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明与人权意识的监所管理探析

2017-12-08 21:32薛守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2期

摘 要 “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战略部署,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出发提出的,它也是我国领导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我国治理国政的基本方针就是法治,其中一个重要的依法行政内容监管所,也包括进了依法治国的大格局里,然后在安全文明的前提下做到公正司法以及严格执法等建设。往往最能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的就是监管所的情况了,从那里可以看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最新发展,也可以表现出深层次的法治文化。因此在以后的监管所的管理中要坚持依法管理为主,以法治文明和人权保障为重点方向,目标主要是预防重新犯罪。要不断开创新的依法治国的局面,维护社会各方面的安全。

关键词 依法管理 法制文明 监所管理体制

作者简介:薛守勇,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00

法治社会是人类生活的一种理想的社会形态,法治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标准,同时也是政治文明的最高表现形式,人类的文明进步也离不开法治文明建设,而监管所的法治文明,就是一个重要的载体,法治文明的表现是依法管理人权和安全标准。在我国,监管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监管所的存在涉及了多方之间的联系,他包括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教育和惩罚之间,犯罪和人权保护方面,以及监督和执法及检查之间的关系。

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它是基于自由平等的原则,它是一种社会正义、公平和人性的善良,人的理性是充分享受人权的追求,使每个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以及尊重,这也成为了当今时代的一个共同的认识,成为了衡量人类文明是否进步的重要标识,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护极为重要,现在国内的人权组织和国外的人权组织都比较关注这一点,因此当下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必须和社会一起进步,做到与时俱进,做到对拘留者的尊重与保护,使他们享有最基本的权利,这也是当前管理者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监管所的监管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工作人员在执法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法律规章制度进行,中国的相关部门也对监管所的各项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能忽视道德的影响。新时期以来,促进依法治国的方向为: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通过把法律建设和道德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使得双方相辅相成,共同得到发展,因此,今后监管所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应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紧密结合起来。

一、监所开展法治文明与人权意识的重要性

(一)依法治国方面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治国的基本政策,依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大观点强调法治是治国的根本途径。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由于封建社会制度和新中国的建立规则的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左翼思想所造成的落后的法治建设,公民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培育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监督管理的工作要依法进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要体现刑事司法以及行政执法两个程序的一个规则,即体现人权被保障的宪法原则,这一过程中的任何监督管理都必须依法进行,体现出文明执法,要以文明执法作为监管所监督工作的主要指导思想。运用法治来推进规制机制的改革,才能在法治中塑造文明和人权 。

社会主义公共安全监督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巩固和完善中国的社会主义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对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就在适应时代的要求,在发展公共安全监管的管理系统方面,做到文明执法,争做法治文明社会,加强监督管理的工作,这样是增加社会诚信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要求,这样才可以建立有效性和有权威性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可以真正做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是加强公安监管职责的必然要求,使监管部门各方面得到发展,促进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机制改革,与此同时,我们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制度。

(二)监所方面

监督管理,综合管理机制需要不断深化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和实施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党的领导,建设综合管理、公安等部门,由相关部门整合支持监所安全文明管理模式,这样使得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通过考虑警察监督规模、人员结构等因素,建立监督机构,配备领导、警力配置规范,实现合理安排,满足公安民警的科学要求。改革和完善监管服务模式,警察部署监区,管教的科学调整,巡控等一线岗位,对监区警察局的领导和纪律的执行,加强警察面对控制工作的直接管理。

尊重和维护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监督人员的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法制建设的综合反映。它也是衡量社会文明水平的尺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公安监管工作实际,从保障被监管人员人权的意义、监所人权保障中存在主要问题及公安监所人权保障的举措三个方面阐述了公安监所保障人权的重要性,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形势下,有关监管部门必须与时俱进,转变执法观念,公正执法、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

