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艾志群 编辑/任风远
在了解和检查可疑市场主体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如果能恰当运用会计知识,将会计处理方法及原则贯穿到外汇检查工作中,将有助于分析案件脉络,收集固定证据,进而提高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判断和分析能力。笔者通过对以下四个案例的具体分析,对如何在外汇检查中运用会计知识进行了诠释。
可靠性会计处理原则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及时性会计处理原则要求企业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通过检查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符合可靠性和及时性原则,有助于判断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
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代理进口废塑料。检查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成立至2016年2月期间的进口额为9724万美元;2010年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付汇1.426亿美元,其中含预付货款240万美元。检查人员根据A公司付汇额远大于进口额的异常情况,质疑其贸易真实性。
在现场检查中,对检查人员提出的付汇额远大于进口额的问题,A公司的解释是,多付汇金额为预付货款,他们只是未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做预付货款报告。但办案人员在A公司的财务系统里并未查到该公司对多付汇金额的记录:既未在银行存款科目记录付汇资金的来源,也未在预付账款科目反映付汇资金的去向。尤其是对其异地付汇资金的来龙去脉没有任何记录,记账凭证和明细账上均未做反映。A公司有账不记且间隔时间较长,有悖可靠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据此,检查人员怀疑A公司的付汇可能和地下钱庄有关联,并及时调整检查方向,将证据线索锁定在A公司办理付汇业务时在银行留存的资料凭证上。通过对进口报关单号码、每份关单对应的付汇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匹配分析,检查人员找到了关键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付汇的违法行为,违规金额共计五千多万美元,并据此按逃汇行为对其进行了处罚。由于A公司逃汇金额巨大,已涉嫌刑事犯罪,检查人员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
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为了审查经营业务是否合理合法并保证账簿记录正确、完整而采用的专门处理方法。通过检查企业是否如实填制和审核凭证,有助于判断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
B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主要从事铝箔、铝板等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B公司于2013年2月4日以支付铝材货款为由,申请资本金结汇307.5万美元,并于当日将该笔结汇所得共计人民币1909万元划至其关联公司C公司。B公司申请结汇时没有提供发票,仅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而合同显示其付款方式是款到发货;然而B公司存货明细账显示,2013年1月至6月期间,其存货一直为零,直到2013年8月30日调账时,B公司才根据2013年2月2日至2月28日的材料入库单,对材料暂估入账。上述事实和证据都表明,B公司提前进行了资本金结汇。
2013年11月,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已基本建好,但尚未购置生产用机器设备,不具备生产条件。检查人员向B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就违反资本金结汇外汇管理规定的事实进行确认,该负责人拒不承认。其所做出的解释:调账是因为财务人员工作疏忽、记账出错;而购买原材料确系准备投产,只是因厂房建设没有实现三通而未能实现正常生产。检查人员提出查看存货,该负责人给出了一份租赁合同,表示租用C公司的仓库寄存原材料。检查人员遂对C公司进行了延伸调查,发现C公司收到货款后,账务处理贷方是“应收账款”,而不是确认销售收入;之后,C公司又分三次将共计1400万元划款至其关联公司GY公司。此外,检查人员在翻阅凭证时还发现,C公司2013年2月的第3册记账凭证有拆装涂改的痕迹:将记账凭证封面“由付字第20025号起至20056号止”涂改为“由付字第20025号起至20057号止”,且第20057号凭证是在2013年2月的第3册记账凭证拆装后补上的。同时,在C公司2013年2月和8月的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统计均包含了该批发出商品的金额,表明这批存货历时半年仍未发货给B公司。在上述证据面前,B公司财务负责人终于承认未按照实需原则提前结汇及改变资本金结汇用途的违规事实。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盘点实物、核对账目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实有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的专门方法。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和核对。通过检查企业的财产物资清查盘存单等单证,有助于判断其经营交易的真实性。
D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木材及制成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期间,D公司申请资本金结汇1917.84万美元用于向L市某进出口公司购买俄罗斯原木。D公司进口的原木主要销售给L市E公司。2010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其向E公司销售了5笔价值共计4145.79万元人民币的原木,而E公司则集中在2010年3月和4月,分4次将该笔货款支付完毕。
检查人员刚开始进入D公司检查时,该公司只提供了手工账簿且字迹非常潦草。被问及如何管理及核算存货时,其财务总监称,进口原木销售属大宗交易,库房及交易地点基本固定在L市,D公司本部不需要进行存货的盘点。由于D公司未能提供存货的进仓单和月底账实核对资料,检查人员怀疑D公司虚造采购环节,遂对D公司的系列关联公司及其交易对手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D公司将资本金结汇支付给对方后,再次回流或拆借给关联公司使用,改变了资本金结汇的使用用途,违反了当时的外汇管理规定。
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能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也不能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在外汇检查中,检查人员可运用谨慎性会计处理原则分析判断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能否形成案件进行查处。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涉嫌违法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其财务系统的反映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暂时没有足够的证据立案,但可以作为案件线索持续关注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进展,如有异常情况,仍可进一步收集证据对其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查证。
F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涉及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贸易代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等。该公司于2014年4月被上市公司G司收购。2014年3月15日,F公司与澳大利亚H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500万澳元的进口铁矿砂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分次预付共计1000万澳元货款。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国际铁矿砂价格从120美元/吨跌至45美元/吨,价格发生巨大变化,导致H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双方经多次协商,同意中止该合同,并于2016年8月与采购合同担保方签订了退款及补偿协议。协议规定,H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前归还F公司预付款1000万澳元以及补偿金额634万澳元,并以1634万澳元为基数,每年按8%的利率计提利息,直至还清欠款。
由于上述长期应收款能否收回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F公司计提了该笔长期应收款的减值准备共计3554万元人民币,从而导致了F公司在2016年的巨额亏损,并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其母公司G公司的亏损。虽然这种计提巨额资产减值准备的做法有操纵利润的嫌疑,但由于目前调查其境外交易对手情况的手段有限,没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F公司的预付货款缺乏真实贸易背景,因此检查人员对F公司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暂未予立案,但对F公司是否按退款及补偿协议收到约定款项的情况保持持续关注。
会计处理方法及原则众多,本文通过上述四个案例的具体分析,尝试对运用到外汇检查工作中的部分处理方法及原则进行诠释,以期对相关工作人员有所启发。上述案例表明,运用好会计工具,可以有效提高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判断和分析能力,打击外汇违法活动,有利于维护外汇市场的规范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