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腐败”频发党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双双被问责

2017-12-11 13:15
党员生活 2017年11期
关键词:纪律处分党工委责任者

陈某某,H市某区一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第一书记(副县级);胡某某,该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

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该街道办事处在无公函、且违反同城不能吃请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公款报销餐费235笔共计31万元,用于招待同城其它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或用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相互吃请等;违规购买烟酒茶127笔共计21万元,用于日常接待。上述费用由该街道办事处党政办主任曾某某和时任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刘某某审核,时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吴某某和主任张某某签字审批,经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报销支出。对于以上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党工委第一书记陈某某及纪工委书记胡某某均知情,但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直至上级开展作风问题巡查时被发现。2015年7月,街道办事处主任张某某、副主任吴某某、党政办主任曾某某、财政所所长刘某某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8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它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该街道办事处在十八大及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颁布之后,仍然持续发生违规使用公款报销餐费、购买烟酒茶等问题,且数额巨大,陈某某作为该街道党工委第一书记,对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不予以及时制止和纠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8条的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胡某某身为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对该街道办事处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不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8条的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4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125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它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之后,则应根据上述两条规定作出处理。

此外,中共中央于2016年7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6条也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團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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