監管所的监督和执法不是强制性的和等级性的进行执法,可以使用文明的执法行为,实施文明的执法手段才能发挥监管所监管的真正目的。对被监督的人员实施人身自由的限制,这是教育犯罪的一种方式,当监管的最终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出现时,要以教育为主进行法治文明监督,在执法警察的监督下,鼓励他们放弃战斗、逃跑、饥饿、自杀,承认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警方的管理,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

在执法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督人员倡导人文关怀,这不仅体现了现代司法文明和人性,维护稳定和安全监管,促进教育改革人员监督,还有利于维护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确保运行平稳的诉讼活动。

(三)被监管人员方面endprint

监督人员的自由是有限的,因此保护生命和健康的能力也就丧失了,这一责任也就自然转移到监护监督部门。近年来,中国的公共安全监督部门紧紧抓住改革的重大机遇,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切实解决公安监管部门资金的安全问题,并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由于中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导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不平衡,执法环境和基本的保护也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应该积极寻求支持和重视党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有效解决设施陈旧的问题,一些监管和监督设备严重不足或超载的监所,需要进一步完善羁押监管条件。不具备监督管理的基本条件的,应予以管理。实行新的监管制度,不断提高文明管理水平和权益保护。加强财政支持和监督,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全面保障监管机构的餐饮费用。实行拘留、强制隔离、吸毒者纳入财政保障资金,包括炊事、饮食、戒毒、医疗费用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分别监督资金落实情况。在新的五次考试中,要严格监督健康权,完善常规查房、集中会诊、病历、查阅病例,建立医疗管理系统。做好疾病预防以及控制的机制建设,相关工作人员要提高救治、监督以及及时发现病情的能力,能在第一时间解决出现的病情,使死亡发生率减到最小。让监管所的安全得到保障,在饮食方面要进行合理的安排,每周进行食谱公布,保证充足饮水,确保充足的食物摄取、食物卫生和健康饮食。精神障碍的管理者应采取干预措施,以保护其身心健康。提高医疗和社会监督,平等的公民提供的医疗服务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的卫生医疗机构,完善合作机制、医疗机构“绿色通道”的开通,提高特殊病房建设的监管,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对合作医疗制度明确职责。

(四)人文关怀方面

通过社会各种关系的利益的合理调整才营造出了和谐的社会,使得各式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得到解决,整个社会表现出了高度的公平、自由、民主、宽容等,监督人员的教育工作在监管所也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这个可以表现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优越感,可以很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教育改革使得监督管理部门把人民放在第一位,同时坚持纪律,促进控制人文关怀的教育监督管理,建设监理的地方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学校教育和罪犯修正的地方,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在教育活动中,监管部门积极开展监管方法的研究,以及良好的纪律树评选等活动,提高管理水平,通过法律监管教育,加强心理辅导,人性化的管理和文化建设等措施,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监管所的工作人员既可以感受到我国法律权威的尊严,同时也可以感受到法治文明建设带来的人文关怀精神,工作人员可以更好的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处理好监管所的各种问题。构建教育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实现规范化。加大土地征用、拆迁、热点问题的关注,以及劳动争议的民事案件,消除对抗的怨恨,减少不和谐因素,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收容教育,推进节约型社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对罪犯、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矫治,提高教育矫治效果,加强文化知识、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保证落实安置措施的实施协调。通过设立志愿援助队、法律援助站、咨询中心、社会力量帮助监督工作人员 。在实践中,许多管理机构通过与管理者的情感交流和人性管理,营造和谐的监督氛围,建立一种新的教育管理模式,让监管所成为一个温暖的家。加强法制建设,禁毒教育,充分发挥社会法律宣传专项警示教育和公共安全监督,教育和引导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了解、理解,遵守法律、法规。

二、监所法制文明与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人民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人可以表现出社会的正义感和人性感以及善良感。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这是人类共同的理想目标,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文明的意识标志,也表现出了人类的文明进步。所以我们要跟随社会发展的脚步,转变自身的观念,与时俱进,对被监管人员的基本人权做到尊重和保护,这也是目前各级监管所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的执法和监督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人权的监管机关的监督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但是,监督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监管人员没有人权方面的意识

