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 010010)
日本农协对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启示
裴杰
(内蒙古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 010010)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历了60多年的艰辛发展,农村信用社现已成为我国农村地区最全面的正规金融组织,不过服务农村地区经济的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在经营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研究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的成功经验,是改革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有效途径。日本便是在亚洲农村合作金融成功的案例。结合日本经济社会背景,本文首先介绍了日本农业协会的组织机构,金融事业的组织层次、金融业务内容、风险防范制度体系方面。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信社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农村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日本农协
“三农”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心。在2014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农村改革措施。其中“四个鼓励”中就有鼓励合作社经济发展的提出,这对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这几年来,农村信用社随着商业化越来越严重,其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农业经营的风险大,农民贷款时缺乏相应的抵押品,使农村信用社出现“惜贷”情况,从而导致农业发展滞后,农民收入更是无从提高。日本农协金融发展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产权制度,组织体制以及政府政策支持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对韩国、印度、台湾等亚洲国家和地区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我国与日本拥有东亚文化,在文化方面有很多共同点。所以日本农协金融的模式,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能给予我们很多的启示。
李树生(2004)提出合作金融是依照合作经济原则而建立,由内部成员进行入股,为成员进行贷款服务的金融组织。熊学萍,刘长青(2004)在《日本农村合作经融运作模式及其对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启示》指出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需要“因地制宜”,应按照“分类指导,分别对待”的原则来实施;李可心、谢元态(2011年)在《剖析日本农协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指出日本政府对农协高金额、多渠道财政支持,是日本农协飞速发展的关键原因之一,而且明确界定政府在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对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十分关键;朱新山(2013年)在《借鉴日本农协金融经验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社》中指出政府把农协制度作为发展农业的组织措施是日本农协金融成功的关键在上述研究中,既有介绍日本农协的运作方式也有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合理化建议。但是基于日本农协的成功经验,如何来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做出的研究却不多,也不够全面。本文基于日本农协金融模式运作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农村合作信用社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日本农协是根据1927年出台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各地按照市町村行政区划组建起来的,它的宗旨是“促进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同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日本农协系统按照三级行政结构构建成为“基层农协—新联社—中央联社”的巨大体系。到20世纪90年代,日本农协将三级农协改革为二级农协,把都道府县联合会并到中央,且合并市盯村基层协会。专业农协和综合农协是被包括在基层农协中。综合农协包括购销、信用合作社和农民生产财产保险,其涵盖了农民有关的各种业务的高度垄断机构。专业农协涵盖了畜产、乳制品农业、果树园艺。并且它是以某一种农产品经营的专业户为基础围绕产购销成立的机构。
依据《农业协同组合法》,日本农协合作金融是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农协吸收组合成员的存款、办理结算业务和对成员实施贷款业务。为了增加农民存款,农协将存款利率比一般银行高0.1%,这导致农协存款大幅度增加。农协不以盈利为目的,农协自身可决定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贷款投向,独立核算,独立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农协对组合成员之外的业务限定在总业务量的20%以内。
日本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基础农协、信农联、全国联合组织与农林中央金库。基础农协是农协合作金融体系最下层的组织。基础农协的金融组织是由农户及其他社会团体入股登记成立,属于市町村一级。基层农协可以为农户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直接与组织会员发生信贷融资关系。其吸收存款总额的30%是用于直接放款,剩余存款以“再投入”的方式存入农协的县一级信用联合组织的账户,由县级信用联合组织进行资金运转。在基础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之间,信农联起到了桥梁纽带的作用。信农联存款业务的剩余资金原则上要上交农林中央金库,资金不足时可以向农林中央金库寻求支持。“农林中央金库”是农协合作金融的全国最高机构。其资金来源于信农联上存资金、发行的农林债券等。在全国范围内对系统内资金进行运作,协调基础农协和信农联的工作,以及为它们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是农林中央金库的主要职责。全国信联协会即日本各地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的中央联络机关,县级的信用农业协同组合和农林中央金库是其成员。全国信联协会主要职责是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为农协会员提供信息咨询。
