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演化博弈及其激励策略研究

2017-12-12 14:34金基瑶杜建国金帅
商业研究 2017年11期
关键词:系统动力学演化博弈环境规制

金基瑶+杜建国+金帅

内容提要:从激励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选择的积极和主动性研究目的出发,通过对与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权利分析,构建东道国政府、FDI企业与母公司之间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并引入系统动力学理论构建SD演化博弈模型赋值仿真进行相关研究,结果表明:三方根据自身收益的变化不断调整策略,最终博弈都可达到稳定状态;东道国政府的环境规制、母公司的跨境环境管理并不是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决定因素,但可能影响其演化的速度;东道国政府不同的规制力度对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概率具有不同的影响;高度集中和统一的跨境环境管理战略虽然能降低子公司不良环境行为的风险,但抑制了子公司的环境创新行为。以上结论的政策含义表明创新成本和收益是企业实施环境创新的动力核心,同时也是其利益相关者实施规制、管理的立足点。

关键词: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环境规制;跨境环境管理;演化博弈;系统动力学

中图分类号:F272;C9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17)11-0117-10

一、引言

FDI(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作为全球绿色问题的主要责任者之一,其投资主体跨国公司通常具有较高的环境技术水平和较大的研发投入以及先进的环境管理实践,具备实施环境创新的客观条件。他们在供应链中多处于核心地位,其良好的环境创新行为选择无疑对供应链内的其他企业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和带动效应。因此,研究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所提出的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FDI enterprises environmental innovation behavior)主要是指FDI企业面临来自母国及母国之外的有影响力的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为了更好地预防污染、保护环境在生产之前考虑的与环境有关的创新行为(pre-of-pipe control)。它有别于被动地污染末端治理(end-of-pipe control),是一种主动积极的行为(enthusiastic behavior),同时也是生态环境管理绿色战略中的高级阶段。

通过梳理国内外文献发现,现有对于FDI与东道国环境之间关系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污染天堂”假说的验证和在宏观层面对东道国绿色创新的影响两大方面。但无论是对东道国生态环境或者创新能力的影响,本质上依然是对FDI效应的验证,没有涉及如何引导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因此,目前的研究趋势应该从“FDI是否对东道国环境产生危害”转变到“FDI对东道国环境正向效应的影响机制方面”,即研究如何促使FDI企业积极实施创新环境行为。同时,由于跨国公司存在的跨境环境管理特点,FDI企业与内资企业相比存在特殊性,需要同时面对东道国和母公司的双重影响,任何一方的利益变化均会引起其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冼国明和张诚(2001)[1]对欧洲跨国公司在华跨境环境管理影响因素的问卷调查与实地调研研究显示,东道国的环境管理压力、母公司的环境管理政策是子公司环境管理行为与环境表现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但现有关于母公司的研究绝大多数都是站在母公司——跨国公司的视角研究东道国的相关利益主体对其环境管理战略的影响,而忽略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环境行为的作用。综上,东道国政府、母公司环境责任规制与环境管理对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影响机制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立足于企业对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但是其实施程度则取决于企业创新系统中各因素的交互作用以及不同行为主体的博弈均衡状态[2]。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等特点,有限理性的博弈主体在不断地模仿、调整等过程中寻求优化决策[3]。有限理性的演化博弈理论能够将主体行为模型化,用以解释、分析和预测各种社会现象,更具有现实性[4]。但是,研究问题的复杂性造成了模型求解的困难[5]。因此,只有在模型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数值仿真才能获得更好地决策支持[6]。例如,付秋芳等(2016)[7]利用演化博弈和数值模拟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惩罚机制下供应商与制造商的碳减排投入行为与策略问题;盛光华和张志远(2015)[8]利用演化博弈和数值仿真相结合的方法研究补贴方式对企业创新模式的选择影响。

综上,本文通过分析东道国政府、母公司与FDI企业之间的规制、管理互利关系,构建包含东道国政府、FDI企业与母公司在内的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并引入系统动力学SD模型进行仿真实验,动态分析三方主体各自策略选择的演化轨迹及不同的规制力度和管理力度对FDI企业选择环境创新行为策略的概率影响,以制定行之有效的规制策略和环境管理战略,充分激发和调动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的博弈机理分析

FDI企业作为环境创新的主体,其行为选择将同时受到东道国政府的环境规制和母公司的跨境環境管理。而三方主体中任何一方的决策选择都会给其他两方的利益带来变化。

就FDI企业而言,对于自身来说,实施环境创新行为能够创造较高地经济绩效,提升其竞争力:一方面能够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9];另一方面,形成了产品的差异化,从而在行业中具备了技术领先的优势和行业主导优势,提升了市场份额。但同时也需要付出较高的环境创新成本,特别是初始成本,这也是很多企业不愿意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重要原因[10]。对于东道国政府来说,由于FDI企业实施的是高于东道国环境标准的环境行为,因此,能够更加有效地预防对东道国环境的污染,源头上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对东道国政府特别是当地政府带来很大的环境业绩。对于母公司来说,一方面,能够通过创新提升母公司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创新促使母公司的创新[11];另一方面,能够给母公司带来很好的环境声誉,增强母公司的绿色形象从而创造正面的社会效应,随之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消费者。