长期以来,在“重物质轻程序”的影响下,公民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一些监管机构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问题是不严重的,监管者们无礼的甚至粗鲁的行为,虐待、体罚现象经常发生,对受监督、骚扰、人身权利和合法权利的限制难以保证。在监管所的监管工作中,没有以人为本的意识,监督人员的人文关怀,会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减小,从而使得监管工作的管理效果不理想。如果这样的思想观念不进行改变,那在监管所实施文明监管的管理就会无法落实。

(二)被羁押人员告知权严重不足

知情权是被监管人员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享有知情权,才可以行使被监督人员的其它权利,这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要求。知情权,作为一个即将被拘留者的必要的诉讼权利,不仅在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也有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作出了详细定义。但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责任仅规定了义务,但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实践中很难实施规定。作为知情权在我国的规定过于笼统,由于当前的监管所中没有规定通知的这一环节,再者被监管的人员也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再加上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因此知情权基本上是不会被提起的。

(三)被监管人员投訴处理机制不健全,法律监督缺乏

申诉是指被监管人员对当前的不满而行使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对此,政府提出了补救办法。罪犯的权利救济是指立法、司法和其他行为未被剥夺或限制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以确保其不受法律的剥夺或限制。目前,在中国办理刑事申诉机制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对被拘留者的申诉进行调查时,在押人员投诉得不到公正的待遇,主要调查没有授权的法律权威,组织和个人的投诉,也没有采取法律措施,调查缺乏独立性、完整性和透明度。另一个例子是缺乏对监管投诉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对被监管的人员就行处置的时候,要做到和刑法机关的协调,从而忽略了对被监管人员的人权保护,所以,监察监督的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endprint

(四)被羁押人员律师会见难

在联合国中,任何被收到监管所的人都是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的,法律有规定,被监管的人员和家人以及律师会见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监管的人员要想和亲属会面有时还不能得到满足。这样做在联合国看来非常的不人道,也不合理,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有关案情的调查情况以及需要,律师是可以和被关押人员进行会面的,但是有关国家机密的案情的时候,律师会见被监管的人员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才可进行。然而在实际中,律师要会见被监管人员,即使审批通过了,具体实施起来也特别的复杂繁琐。他们在会见律师时也应该受到监督者的监督。事实上,这与法律人员行使监督权背道而驰。

三、强化法制文明与人权保障的举措

随着国内外发展的新趋势,对人权的司法保护在我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国际人权公约的基础上,监督和完善各级人权的司法保障是一项重要的职责。但是,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必须从国情出发,随着社会经济、民主法治的发展,逐步完善立法和司法实践。近年来,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文明管理,通过监督和管理水平的发展,创造一个文明的监督环境,努力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需继续在以下方面努力:

(一)进一步强化监管民警的人权意识,提高个人素质修养

人权的概念和执法者的文化素养在人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只有执法人员具有强烈的人权保护意识和高度的人文素质,才能在执法、管理和教育过程中保护人权。因此,加强警务督察的训练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掌握必要的工作实践技能,也需要对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和经验有一個更深的理解,实现人权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得到足够的重视。

增强监督员的人权意识,提高人文素质。人文素养的概念和人权保障在执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具备人权意识和人文素质,才能在执法、管理、教育等领域尊重、影响、教育和改造人民,以体现执法的人性。力图破除封建特权思想,牢固树立保护人民的执法权,树立人权的观念,不局限于自由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改变特殊学校的教育观念。加强教育和培训的人员监督,监督人员不仅需要掌握监督的法律知识,还要从哲学、历史、文学、心理学、宗教、道德、人性、人类生存中深刻的理解人类历史的价值。

