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他人驾驶证消分的失信现象要标本兼治

2017-12-07 13:04文河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乔顺乐
汽车与安全 2017年4期
关键词:记分驾驶证违章

文河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 乔顺乐

对使用他人驾驶证消分的失信现象要标本兼治

文河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 乔顺乐

一、使用他人驾驶证消分失信现象的形成

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让机动车驾驶人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由车辆管理所通知其参加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拒不参加学习和考试的,公安机关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详见58条、59条)。

国家实行记分处罚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和抑制交通违章行为,促进人们遵章驾驶,确保公共交通安全。但实践中,却出现了机动车驾驶人钻制度的空子,使用他人驾驶证代消分的现象。原因在于很多违章记录,只能用探头拍到车辆的车牌号,但无法确定具体的驾驶人。所以,用其他人的驾照去接受处罚扣分的做法能够在公安机关顺利通过。当驾驶人交通违规次数多,分数超过了12分,为了避免驾驶证被扣并参加学习和考试,就想到采取花钱买分的方法。而有驾驶证没有买车或平时很少开车的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或者朋友之间帮忙,就将驾驶证借与他人消分。随着代消分现象的蔓延和盛行,在黑市上逐渐形成了代消分的黄牛党,他们专门收集驾驶证,替他人违章消分,收取相应的钱财。这些黄牛党采取在网上打广告、在车管所门口蹲点等手段,想方设法收集驾驶证,从中获取利益。一些通过驾驶证考试,还在高校上学的学生,因为暂时没有车辆,成为黄牛党重点收集的对象。

机动车驾驶人利用他人的驾驶证对自己的道路违法行为进行消分,导致驾驶人多次交通违法也不用参加交通培训和驾照考试,更不会被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这个现象的存在降低了驾驶人交通违法的成本,让驾驶人对交通违法心存侥幸,遵章行车的自觉性无法形成,为交通肇事埋下隐患,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改变了驾驶证扣分制度设立的初衷。当驾驶员利用他人驾驶证消分在社会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形成黄牛党,甚至一些交警也参与其中,就到了应该大力治理的地步。

二、公安机关采取的治标措施

从利用他人驾驶证代消分行为的性质来看,其不仅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对象是违法当事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向公安机关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妨害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严重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予以打击处理。

对使用他人驾驶证消分的失信现象,公安机关的治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本人刷身份证才能处理违章,同时使用高清摄像机对前来处理违法驾驶人进行图像采集,与抓拍到的违法图片进行比对;二是加强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系统建设,对代消分现象进行监管。对于一个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处理非本人所有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违法的,或者一个记分周期内3名以上驾驶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处理的,系统将暂停其违法处理业务(这种做法的缺点是:一个人拥有三辆以上的机动车,或者一辆机动车三个人以上开,比如公车,在处罚时无法做到实事求是);三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违规人员纳入黑名单。如果一个驾驶证每个周期都有违章记录,将影响驾驶员更换驾驶证、购买保险,甚至进一步影响信贷、就业等生活;四是加强立法,对此类行为严格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规定,替人消分将被处以扣证罚款处罚,累犯和组织替人消分的处罚更加严厉,会被处以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列入了刑事处罚。

三、治本的设想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采取的以上措施均只能治标,无法治本,并不能根本杜绝驾驶员使用他人驾驶证代消分的失信现象的存在。当一个制度的创设出现漏洞,在实践中问题频出时,不仅要想办法对违反制度的人进行制约、惩戒,也要反思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弥补制度的不足,使制度更加完善,这样,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反观驾驶证扣分制度,只对驾驶人的驾驶证进行扣分,存在制度缺陷。由于电子眼只能拍摄到违章车辆的车型、车号等外部情况,无法拍摄到驾驶人的相貌或者相貌不清晰,所以导致处罚时人车分离,为驾驶员找人代消分提供了条件。为克服这一制度缺陷,还必须转变思维观念,实行人车一体化处罚,改变只对驾驶证扣分的处罚政策。只有实现对机动车违章车辆所有人(保管人)、违章车辆和驾驶人的三管齐下的处罚,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驾驶员使用他人驾驶证消分现象。

当违章车辆违章记录达到一定的分值时,不管是否消分,都要处以一定时间的禁止上路处罚。比如违章达到12分,禁止上路1-3天,达到24分,禁止上路3-6天。驾驶人违反禁令上路的,对车辆予以扣留,再处以千元以上罚款。违反禁令又违章的,加倍处罚。在目前道路上车辆人满为患的情况下,实施此类处罚也能够缓解道路拥堵压力。

对违章车辆所有人(保管人)也要处罚,因为其负有保管、安全使用车辆的义务。其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时,必须对他人是否有驾驶证,是否遵守交通安全有充分的考虑,并愿意承担相应的后果。所以,在车辆发生违法问题时,其不但要承担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没有驾驶证的,车辆违章达到一定分值,所有人(保管人)要到交管部门接受交通培训,并对车辆安全使用提供保证金,再次违章达到一定分值的,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有驾驶证的,车辆违章达到一定分值,不管是否本人驾驶,所有人(保管人)都要参加相关驾考,同时为车辆安全使用提供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目的一是采取经济手段督促违章驾驶人遵章驾驶,二是新时期新条件下严格车辆管理的有效手段。

在制度改进设计上,只有将对违章车辆、车辆所有人(保管人)的处罚和对驾驶员的记分处理结合起来,才可避免前述治标措施的不足之处,让驾驶员使用他人驾驶证消分失去意义,最终彻底消除该驾驶人失信现象,督促广大驾驶员遵章行车,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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