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齐 张翼鹏 张禹 编辑/韩英彤
大宗商品定价风险防范
文/江齐 张翼鹏 张禹 编辑/韩英彤
编者按
走进大宗商品信用证
随着我国贸易量的与日俱增,大宗商品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也是国计民生与经济运行的重要风向标。信用证作为一种常用的结算工具,在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中被普遍使用。此类信用证条款大多比较复杂、繁琐,很多条款会导致银行面临审单难题和风险敞口。鉴于现阶段大宗商品信用证处理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且其中集聚了较高风险,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此,《中国外汇》约请了几位专家,分别从大宗商品定价风险、大宗商品信用证条款、大宗商品信用证的二次结算,以及对大宗商品信用证风险案例的剖析等不同角度,对大宗商品信用证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探讨。希望专家的意见能带给同业更深层的业务思考,进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主要采用固定价和浮动价两种方式。固定价即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固定或基准价格,并在合同中对品位的偏差进行适当补偿,一般出现在商品价格较为平稳时期,供求关系是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浮动定价一般以未来的期货市场价格或资讯机构的报价指数作为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进行浮动,是目前国际大宗商品定价的主流方式。
型的大宗商品逐渐形成了以某些期货市场为中心的定价体系。如铜、铝、铅等有色金属的价格主要根据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期货价格确定,大豆、玉米、小麦等农产品的价格主要根据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的期货价格确定,而原油等能源的价格则主要根据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和洲际交易所(ICE)的期货价格确定。期货价格具有公开性、连续性、预测性和权威性,以此来定价可省去交易者搜寻价格信息、讨价还价的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然而,由于期货交易的金融属性不断加重,除对现货进行套期保值外,还有很多金融机构参与其中进行投机,加剧了国际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也扩大了与实际供需的偏离。
升贴水又称基差,是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现货价格与该商品在期货市场的期货价格之差。升贴水通常是卖方依据套期保值操作和基差定价原理,结合自己的现货购销成本、期货保值成本之间的基差变动预期,以及合理的预期利润,在谈判现货贸易合同时报出,并与买方最终议定。
指数定价,是一种以商品价格指数为结算基础的定价方式。由于大宗商品交易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且市场对价格非常敏感,一些全球性资讯机构采集分析后做出的某些商品的报价得到了行业认可而被推广,成为一些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方现货交易时的报价基准,亦被称为该商品的价格指数。例如,
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大宗商品,大多有相应的期货市场。以期货合约价格为基准价,再加上相应的升贴水作为现货报价,是国际上大部分大宗商品的定价方式。不同类普氏能源资讯(PLATTS)推出的铁矿石价格指数,被世界三大矿山(淡水河谷、力拓和必和必拓)选作铁矿石定价依据,使其对铁矿石的估价成为全球铁矿石定价的基础;原油的定价,虽然出口到欧美的石油主要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基准,但在亚洲地区,由于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原油期货市场,因而原油定价主要以普氏的迪拜原油和阿曼原油的现货平均价格指数为基础确定。
由于指数价格变动频繁,在当天的交易模式下,每个供估价交易的参数,以及与样本量相关的统计偏差,会造成单日指数价格的失真,因而,铁矿石这样的大宗矿类商品一般约定以平均指数计价,以平滑指数。平均指数是对在双方商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价格指数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的。约定的平均指数通常是装船当月或到港日前后若干天的平均指数,到港日多数以船舶就绪备妥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简称NOR)日期为准。平均指数价在价格波动不定时应用较多,可以有效地避免较大的亏损。例如,铁精砂的进口合同规定,临时价格以2017年6月10日到25日之间的普氏65.0%粉矿指数价的算术平均为基准加一定升水。
由于以期货合约价格作为基准价格的大宗商品,其价格波动非常频繁,而且时常波动幅度很大,加上大宗商品运输一般需要较长的船期,可能使该期间内的波动幅度导致买方按原定价格接受这批货的损失大于违约损失的保证金,因此,在大豆、铜等以期货价格为基准价格的大宗商品定价中,就出现了点价的方式来确定价格。点价(Pricing)也就是确定期货合约的现价(Spot Price)。通常是买方叫价,即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先确定升贴水,然后买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一段时间内(作价期,Quotational Period,简称QP),根据期货价格的变化来选择其中的价格并通知卖方,用这个时候的期货价格来计算现货买卖价格。而卖方通常会根据买方点价在期货市场上做套期保值,锁定利润。合同会约定买方必须在作价期内点价,否则卖方就可以按既定的价格或者最后时刻的期货价格来计算现货买卖价格,称为强行点价。
石油类大宗商品的期货价格按月份报价,在现货价格条款中经常出现的“TRIGGER PRICE”,或称触发价格也属于点价。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作价期没有点价,则没有点价的部分按期货市场最后交易日前合同约定的几个交易日的平均合约价计价。合同通常也允许买方将期货合约月份和作价期滚动(ROLL OVER)到下个月,常见的允许滚动的次数为两次或三次。