(二)积极推动和倡导监所人性化管理

人性的执法监督是指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尊重罪犯的合法权益,在法定程序的监督下,做到合理、不歧视的执法活动。其实质是充分尊重和维护人权,使罪犯习惯于接受法律的尊严,享受法律的温暖。为了实现人性化管理的目标,首先对诉讼权利的基本个人权利即在押人员作为核心和保障,切实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合法权益和诉求,正确的投诉,人文精神,积极培养在押人员的卫生监督的精神需求 。让罪犯了解和接受社会主流文化,内化积极向上、健康向上的主流文化,以唤起他们的良知。长期的心理调适和职业技能训练是新生活的基础。人性化执法监督是对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在法律的框架下,人道主义的实施是严格公正执法下人权保障的前提,而不是人本管理规则。

法治的实现有赖于预防和治理,而不是惩罚。所以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我们不能改变正常的监管场所,一般情况下,我们首先要采取法律行动的理想空间,让人类的法律出现在被教育者中,给被教育者一个合理的威慑,如果违法那可以拘留他,教育他,通过法律使他们明白违法的后果是接受限制人生自由的教育,使所有被拘留者都能够接受法治的洗礼。

(三)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近年来,公安、司法等部门,以“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的主题,进行了一些监督和管理,反对体罚,并深入调查残忍虐待的监督机构。监管部门被迫对工作进行超载、收费、滥用和行为限制措施,这些措施改善了监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维护了监管部门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今后,我们要把被监督人员的合法权益纳入个人监督检查的范围。

(四)进一步完善告知制度、律师会见制度及投诉处理机制

关于被拘留者的知情权,美国最高法院规定必须履行其在美国的通知义务。法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审判法官审判犯罪嫌疑人之前,嫌疑人必须被告知他有聘请律师和在场的权利。在中国,由于罪犯的知情权这一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监管的缺乏,所以在未来,为了有效地保护被羁押人的知情权,应按照刑事诉讼法,使得行使刑事责任的执法人员注意防范义务权;另一方面,应设立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规定依法享有拘留通知权利和必须遵守最高拘留24小时。

关于律师会议,应当制定相关制度,确保罪犯享有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法定时间安排在所有义务监督可以提供保障的时间,没有数量和时间限制的会议;侦查机关提出,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对话,不应采取监测获得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方式;对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帮助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投诉处理机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在中国投诉处理系统的效率。首先,设立了一个投诉委员会,以确保处理被拘留者的投诉,并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此外,还提出了改善司法机构运作的建议。其次,对被拘留者的处理应强调调查的独立性和任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信访机构不在监察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和管辖,责任明确。例如,英国议会的监察人员的职能如下:第一,处理申诉及处理非正常死亡问题。第二,注重调查结果的公开性,接受社会监督。如果相关人员在荷兰、西班牙或英国服刑,在调查和处理所有调查结果和处理公众投诉时,特别是在调查结果的选择和媒体关注上,处理情况,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

四、结语

法治文化包括法律观念、法制观念、法治文化、实践文化和行为文化。监所管理文化是法律监督的法治文明的文化遗产显现,监管民警行为是共同的价值追求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的体现,良好的行为和积极进取的精神,是对监管场所更先进的管理理念的体现,是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和机制,要不断完善执法环境和条件。监管当局应注重文化建设的监督,监督的管理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考虑法治、人权和安全因素,逐步建立法治的感化,强调人权的保护,注重管理全方位的安全机制,从而实现安全、有序的社会治理,确保社会和谐稳步发展。

注释:

王战红、姚瑶.警务物联网技术研究与应用.中州大学学报.2014,31(1).110-113.

丁雄锋、周胤.完善队伍分析的方法手段,强化公安监所管理队伍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上海公安监所管理队伍建设为例.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4(6).10- 15.

毕惜茜、刘鹏.公安监所管理体制改革分析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3).40-46.

马亚平.大数据.云平台实战应用大力创新警务工作模式——访大华股份公安事业部技术总监张学谦.中国安防.2015(22).50-51.

王月英、李群英.试论看守所被监管人员人权.北京人民监管人员学院学报.2012(2).20-2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