抗,更具有刺激性。事实上,单纯依靠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百分百化解农村纠纷是不可能的,那些化解不了或者化解不好的纠纷就如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上的一个个伤疤,严重影响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整体形象,那时,再试图去沟通信息、恢复形象就更变得更加困难。老百姓一旦不信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体系,就可能寻求其他的纠纷解决路径,好的可能是去法院诉讼,坏的可能是违法私了,更甚的暴力解决。

三、南通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形象建构的策应分析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启示

对于法律工作者,马锡五是一个响当当的名字,他的审判方式被称为马锡伍审判方式,曾在解放区推广,应当说,他的经验尚未过时,对当下有启发作用。马锡五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由于他执法严正,深受当地人民群众欢迎。可以说,马锡五本身就是行走的新中国司法的宣传册,向老百姓传递的是公开、透明又贴近百姓生活的司法。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着眼点在高处,但立脚点必须在农村,在基层,在老百姓中间,因此,区别于城市纠纷,农村纠纷解决的场所应在田间地头,自然村的大树下,而不是司法所的调解室,又或乡政府办公室。参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都应有这样的觉悟,到广阔的农村天地去接受锻炼。虽然同是农村,南通市所辖启东、如东、海门、如皋均有各自的地方特色,将地方特色、民间传统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也是一个有益的思路。

2.形象修复的必要性

在现有南通市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信息里,政府通常是“报喜不报忧”,所见之处,启东、如东、海门、如皋等都在呈报化解成功的典型案例,对难啃的“硬骨头”避而不谈,这些“硬骨头”恰恰是考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试验石。一旦处理不当,极大有损于整个南通市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形象。

培根的名言提到,一次不公平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服务水平和态度以及效果不仅关乎标准化建设的进程,还关乎政府的形象,因此,任何一次不成功或者恶化的农村纠纷调解都是一次危机,形象一旦受损,修复起来往往很困难,使用何种、如何使用修复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不同的归因和发展阶段,有必要性讨论在标准化建设的公共危机中如何选择合适的、贴近农村生活的沟通策略,以达到良好的沟通效果并有助于标准化建设形象的恢复。基于此,形象修复应该成为南通市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常规工作机制。

基金课题:

本文系2017年度南通市社科基金(2017CNT002)、2016年南通大学人文社科类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0308103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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