日本农协的金融业务是通过对会员提供各种条件信用和资金的业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的生产活动和生活资金需求。多年以来,农协的金融业务一直是农协的主要事业之一,是农协最主要的收入来源部门。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是日本农协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
农协的基本业务是存款业务,其业务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算存款、专项存款和综合存款。其中结算存款是主要用于农户的生产活动方面,账务结算业务处理,包括农民农产品卖出收入的入账,农业生产资料买入支出等经济活动;贷款业务包括票证性贷款、抵押性贷款、结算性贷款。其中票证性贷款主要的贷款对象是社团和企业而且多是各种短期贷款。结算性贷款是农协向农民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提供的短期信用贷款;存入上级组织,从事有价证券投资以及向农业和非农业提供贷款是资金运用的主要方面。其中存入上级农协组织的比例最大。
存款保险制度。1973年,根据日本《农林水产业贮金保险法》的规定,开始对会员在农协的存款实行保险。被保险者只能限于在农协中的存款者。当农协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将对存款金额在1000万日元的会员直接进行补偿。存款金额超过1000万的农协会员,除了进行上述补偿外,在农协进行债务清理时对超出部分给予补偿;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直接参与,综合性强并且规模最大的制度体系。该制度是由政府直接参与,综合性强并且规模最大的制度体系。该制度分为对农协债务进行的补偿和对农协经营损失的补偿。组织体系分为全国性机构,县级机构和农协。农协、农林中央金库、政府财政是该制度的资金来源;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其做法和一般的商业保险相类似,会员必须首先向保险机构定期支付一定的保险金作为保险的原始资金。当发生灾害时,对收入减少的部分进行经济补偿。农协和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分散对灾害负担的风险。
一是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定位不清。从运作上看,农村信用社是游历于商业银行与信用合作之间,合作金融的性质很难表现。二是管理存在制度缺陷。从外部管理看,地方政府对信用社存在行政化干预。从内部管理看,上级对下级实行行政化管理。这完全阻碍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三是服务“三农”程度有限,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户金融需求方面,满足不了农户的需求。四是金融业务类型单一,缺乏多样性。五是业务人员素质较低,无法及时适应信用社改革的趋势。
1、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法规
我国应加快制定农村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性质、任务、运作框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地位等。使其农信社真正服务于“三农”事业。
2、安排合理、建立层次分明的组织结构
日本农协各级机构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有经济往来,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上级对下级机构只采用经济手段和窗口指导。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学习日本农协这一模式,上级对下级机构减少行政干预,使之进行独立运营。
3、建立制度健全的风险防范体系
我国在改革农村信用社的过程中应该引入像日本农协那种的保险制度。建立起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以及信用保证制度。合作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对于解决农户资金需求,加强农信社服务“三农”的程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4、建立起覆盖面广泛的农村合作金融业务
我国农村信用社应该向日本农协学习,建立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农村信用合作社除了办理传统业务外,还应该继续拓展办理支付结算、债券发行、证券买卖、保险经纪、投资国债等业务,并且应积极融入国外市场。
5、重视人才培养,增进国际交流
应该建立农村信用社成系统的人才培训机制,联合科研机构和高校培养合作金融专业方面的人才。与此同时,加强国际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合作金融经验。
6、政府需用金融和经济的方法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支持
农村合作金融这一概念和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本质区别并不是在于资金的来源不同,而是在于需要做出决策的主体和方式不同。政府不应给予农村信用社优惠的同时,干预农村合作社内部的任何决策。政府应该积极给予合作社组织的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环境。
[1] 李树生:合作金融[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 熊学萍、刘长青:日本农村合作金融运作模式及其对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启示[J].科学·经济·社会,2004(4).
[3] 李可心、谢元态:刨析日本农协财政金融支持政策[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1(1).
[4] 朱新山:借鉴日本农协金融经验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社[J].江苏农村经济,2013(10).
[5] 刘增彬:合作金融改革的启示[J].武汉金融,2013(7).
[6] 徐祥临:借鉴日本农协基本理论与经验发展我国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1).
(责任编辑:占雨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