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纪禧
校园网络借贷中的法律问题
◎姜纪禧
本文以法律的视角,综合论述了校园网络借贷存在的系列风险和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由于国家及相关部门在2009年就已叫停了面向学生发放信用卡的业务,使得学生群体的消费行为受到一定限制。基于这一庞大的学生网络消费群体,“P2P网络借贷”的推出,很大程度满足了学生群体的消费意愿和需求。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慢慢浮出水面,网络借贷风险具体如下:
个人证件恐被冒用。借贷门槛低是校园借贷产品对外宣传的惯用手段,只需要简单地提供身份证和联系方式即可办理借贷手续。然而,正是这看似简单的手续,却显露出了重大的信息风险——个人身份信息资料的安全性。网络借贷平台大多数并没有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机制,也没有相关保密应对措施,在日常运营中,极易出现客户信息泄露,甚至是身份信息冒用等问题。如,2016年在河南省发生的因校园借贷导致身份被盗用,使得某学生陷入近六十万元的负债,最终无法偿债而自杀的惨案,为校园借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
借贷实际费率畸高。“免利息、低利率”也是很多网络借贷产品的宣传口号,但实际上,后续的交易费用和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巧立名目的费用叠加,远高于利息,甚至还有部分网络借贷在后续还款中“利滚利”的套路,使得还款总额远超出了借款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如2015年,某大学生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三万元,后为偿还本息,又向多家网络借贷公司借款填补之前借款项,经过一段时间后,一系列的网贷套路使其借款金额翻滚到了七十多万,实在令人诧异。
事后催收方式野蛮。俗话说“请神容易送神难”。市面上大量的网络借贷公司,都是以合法借贷形式存在,但实际上,不论是借款还是还贷,手段都是五花八门,令人匪夷所思。通常在校学生都 没有固定收入,很难保证能够如期还款,而一旦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则极易遭到这些网络借贷公司的恐吓威胁,轻则是电话、短信骚扰,重则直接暴力威胁,派人在学生所在学校悬挂横幅,向学生亲友寄送恐吓信件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校园网络借贷不仅存在上述风险,同时存在着大量触及法律底线的问题,具体如下:
触及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利息的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由此可知,超过法定利率约定的利息属于“高利贷”,双方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法定利率范围内,即利率约定为24~36%的即便仍然很高,但并不违法。因此,现实中很多网络借贷公司就热衷于在这个地方玩“文字游戏”,趁着现行法律对法定利率的限定,不包括各种后续费用,而巧立各种名目来创造大量营收空间。例如,有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就通过将利率控制在年利率24%以下,然后再在后期加收各种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来规避法律,而这些费用及利率的叠加远超过了法定年利率36%的限额。
事后催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基于交易自由原则,通常只要催债的方式适当、合理,单纯的催债行为并不构成违法或犯罪。对此,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便又在这个地方做起了“文章”。其中,以针对女学生放贷条件的“裸贷”抵押行为最为恶劣。据大量新闻媒体曝光的“裸贷”事件可知,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在放贷初期会要求女学生提供裸照来做抵押,并保证照片的安全,不会外传,承诺在借款全部还清当日删除。然而,这些照片事后却被人无端泄露,甚至大肆叫卖,行为恶劣程度令人发指。除此之外,还有的甚至威胁无法还贷的女学生要在网上公布其裸照或视频。从法律上看,对于超出法定利率部分利息的威胁行为,完全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构成要件。而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和立法宗旨:“一切民事活动的开展,都应当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同时,《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由此可知,一旦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律视为无效。这些“裸贷”合同,明显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不仅应以抵制,更要予以严惩。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绝大多数行业都与互联网拉上了关系,共同拓展着各种新业务。“P2P”网络借贷模式就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借贷联合的产物。这种新兴信贷模式将具备资金条件和理财目的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中介,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由于没有银行复杂繁琐的审核手续,这类借贷模式一推出就受到高度关注,很快就进入了校园,单大量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对此,为尽可能降低借贷风险,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各界不仅要加强校园理财风险教育,还要提倡和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引导学生理性消费,强化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大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机构组织的监管力度,严厉惩罚触及法律底线的各类行为,肃清社会风气。
(作者单位:胶州市第一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