就东道国政府而言,东道国政府作为环境创新行为的利益相关者,其规制手段和政策效应也会影响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的选择。政府规制手段主要有命令控制型、基于市场型、补贴型等几种。东道国能够通过规制、激励FDI企业实施创新环境行为,从而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能够促使FDI企业改革和创新,提升技术;东道国政府规制也能够帮助跨国公司将来调整自己的环境管理战略,从而避免高成本投入。endprint

就母公司而言,实施环境管理,特别是由于西方严格的环境标准使其与东道国政府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从而促使FDI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走在前列,提升公司的环境声誉。关于跨国公司的跨境环境管理战略,目前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东道国实施的环境战略究竟采用全球化战略还是本土化战略。一些学者认为,企业全球化程度越高,越有可能具备超出国际上环境管制标准的绿色能力[12]。还有部分学者则认为母公司需要更多地增加子公司环境行为方面的自主权,这样才能得到子公司的有效反馈[13]。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跨国公司的跨国界环境管理体系具有非强制性与指导性[1],母公司实施跨境环境管理战略的效果也要取决于子公司即FDI企业的执行程度。因此,对于子公司FDI企业来说,环境管理能够规范其环境行为,避免发生不良环境行为,但是否能够激励FDI企业创新,则取决于其环境管理的战略选择。对于东道国政府来说,母公司的环境管理能够帮助减轻东道国政府环境规制的压力,降低其子公司因可能发生的不良环境行为给东道国当地政府带来负面影响的概率。

三、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的演化博弈模型

(一)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本文在继承现有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演化博弈的基本原理,以有限理性的东道国政府、FDI企业、FDI企业的母公司作为决策主体(即博弈各方),建立考虑主体动态支付的演化博弈模型,据此深入揭示三方主体的各自演化轨迹和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的演化规律。

从三方主体的复制动态方程可以看出,上文假设中的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给东道国政府和母公司带来的收益被抵消,这是因为FDI企业因环境创新带来的收益并不因政府规制与否,母公司环境管理与否而改变,也就是说,无论政府是否进行环境规制,母公司是否进行环境管理,FDI企业如果进行环境创新都会给其带来收益。

通过动态复制方程求出的均衡点不一定是系统的稳定演化策略(ESS),根据Friedman提出的方法,系统均衡点的稳定性可通过该系统的雅克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来判断[14]。但是,由于考虑的影响因素较多,参数大小没有确定,导致以上的均衡点对应的特征值的正负较难以确定,也就是说,在FDI企业、东道国政府、母公司组成的三维动态复制系统的均衡点较为复杂,在现有条件下不便于分析,不能确定这些均衡点中是否存在使系统达到稳定的均衡点。而建立模型的主要原因是要为了把握问题的本质,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研究目的无法完全通过理论分析得到结论时,通过计算机仿真手段同样能够对各种环境行为的实施效果进行预测分析[15]。

四、SD演化博弈模型及仿真分析

为了更加直观地理解上述演化博弈模型,从系统的角度分析三个主体随着博弈演化的过程中策略选择的变化情况,引入系统动力学构建FDI企业、东道国政府、母公司三者之间的演化博弈系统动力学(SD)模型,并进行仿真分析,从而研究各种因素对系统的影响,以便提出激发FDI企业环境创新的可行性建议。

(一)SD演化博弈模型

采用Vensim PLE软件构建FDI企业环境创新的演化博弈简化模型,如图1。

FDI企业环境创新问题的演化博弈的SD模型主要由6个流位,3个流率,9个中间变量,22个外部变量构成。现根据现有研究成果和现实情况对外部变量进行赋值实验(见表2)。成本和收益变量均赋值在0-10之间,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对排污费收取标准提高了一倍,并且对违法排污的行为要按日累计罚,且没有上限,并且很快就会用环保税代替排污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管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对地方官员的追责终身有效。基于如此现实,本文对环保税和罚款以及政府若不进行规制所造成的损失三个变量赋值较高。同时,由于目前政府定期检测和创新补贴的力度都很高,因此这两个变量均赋值为1。在仿真的过程中,考虑到企业环境创新行为收益较慢的特点,初始时间为0,设置模拟周期为三年,时间步长为0.01。

