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才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实施主体?

2017-12-13 05:51张淑艳
运输经理世界 2017年8期
关键词: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许可证

文/张淑艳

谁才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实施主体?

文/张淑艳

最近,某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被一个市运输公司的车辆承包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裁决该承包经营者与运输公司之间的燃油补贴归属问题。

该行政诉讼案件的起因是这样的:某市运输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是由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加盖印章的,该承包经营者认为“该省运管局是该运输公司的行政许可机关”,因此请求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裁决该承包经营者与运输公司之间的燃油补贴究竟是归公司所有还是归承包经营者所有,该省运管局曾经答复该经营者“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是该运输公司的行政许可机关”。于是该承包经营者认为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答复错误,要求撤销该答复,并重新对其与公司的纠纷进行裁决。

其实,本案的关键就是要判断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究竟是否是该运输公司“城市公交”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所有行政许可必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并不是所有行政许可都颁发许可证件。事实上,有很多行政许可事项并没有颁发许可证件,例如: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他们并没有取得什么“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之类的证照,他们能得到的只是当地政府的一张批复。该批复其实就是行政许可法里规定的行政许可决定,当房地产企业拿到批复时,实际上已经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判断某一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主体,其依据应该是由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是由谁颁发许可证件。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颁发许可证的机关很可能不是行政许可的主体,这种情形在道路运输管理领域是普遍存在的。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是分级许可的,例如,普通货物运输、出租车经营、站场经营等许可事项,都是由县(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跨县班线旅客运输则需要地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而跨省、跨市旅客运输班线路则需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一家企业往往同时经营多个许可事项。针对不同的许可事项,如果每一个许可机关都给企业颁发一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那么一家拥有多个许可项目的道路运输企业,就会有多本经营许可证。

由于历史原因,基本上每一个县市都会有一家运输公司几乎囊括全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这些公司往往是计划经济时代已经成立的运输公司改制而来,他们的经营范围包括省内外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品运输、汽车维修、出租汽车、城市公交等经营项目。如果不合并经营许可证,他们就会需要领取多本经营许可证。

为了减少企业的办证麻烦,早在2005年,当时的交通部就出台了《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专门用于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该文件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着一家一证的原则,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相关许可决定书,集中一起到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正因为交通部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有特殊管理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盖章的行政机关不一定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涉案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虽然形式上是由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实际上该经营许可证却是代表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多个行政许可决定。该运输公司的“城市公交”许可事项,由当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再由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市里的许可决定和交公路发[2005]524号,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运输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是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而该公司“城市公交”许可事项仍然是由该公司所在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局许可的。因此,如果该承包经营者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燃油费的归属作出裁决,只能找当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可以找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作者单位:青海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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