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维护基层交警执法合法权益的几点思考

2017-12-07 13:04文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汽车与安全 2017年4期
关键词:执勤维权权益

文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柯 林 黄 平

对如何维护基层交警执法合法权益的几点思考

文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柯 林 黄 平

2016年,新华网一条“女子自扇耳光污蔑交警 撒酒疯被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新闻引爆舆论,各门户网站争先转载。纵观事件始末,从该女子撒酒疯到被依法强制带离再到以妨碍公务进行行政处罚,不难看出目前整个公安执法生态正在逐步改善,但是距离基层交警的期望还存在较大差距。假设,当事交警未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执法记录仪刚好故障,不能证明该女子是“自扇耳光”,新闻媒体会怎样报道?广大群众会怎么看?或许网站会出现一条题为“浙江交警暴力执法 狂扇酒驾女子耳光”的新闻,舆论将掀起一场腥风血雨,当事交警灰头土脸,百口莫辩。

在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及维权意识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交警部门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每名交警的一言一行都在群众的视线当中。“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基层交警作为离人民群众最近和最直接的执法群体,肩负着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击违法犯罪等神圣使命,每天都要直接面对众多的交通参与者进行交通管理。笔者作为基层交警部门的教导员,我时常在想,是什么原因导致违法人员能够如此扯高气昂地对交警大呼小叫?是什么原因导致个别新闻媒体如此没有底线?可见,在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我们基层交警执勤执法合法权益要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还任重而道远。

基层交警执勤执法合法权益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5条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35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据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在这里所指的“第一款”,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上述相关法条规定,笔者理解为基层交警在依法执勤执法时应当享有的权益,具体包括生命权不受非法剥夺、健康权不受伤害、名誉权不受侵犯、执法活动不受阻扰、执法设施设备不被损毁、执行公务后不受诬告(陷害)以及家属不受打击报复等综合权益。

基层交警执勤执法过程中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具体表现

语言侮辱。部分当事人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后,对执勤执法交警的警告或处罚不能正确理解对待,他们往往先是软磨硬泡,想逃避处罚,如果交警“不领情”,便当场对交警进行辱骂,对交警家人、亲属的名誉进行肆意诋毁。

阻碍执法或煽动群众。一般是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受处罚者百般抵赖、狡辩,在自己的意愿没有得到满足后,进而上升到对交警执法进行阻碍,采取倒地、抱腿、下跪、拦警车、甚至是点燃车辆等方式逃避处罚;更有甚者,寄希望于“群众路线”,故意挑起事端鼓动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围观,对交警横加指责,这类情况虽不多发,但是容易造成群众误解,使场面失去控制,严重损害交警的整体形象。

暴力袭警。有些当事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采用车辆冲撞、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对正当执勤执法的交警实施人身侵害。

诬告和恶意投诉。有的当事人被依法处罚后,心怀不满,“恶人先告状”采取事后写匿名信、通过市长公开电话、行风政风热线、纪委督察等部门进行诬告、恶意投诉,以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加之有的单位对于交警执法中出现的信访投诉问题,处理方法欠妥,使基层交警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对其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态度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影响正常的执法工作。

事后打击报复。极少数当事人,不满交警处罚,怀恨在心,在交警工作地点蹲点或尾随交警到家,对交警及其家人进行人身伤害。2016年2月26日,北京法官马彩云被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持枪袭击,经抢救无效死亡。在2月29日全国辑枪治爆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安部黄明副部长就指出,政法干警处于司法执法一线,每天面对大量矛盾问题、各种违法犯罪,压力大、任务重、风险高,依法保护政法干警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维护正常司法秩序,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前提。可见,作为执勤执法最前沿的交警,被当事人打击报复的风险也非常高。

基层交警执勤执法过程中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导致基层交警遭受不法侵害的原因有很多,归纳总结起来,主要受交通参与者、交警自身和社会大环境三个因素影响。具体来说,有以下五大诱因:

警民关系紧张,执法环境严峻。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加速转型,社会各阶层、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警民关系越来越紧张,执法环境越来越严峻。个别群众道德滑坡,个人利益至上,缺乏对别人的尊重和理解,时常抱怨交通秩序混乱给出行带来的不安全感,希望交警严管重罚,改善交通环境;但是自己违反交通法规时,又强调自身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公众利益的维护,对民警管理和处罚缺乏足够的诚意,甚至把民警置于对立面。同时,社会上普遍过于强调交警的义务、责任和奉献,忽视了交警执法权威,尤其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时,一些与之有关、无关的群众,容易被煽动、利用,往往使交警成为他们发泄对社会不满的对象。另外,政府常把公安机关看作是完成工作的有力保障,无论什么工作都要交警参与其中,频繁参与,如维稳、安保等,当群众的不满情绪发生转移时,交警就被推上了风口浪尖,造成警民关系紧张。