2.主要参数对环境创新行为策略选择的仿真分析。前文已经研究出由三方博弈主体构成的系统稳定点是(1,0,0),继而需要重点研究东道国政府不同的规制力度、母公司的跨境管理力度对FDI实施环境创新行为概率的影响,因此在仿真中,动态调整主体行为的相关影响因素,观察它们的演化过程。

假设在初始状态下,设定FDI企业、东道国政府与母公司分别在0.4、0.3、0.3的概率下选择不同的行为决策。

(1)定期检测的执行力度α对FDI企业选择环境创新行为策略的影响。初始状态下,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策略的变化趋势如图6中的曲线2所示,当α减少到0.5时,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策略的变化趋势如图6图中的曲线1所示,结果表明,在同一时间点上,东道国政府强制性规制手段执行力度降低,FDI企业选择环境创新行为的概率反而增加了。演化结果表明,政府定期的监测规制在加大政府的规制成本的同时,对FDI企业的环境创新行为实施并没有起到正向促进的作用。究其原因,企业对政府的定期检测都会有所准备,在政府定期检测时都会表现出较好的环境行为,政府只能正常收取排污费,并不能从行政手段上真正促进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

(2)抽查概率q对FDI企业选择环境创新行为策略的影响。初始状态下,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7中曲线3,当q的值增加到1时,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7中曲线2,当β的值减少到0时,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7中曲线1。演化结果表明,东道国政府抽查概率越大,FDI企业选择环境创新行为的概率就越大。究其原因,抽查概率加大,如果企业不进行环境创新,也不遵守母公司的环境管理,那么因为污染物的偷排或超排被政府罚款的可能性就会加大。企业的不良环境行为被揭露的概率大大增加,从而面临受到处罚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会促进企业选择环境创新行为。endprint

(3)罚款F对FDI企业选择环境创新行为策略的影响。初始状态下,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8中曲线3,当F的值增加到48,即企业创新成本的6倍时,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7中的曲线2,当F的值减少到16,即企业创新成本的2倍时,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8中曲线1。演化结果表明,当加大政府的处罚成本,FDI选择企业环境创新行为的概率会显著增加,演化速度不断加快;这是因为,企业面临高额的处罚成本时,会权衡利弊,当处罚成本远远超出创新成本或者治理成本时,企业自然会选择环境创新行为策略。

(4)环保税M对FDI企业选择环境创新行为策略的影响。初始状态下,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9中曲线3,当M的值增加到20,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9中的曲线2,当M的值减少到5,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9中曲线1。演化结果表明,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概率与环保税的变化同向变动。东道国政府经济型规制工具起到较好的规制效果,会促使FDI实施环境创新行为,加快其演化速度。

(5)补贴K对FDI企业选择环境创新行为策略的影响。初始状态下,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10中曲线3,当K的值增加到40时,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10中曲线2,当K的值减少到0时,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10中曲线1。结果表明,在短时间内,FDI企业选择环境创新行为的概率会随着补贴的增加和减少而同步变动,但是过了一定的时间点,变动方向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反向变动关系。这充分说明,政府对创新进行的补贴只能在短期内,也就是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前期对其有激励作用,后阶段的补贴对其并没有表现出促进作用,反而会阻碍其选择创新行为,究其原因,过度补贴会增加企业的依赖性和惰性,企业如果长期依靠补贴,并且补贴力度很大时,反而会降低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跨境环境管理执行力度ω对FDI企业选择环境创新行为策略的影响。初始状态下,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11中曲线3,当ω的值增加到1时,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11中曲线2,当ω的值减少到0时,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11中曲线1。演化结果表明母公司的跨境环境管理策略程度越高,FDI企业选择环境创新战略的概率反而越低。这充分说明母公司一体化的跨境环境管理战略,并不有利于其子公司即FDI企业的创新行为,反而是禁锢住了FDI企业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减缓了演化速度。

(7)FDI企业的执行力度k对自身选择环境创新行为策略的影响。初始状态下,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12中曲线3,当k的值增加到1时,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12中曲线2,当k的值减少到0时,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变化趋势为图12中曲线1。演化结果表明,FDI企业执行母公司环境管理策略的程度越高,其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概率反而越低,完全执行母公司的环境管理战略对减少污染确实有效,但是对于更高层次的环境创新却没有起到激励作用。

五、结论与建议

(1) FDI企业、东道国政府、母公司三方根据自身的收益变化不断调整自身策略,最终博弈三方都可以达到稳定状态(1,0,0)。FDI企业的演化速度最快,其次是东道国政府,最后是母公司。也就是说,当FDI企业发现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期望收益较高时,它会迅速调整原有策略而选择该策略,当东道国政府和母公司发现FDI企业选择了环境创新行为策略后也逐渐调整自己的策略。这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FDI企业选择实施了环境创新行为后,有效预防了污染,保护了生态环境,节约了东道国政府的规制成本,更好地达到了东道国政府的规制目标;同样也节约了母公司的环境管理成本,同时提高了母公司的环境声誉,为公司创造特有的优势做出贡献。

