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翠萍+许泽康+张赛丽
【摘要】海南省国际旅游岛战略的推进,使失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加,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从海南省失地农民的现状入手,然后分析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关键词】海南省 失地农民 社会养老保险
一、海南省失地农民现状分析
(一)失地农民的概念界定
关于失地农民的概念,学术界并未实现统一的认识。本文将其界定为: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村的集体土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并且在征地时发生时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民。
(二)海南省失地农民现状
2010年“国际旅游岛”战略的提出,海南省城市化率近些年有相当大的提高。海南省2013年城市化水平由2007年的47.2%提升到了53.6%。且海南省政府提出到2020年海南城市化水平要力争达到60%以上。城市化背后伴随的是不断增加的失地农民。从全省范围看,2014年海南省失地农民数量已达50多万人。经相关研究预测,海南省失地农民的数量将会在很长时间内每年继续增长近2万人。数量如此庞大的失地农民中,老年人口占比较大,且大多数人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偏低,在工作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再就业困难。
二、海南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海南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1.海南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被完善。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海南省2009年出台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3年出台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目前,海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如下:
(1)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而是将失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将上述两项保险合称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养老保险);(2)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3)政府统一征收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时,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人员)均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而不论征地面积的大小;(4)缴费补贴标准以征地当期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并适度考虑不同情况。
2.海南省政府强化了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责任承担。2009年海南省政府出台的《暂行办法》中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三方面承担,其中政府承担5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20%;农民个人承担30%。”2013年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其中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时,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不需要个人及集体另外承担费用。政府强化了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责任承担,降低了其参保成本,提高了失地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海南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颁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补贴范围不够全面。如年满16周岁尚处于学习阶段的学生及16周岁以下的农业人口等的补贴问题被忽视了。该群体虽然暂时不涉及缴纳养老费用的问题,但他们也在被征地过程中,失去了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因此必须考虑该群体的养老权益保障。其次,养老缴费补贴标准不够合理,目前是以征地当期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但是失地农民毕竟与农村中拥有土地的农民不同。因此,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较为标准,显然不利于维护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
2.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由于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大部分人都是随机流动的寻找就业机会,待年老之后再回家养老。而海南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目前还是由各市、县、自治县自行统筹。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养老保险在各个地区的转移接续比较困难,养老保险的便携性较差。而失地农民的流动性非常强,需要经常变换工作地点,最后大部分失地农民都不得不原额退保。因此,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严重影响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海南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一)严格坚守“先保后征”的原则
为了保障失地农民能及时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因此,在征地过程中政府要严格遵守“先保后征”的原则。关于“先保后征”的原则,在《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而为了确保“先保后征”的原则能有效落实,需要政府各单位共同努力、协同作战,加强监督,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
(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政府继续强化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责任承担,落实国家财政供款、监管制度运行的职责。同时,还需要政府根据失地农民群体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补贴标;为了更好、更全面的维护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权益,应该扩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并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实际上是调整养老保险责任承担主体。因此,必须改革目前的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同时,需要政府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标准来统一管理和调剂养老保险资金,实现省级統筹,并最终走向全国统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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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汪惠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南大学,2010.
基金项目: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Hnky2015-15)。
通讯作者:张赛丽。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