维权法规不完善,维权机构有名无实,制约正当维权。近年来,全国不少公安机关都逐步建立了警察维权组织,按照上级要求,笔者所在的基层交警大队也相应成立了“交通民(协)警执法权益维护机构”,相应地推出了警察维权制度,初步形成警察权益保障的规范体系,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这些规章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低,导致维权制度大多成为一些形式上的摆设,效果很差。当交警受到谩骂、侮辱及诬告陷害时,难以找到相关维权依据。另一方面,受缺乏专业法律维权人才、警种间协作不足、投诉受理和查处程序不规范等消极因素的影响,基层交警的正当执勤执法权益仍然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另外,某些单位为了利益,不能积极妥善与公正地处理解决民警权益受损事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一味责怪民警,严重挫伤了民警对组织的信任感。民警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只能自我消化、忍气吞声。在大多数情况下,侮辱谩骂、恶意投诉、诋毁诬告基层交警的不法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导致民警执法时挺不直腰杆,放不开手脚,甚至产生“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怯战”心理。

不良新闻媒体恶意炒作,误导公众视角。去年10月27日上午,微信公众号“Police”和“阿SIR”同时发表了一篇题为“连续牺牲4名民警 主流媒体也牺牲了?”的文章,笔者阅读后感触颇多。当日17:22分,“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短短6天,7位民警牺牲。一路走好,我们的英雄们!”这篇文章犹如冬日里的一抹阳光,驱走了我心中的一片阴霾。现代新闻媒体天然具有追逐商业利益的特性,社会公众天然具有“猎奇”心态,为了寻找两者间的趋同性,追求视觉与听觉的“爆炸性”效果,似乎已经成为新闻媒体的唯一出路。一方面,有些媒体为了吸引群众眼球、赚点击率,抛弃了其本应具有的“公正客观”,鲜有报道交警文明服务和严格执法的内容出现,佩戴“有色眼镜”看待涉警问题,寻找一切机会大肆炒作,妖魔化基层交警形象,甚至将妨害公务的不法分子“包装”成公众眼中的“勇于向体制抗争的英雄”,误导“吃瓜群众”。另一方面,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迅速发展,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将交警的一举一动作为网络舆论开掘的资源,甚至在各大网络平台乱报道、瞎报道,负面影响极大,侵害交警的名誉权,也影响交警的正常生活,破坏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自身执法水平不高,升级执法矛盾。客观来说,交通参与者因交通违法受到交警处罚,本来就积累了“怨气”,如果此时交警不善于使用“柔性”的艺术语言化解违法者的抵触情绪,甚至说出一些“刚性”的“外行话”“冷漠话”“伤人话”,很容易 “点燃”违法者,导致其对执法民警采取过激行动。一方面,个别交警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甚者产生了特权思想,以管理者自居,认为自己是道路交通的管理者,驾驶员就必须接受我的处罚,因而在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不能以平等的态度待人,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认为陈述申辩是不服从管理,是侵犯了自己身为交警的尊严的表现,从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警工作量大,工作环境差等原因,往往把生活或工作中遇到的不顺心事发泄到驾驶员身上,有时方式方法欠妥,执法不到位,造成不少驾驶员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无异义,但对交警的执法态度有看法。三是个别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公正执法,存在着对关系车、熟人车不处罚或降格处罚的情况,存在着对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也极易导致其他驾驶员心存不满。

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警用装备配备和使用有待提高。一方面,在警用装备方面存在配备不到位的问题,未达到标准和要求,造成交警在执法中携带警用装备不齐全。另一方面,警用装备存在“重管理、轻使用的现象,部分基层交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麻痹大意,疏于防备,没有意识到危险时刻都可能发生在自己的身边,甚至出现未携带必要的单警装备、未开启执法记录仪等问题,一旦发生不法侵害案件,当事交警难以利用装备收集相关证据和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另外,由于警械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够细化,未明确授予交警在受到侵权和攻击时可采取何种强有力的处置手段和权利,造成交警在具体执行中,怕出事、怕投诉,对不听劝阻、告诫的当事人不敢出手。