(2) 通过对东道国政府和母公司规制与管理的主要参数的变动来分析对FDI企业策略选择的影响发现,这些参数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策略的演变轨迹,也就是说,相比于创新成本和收益,这些参数不是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决定因素。但是,通过他们可以提高或者降低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概率,从而加速或者减缓FDI企业向良性演化的速度。

(3)东道国政府高强度的命令型规制工具定期检测会降低FDI企业选择环境创新行为的概率,也就是说,强制性的规制手段在激励FDI企业实施高于东道国环境标准的环境行为方面没有任何正面帮助,反而起到了负面的影响。抽查概率加大的同时大幅度提高对不良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对FDI企业环境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市场型规制工具环保税金额的增加也起到了显著的激励作用;而补贴型规制工具仅仅在短时间内起到了促进作用,在长期内反而起到了负面作用;

(4)高强度的母公司跨境环境管理策略也许能降低子公司不良环境行为的风险,但抑制了子公司的环境创新行为。同样,FDI企业对母公司的环境管理策略的执行力度越高,会降低自身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基于以上的研究结论,可以对FDI企业环境监管者与参与者——东道国政府和跨国公司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1)东道国政府作为环境创新的推动者及环境监管的权力机关,其进行管理的手段与力度固然会对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但是,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一定是在比较了经济利益后做出的环境行为选择,创新成本和收益是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立足点。基于上文研究结果,本文认为相比于环境规制,东道国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显得更为重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帮助FDI企业充分意识到环境创新的收益包括潜在收益。除了鼓励其环境技术创新,组织创新例如环境管理体系(EMS)的建立和完善也至关重要。波特假说中解释了EMS重要性的原因:企业没有察觉到环境创新的潜力是因为“企业在处理环境事务的创新性方面还缺乏经验”。由于缺乏获得完整的信息等原因,企業没有办法认识到环境创新下的经济绩效和环境绩效,比如,环境创新在节约能源和材料方面的潜力。这也是企业无法正确意识到企业环境创新行为的收益从而不愿主动选择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重要原因。endprint

为FDI企业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积极挑剔的市场需求环境。运用利益机制和压力机制增强FDI企业的环境创新动力。通过积极宣传引导中国消费者对绿色产品产生积极地需求,从而使得消费者对企业的环境创新行为施加规范性的压力;同时由于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追逐,也可以使得企业的绿色产品拥有较高的价格定位,使得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企业获得较高的市场收益,从而愿意主动实施环境创新行为,形成良性循环。

让FDI企业的环境创新行为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由于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收益较慢,而房地产、资本运作其他行业则可以在短期内就获得高额利润。因此,企业很自然地愿意把资本投入到这些行业中,而不愿意实施技术创新。因此,政府应该均衡创新型行业和房地产等行业的利润水平,杜绝企业通过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获取巨额利润,以及企业利用政策快速获得高额利润的机会。

(2)东道国政府在进行规制方面应合理选择环境规制手段,并同时把握监管力度,才能快速和有效激发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内在动力。首先,东道国政府应该适时降低定期监测的强度,而加大不定期监测的力度。但是,仅仅提高抽查概率还不能起到根本作用,因为如果处罚成本过低会导致企业宁愿选择承担罚款也不愿有所改变。因此,要改变目前“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环境规制状况,政府必须在加大不定期监测的力度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其次,政府应该充分利用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性环境规制手段,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数量增加环保税收取比例,避免市场失灵问题。最后,对于补贴型规制工具,政府要有效使用,把握其执行力度和时间,不能因为要激励企业的环境创新行为而一味地进行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补贴手段。

(3)跨国公司——母公司,在东道国选择跨境环境管理战略时,不能只考虑自身管理的需要,也要从子公司的角度出发,更多考虑子公司本身的积极主动性,选择更能激发FDI企业环境创新行为的战略。已有学者指出,母公司总部视角具有局限性,应该向子公司视角转变[12]。根据现有跨国公司跨境环境管理战略的强度划分,放权/水平管理战略对FDI企业的环境创新较为有利,在子公司视角下,FDI企业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在不脱离跨国公司的整体框架的同时,可以自主决定在东道国的措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真正做到增强FDI企业绩效的同时,创造出良好的环境效益,从源头上改变对东道国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调动和激发FDI企业实施环境创新行为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并不是一种政策或者工具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多种政策的综合运用和协同发展,如何构建科学和有用的理论,指导多种利益相关者下不同工具的运用是急需要解决的科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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