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巨灾频发,巨灾风险成为影响并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在分析借鉴国外三大巨灾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巨灾保险模式选择及具体实施措施提出建议。
【关键词】巨灾保险 巨灾模式 多层次巨灾风险应对机制
近年来,国际巨灾频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不断升高,如2011年日本9.0级特大地震,引发海啸、核泄漏等次生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100亿美元。我国亦是如此,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2年北京7.21特大暴雨,2015年深圳山体滑坡灾害等。频繁发生的巨灾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巨灾风险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在分析国外巨灾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巨灾保险模式提出建议。
一、国外巨灾保险模式比较
(一)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即由国家筹集资金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的模式。政府直接供给巨灾保险,往往采取强制或半强制手段,如通过颁布法律,或者通过费率补贴等形式鼓励或半强制居民购买巨灾保险。国家作为巨灾保险市场的主导者,统筹保险资金并统一管理,全力承担再保险安排。其代表是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
该模式优点是政府主导性强,集中管理、高效调剂使用保险资金;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技术优势及营销网络,降低运营成本。该模式缺点是巨灾风险主要由国家承担,财政压力大;没有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承担损失、分散风险的优势。
(二)政府与市场结合模式
政府与市场结合模式,即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管理巨災保险的模式。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商业保险公司尽可能按市场化原则运作。政府不是巨灾保险的直接提供者,而是充当商业保险公司的伙伴协作,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寻求国际组织支持等方式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巨灾保险市场。其代表是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
该模式的优点是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经营渠道及管理经验,实现商业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由政府提供财政补贴与其他支持,缓解保险公司经营巨灾风险的后顾之忧。该模式的缺点是,保险基金仅限于保费收入,面临来源不足的问题,一旦发生超过预期的重大灾害,区域范围内的合作对超额赔付难以承担,需要政府大额的财政补贴。
(三)市场模式
市场模式,即巨灾保险完全采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政府对巨灾保险不做任何强制性规定,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保障。政府将设防水平、预警系统以及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到满足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水平,同时充当市场监管者。商业保险公司按照精算结果制定费率,销售保险产品。其代表是英国的洪水保险计划。
市场模式的优点是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优势,譬如营销网络丰富、再保险方式灵活、通过资本市场进行风险分散等。市场模式的缺点是商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保,难以保障巨灾保险的覆盖程度;完全市场化的费率厘定机制可能导致保费过高,保障范围有限;此外,保险公司应对巨灾的能力有限,对再保险和资本市场的依赖重,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
二、我国巨灾保险模式选择
一方面,政府主导模式不适合我国。首先,我国政府财政实力有限,政府主导模式过度依赖于公共财政支持,巨灾损失往往会使公共财政背上沉重的负担。其次,政府主导模式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一旦发生巨灾,政府必须划拨巨额资金用于巨灾的损失补偿,从而放弃投资收益。最后,政府主导模式使巨灾保险产品成为公共产品,削弱公众和企业应对巨灾风险的积极性,继续保持依赖政府和社会援助的消极心理。
另一方面,市场模式不适合我国。首先,我国没有发达的保险市场,巨灾保险的供给和需求有限。国内保险公司尚无充足的偿付能力和巨灾保险的专业技术来提供良好的巨灾保险供给,居民和企业保险意识不高,仍然存在依靠政府和社会援助的心理,导致国内巨灾保险需求有限。其次,我国地域广大,巨灾种类多,造成的损失巨大,对巨灾保险的开发和运营有很高的要求。
因此,采用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模式将是我国政府的理性选择。在该模式下,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应对机制,从时间和空间上对巨灾风险进行分担,将巨灾风险从保险市场转化至资本市场。
三、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应对机制
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应对机制,是我国选择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模式的具体举措。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目前,深圳、宁波、厦门、广州等地政府与保险公司,已开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积极尝试。2013年12月,深圳市通过《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并于2014年实现巨灾保险保费收入3600万元,标志着巨灾保险在我国率先落地;2014年底,宁波市政府通过《宁波市巨灾保险方案》,实现3950万元保费收入;2015年,厦门、广州等地巨灾保险制度相继落地。通过比较各地的巨灾保险机制,可以看出我国多层次巨灾保险应对机制已初步成型。
我国多层次的巨灾保险应对机制包括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巨灾金融衍生品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政府运用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由财政出资购买巨灾保险,为居民的人身安全、转移等提供基本保障,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商业性巨灾保险,作为政府救助巨灾保险的有力补充,提供更高层次的人身伤亡补偿和财产损失补偿。第二层次,政府运用基金的风险分散机制,由财政注资及保费资金注入等方式发起设立巨灾基金,通过吸纳社会捐助和基金运作增值等方式不断丰富基金来源,积累扩大基金规模,将巨灾风险向更大的时间和空间层面进行分散。第三层次,运用资本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等巨灾金融衍生品的方式,将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进行转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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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鹏飞(1986-),男,江苏南通人,职称:工程师,大学本科学历,研究方向:经济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