维护交警正当执勤执法权益的对策建议

细化维权法规制度,建立健桑维权保障机制。应切实将建立健全基层民警维权保障机制作为落实从优待警、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保障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基层交警部门警力严重不足,设置维权委员会存在有名无实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市局或县局为单位设立专门的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相关维权工作。维权委员会应由政工、纪委、督察、宣传、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并邀请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联合组成,维权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市局政工部门或县局政工监督室,具体负责维护基层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二是完善交警权益的法律保障。交警的执法工作具有特殊性,现行法律法规较为笼统,建议由公安部交管局牵头,制定一部保障交警权益的法规,就如同《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一样,不仅要对交警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和工作程序进行具体规范,还应该对保护交警执法权益问题进行较为详尽、操作性强的规定。三是强化荣誉维护。维权委员会不仅要对受到恶意投诉、诬告、诬陷的交警,要及时澄清事情,恢复名誉,更要对恶意诬告、诬陷导致交警名誉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安抚警心。四是强化人文关怀。政工部门及基层大队、中队负责人应全力做好遭受不法侵害的交警的慰问救济工作,及时疏导交警因执法权益受侵害等原因引发的不良情绪和心理反应,及时为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侵害、蒙冤受屈的交警排解困挠,消除其心理障碍和阴影,使其保持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

营造和谐舆论氛围,构建新型警民关系。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不仅是减少交警执法阻力、实现执法信息最优传播的有效手段,更是抢占公共舆论高地,为维护交警正当执法权益提供有力舆论支持的关键所在。一是优化警民互动方式。以“警营开放日”“一日交警”“文明交通劝导”等一系列活动为载体,积极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社会群众走进警营,让他们近距离了解基层交警的日常工作情况,知晓交警所开展的大量有益工作以及当前交警屡受不法侵害的“现实困境”,减少和消除既有的误解和偏见,拉近警民、警媒之间的“心灵距离”。二是善于运用宣传媒体。一方面要加强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以及主流网络媒体合作,通过开辟固定的交警类栏目作为体现交警执法权威、宣传交警执法先进典型的“特色栏目”,并酌情选择侵害基层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从而达到教育群众以及震慑不法分子的目的。另一方面要依托微信、微博,建立属于自己的网络新闻媒体,要深入挖掘交警工作的典型、亮点,大力宣扬一线民警执法为民、执法为公的先进事迹,多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交警工作的艰辛,树立起交警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不断赢得社会对交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构建新型警民关系。三是重视舆情引导。要加强涉警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对涉及交通管理和交警形象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媒体关注焦点等要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一些恶意炒作、有损交警队伍整体形象的不实报道要及时通过外网论坛澄清事实真相,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网络舆论,有效缓解民警心理压力。四是对不良媒体敢于“亮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被不良新闻媒体乱报道、瞎报道,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侵害自身的名誉权的行为,当事交警可以在权益维护委员会的帮助下,要求相关媒体予以更正或消除影响。必要时候,当事人应敢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名誉。

加强交警教育引导,提高文明执法水平。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能力培养塑造,切实提升基层交警的自我保护能力,是预防和减少基层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受的不法侵害的根本途径,也是维护和保障基层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的必然选择。一是将公正严格作为执法守则。教育一线交警在执法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中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各项执法活动、各个执法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提高交警的执法权威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各界对交警工作的认可。二是提高语言艺术能力。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和谐、得体、适宜的执法语言能够起到增强执法效果、抚平交通违法者心中“怨气”的良好作用,可以说是每个基层交警必学、必练的“基本功”。三是时刻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针对频繁发生的不法侵害案件要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深度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时常教育基层交警“以案为鉴”,在执法过程中携带必要的单警装备并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四是提高警务实战能力。要积极参加战训基地组织的“战训合一”训练班,减少抵触心理,战训培训不仅能够使民警具备熟练、专业的单警装备操作技能和较高的肢体对抗能力,更能让民警成为警务实战的“行家里手”。

坚持科技强警,保护交警执法权益。在交通民警执法环境日益恶劣的情况下,我们的民警要学会运用科技工具和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路面监控探头的作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尽量选择有监控探头的路口和路段,如遇到侵犯执法权益的情况,可以调取录像作为证据。另一方面,对于现在已经配备的单警装备如执法记录仪、照像机等,执勤执法交警要熟练掌握使用技巧,准确判断执法中的各种复杂情况,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临危不乱,合理使用,保护自己的执法权益。

结语

2016年11月4日早上8:43分,在“四川交警法制在线”微信群中,广安宣发周杭转发了一段“11月3日20:36分 某地交警在光岳长江”夜查的视频,只见视频中一名交警被飞驰而来的小型汽车撞飞几米远。这起不久前发生的血淋淋的事件对我们基层交警日益松弛的神经应该有所触动。各级交警部门应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并将其作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重点工作来抓,毕竟维护与保障基层交警正当执法权益不仅是维护交警部门执法权威的需要,也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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