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会同各有关部门专家和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家,围绕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区别,著名商标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
召开此次专题论证会缘起于今年4月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20多所高校的108位知识产权专业硕博研究生的联名上书,他们认为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违反上位法商标法,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重庆市等地的涉及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
据悉,中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业活动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但《重庆市著名商標认定和保护条例》却规定,“重庆著名商标”字样可用在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上,还可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专题论证会形成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是两种制度,不能将驰名商标的规定套用于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立法属于创制性立法,没有超越地方立法权限;著名商标制度地方立法,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的统一意见。
而从全国各地著名商标制度的认定程序和工作开展情况看,著名商标实际上是各地政府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一种行政确认。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编的立法法导读与释义,对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事项,地方性法规可以在国家专属立法以外,先行立法。 来源:《公民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