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时明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在十九大报告解读专题发布会上表示,以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过去的将近一年时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展开,已取得诸多经验。
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
近日,宁波一落马官员之子企图逃避留置,浙江省监委仅用4天就将其追回归案。
这位落马官员是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总工会原主席苏利冕。11月7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通报其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出生于1956年4月的苏利冕,是土生土长的浙江干部,曾任余姚市委书记、市长,宁波市政府秘书长,宁波副市长。2012年,他转任宁波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并于今年4月届满卸任。
苏利冕之子苏某得知其父被省监委带走调查后,仓皇出逃山东、河北等地,在此期间还采取了一系列手段,企图逃避留置。但“天网恢恢”,在浙江省监委的统筹协调下,公安机关全力出击,4天后将苏某从天津追回并执行留置。
有人会问,苏利冕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但他的儿子为何也要被留置?此前公布的监察法草案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为: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此外,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而苏利冕的儿子苏某正是因涉嫌共同职务犯罪被留置。
在浙江,“留置”这一手段对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早已不再陌生。《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文章透露,全国首例留置措施在浙江杭州实施,从3月17日实施到4月20日检察院做出逮捕决定留置自动解除,余某共被留置34天。
4月20日,杭州上城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
这也是中国首例留置案件。
三省试点进展情况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国监察体制改革正式启动。随后,山西、北京、浙江三个试点地区均对留置措施作出了各自的探索。
试点决定提出,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項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措施,“全覆盖”监督公职人员。
作为12项措施之一,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探索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点任务。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1月6日,浙江共对126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其中监察调查对象75名、行贿人37名、共同犯罪嫌疑人14名,被留置的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3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
同为监察体制改革先行试点的北京和山西,此前也公布了一些留置案例。
今年4月13日,据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这也是山西第一例留置案件。
这起案件的细节也被中纪委机关报披露。山西省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说,在郭海案中,他们严格维护被留置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专门为郭海制定了合理的日常起居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调查和讯问,充分保障了郭海的饮食和必需的休息时间。
两个多月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郭海决定逮捕。
在北京,4月7日,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察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于学界此前探讨的留置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以及如何折抵的问题,山西省在两例判决的监察委留置案件中做出了探索。
山西夏县人民法院于8月30日发布《张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8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显示,张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张某于2017年3月20日被运城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3月27日被留置,5月15日经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判决,张某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自留置当日,即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
9月1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被告人卫典臣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卫典臣原任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政协运城市第四届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运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15日被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卫典臣收押情况说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收押体检表、入所人员伤情检查登记表、在押人员入所24小时首次谈话记录,证明在押人员卫典臣入所体检无外伤、神志清楚、语言表达正常、入所24小时首次谈话未反映其他特殊情况。
卫典臣犯受贿罪一案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卫典臣自2017年3月27日被留置,刑期从那日算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
目前,“留置”已成为揭露、证实、惩治腐败违法犯罪的法律利器,它适应了腐败问题违规与违法交织的特点和规律,是查办职务违规违法和职务犯罪措施的制度创新。
(文据《浙江日报》《中国新闻周刊》《中国纪检监察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