大宗商品因实际交易的商品品质与标准商品的差异以及实际卸货港的不同,通常会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价格和运费的调整。常见的调整有以下几类:
干吨度调整。很多金属矿贸易中价格计算都会使用干吨度调整。干吨度(Dry Metric Ton Unit,DMTU)是矿石去除水分后的每1%的某种金属含量。干吨度调整就是在计算矿石实际价格时,用干吨度价格乘以实际检测的该金属含量。例如,某粉矿合同规定,粉矿临时价格是每干吨度XX美元,即2016年3月1日至3月7日62%铁含量的普氏铁矿石指数的离岸净回(FOB Netback,到岸价倒算的离岸价)干吨度的平均价格。
根据利用价值的调整。通常是指商品定价时,基于某种产品与相关基准商品的化学成份及物理状态差异而进行的价格调整。利用价值调整通常以固定补偿或折扣比例或价差的方式出现。例如铬矿信用证规定,CR2O3含量每高于37.5%一个百分点有XX美元的补偿,每低于37.5%一个百分点有XX美元的折扣处罚。煤炭等的大宗商品的利用价值调整还通常采用公式调整,如发票单价根据实际低位热值(或称净热,NCV〔ARB〕)与基准值(5500KCAL/KG)的比例,来调整基准价格。金属矿类的大宗商品按商品含有某种金属(主要是铜、金、银)的比例,还可能使用不同的计价比例系数(PAYABLE RATE),通常含该金属的比例越高,计价系数也越大。
运费上的调整。如果使用CFR或CIF等到岸价计价,由于实际卸货港及发货时间等与使用的临时基准价格包含的运费不同,会进行此类调整。用到岸价定价时,通常允许发票显示滞港费(DEMURRAGE)或速遣费(DESPATCH)。大宗商品多采用租船运输,滞港费主要是指没有按照租船合同约定的装卸率按时完成装卸货物,致使船舶延长在码头的停泊时间而发生的处罚性费用。速遣费正好相反,是因实际装卸时间比合同约定的要短,缩短了船舶停港时间,船东按约定的速遣费率向承租人支付的奖励性补偿。
大宗商品进口货值较大,银行为了锁定开证风险,一般会根据授信条件,要求客户缴纳一定的开证保证金。但其所特有的定价方式和价格易变动的特点,仍会存在较大的结算风险。
金额是信用证的核心要素,而货物价值是信用证开证金额的依据。信用证金额过低可能无法涵盖货物价值,过高则会加大开证行的责任。鉴此,银行应关注以下问题:一是银行在开证前须了解买卖双方的定价依据,知晓当前市场的价格水平,确定合理的开证金额。对于浮动定价的商品,开证后还要对国际大宗商品的价格趋势及汇率变动进行跟踪监控,必要时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抵押担保。对于叙做进口押汇等贸易融资的业务,还要关心国内市场价格的变化,通过动产质押方式跟踪客户销售款项的回笼。二是合理确定信用证期限和融资期限,防止期限过长引起的价格剧烈波动。三是通过商品检验确定结算价值的,检验机构须是买卖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对于装、卸货港检验证书检验结果的认定,应在开证时予以明确,以避免可能引发的价格调整争议。四是以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开证,因大宗商品普遍以美元计价,还需关注汇率风险。最好将汇率水平在开证时确定下来,或者双方约定对汇率波动幅度进行限制,以规避汇率风险。五是对于生产自用型的大宗商品进口,可建议客户同时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以锁定价格波动风险。
由大宗商品的定价方式及价格调整条款导致的开证金额敞口风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与品位有关的调整。大宗商品单价如果按照有用元素成分百分比为基准进行计算,该比例数值过高时,可能导致最终结算的货物总价超过开证金额,从而形成敞口风险;同样,如果以价值指标如煤炭的热值进行计价,实际检测指标过高也会产生金额敞口。
第二,开证中允许发票显示利息、额外费用或运费调整。有的信用证如进口电解铜信用证,允许发票显示利息:INVOICE S H O W I N G I N T E R E S T I S ACCEPTABLE;有的允许发票显示运费以外的一些费用如滞港费;还有的允许发票显示运费调整,如FREIGHT ADJUSTMENT O N F I N A L I N V O I C E I S ACCEPTABLE。这些信用证允许显示的额外金额,有可能导致实际来单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从而产生金额敞口风险。
第三,大宗商品价格根据国际市场浮动计价。如石油,当国际市场的油价上升时,货物价值随之增加,可能导致因石油总价超过开证金额而产生开证金额敞口风险。如在某个有关油价波动导致拒付的案例中,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基准价格以普氏新加坡的柴油指数价浮动,并在附加条款中规定,“信用证金额根据价格条款自动增减,无需另行修改”;信用证金额为USD800000(+10/-10)。后因市场油价波动,议付行议付的金额USD939789.01超过了信用证金额上浮后的上限,开证行以信用证超支为由拒付,引发双方争议并对簿公堂。开证行认为“油价波动条款”是非单据化条件,银行无须审核。法院则以如果该条款无效,那么信用证将无法工作,因为石油的价格总是在变化的为由,驳回了开证行的主张。
上面列举的第一种情形中,单价跟主要成分、利用价值指标等正相关。鉴于矿石的品质一般会在一个合理区间,不会超过正常值太多,银行在开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开证金额,或对金额上下浮动做出具体规定,以确保信用证金额能涵盖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有些类似,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变相的允许发票显示更大的金额。为避免此类信用证敞口风险,开证行可在信用证中规定“支款不得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对类如“信用证金额将因为价格波动而上浮或更改,无需进一步修改信用证”等条款,在开证时应予以避免。
对于大宗商品转口、转卖合同价格条款中存在的“价格倒挂”现象,不符合贸易的基本逻辑,银行对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应高度警惕。实务中,在保税区交易和转口贸易中,一些企业通过滚动开立远期信用证与离岸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以高价进口低价抛售方式进行快速变现,或以贸易融资方式套取资金,然后将资金挪用到房地产、民间借贷等高风险领域。而一旦其资金链断裂,将给银行带来极大的风险。对此,银行应加强对企业资质的调查,区分生产自用型企业和纯粹贸易商,严格考察企业的真实意图,避免虚假融资,防范合规风险。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国际结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