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编辑部
公安交管部门大力查处货车违规生产问题呼吁关注机动车消费权益保护
文 本刊编辑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机动车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机动车。截至3月中旬,我国已拥有机动车近2.99亿辆,北京、成都、重庆等18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我国已快步进入汽车社会,很多家庭也成为汽车家庭。公安部交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关注机动车消费权益,抵制车辆违规生产,避免购买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
近3年来,我国平均每年新注册登记货车263万辆,目前已达到2416万辆,占汽车总量的12.28%。2016年全国共发生货车责任道路交通事故5.04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4.68万人受伤,分别占汽车责任事故总量的30.5%、48.23%和27.81%,远高于货车保有量占汽车总量的比例。
近年来,我国货车(含挂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但货车交通事故多发高发,已经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按货车肇事原因分析,除驾驶人违法行为外,一些新出厂货车车型违规生产问题日益凸显,导致货车运输安全风险加大。
对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车辆生产行业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加大对违规车辆产品的通报、曝光和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违规企业法律责任。同时,公安部交管局强调,汽车生产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动汽车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日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曝光了车辆登记注册环节发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不一致等违规生产问题,涉及339个生产厂家的2008个车型。涉及违规生产车型较突出的企业有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公司、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等多家汽车生产企业。
公安部交管局统计发现,货车违规生产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键性安全装置缺失。货车防抱死制动装置(ABS)、侧后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及尾部标志板等安全装置,对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具有重要作用,但部分车辆未按规定安装设置。据统计,2016年有94个货车车型未按规定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104个车型未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71个车型未安装车身反光标识,56个车型未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
二是超长超宽、轮胎规格不一致等问题严重。超载超限行驶将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下降或制动失灵,成为严重交通安全隐患,车辆超长、超宽是引发超载超限运输重要因素,一些厂家违规改变货车车厢尺寸、更改轮胎规格、增加钢板弹簧数量,为超载超限运输提供条件。据统计,2016年有156个货车车型的外廓尺寸、货厢尺寸,145个车型的轮胎规格,与公告或整车出厂合格证标明的技术参数不一致。
三是监管技术要求不落实。调查发现,有70个重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车型未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348个货车车型未按规定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总质量及危险货物罐体容积、货物种类。
此外,车辆识别代号是确认机动车唯一性的重要编码,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得凿改,警方调查发现,去年全国共有233个车型车辆识别代号在生产环节就存在凿改、挖补等情形,涉嫌用已淘汰车型套用新车骗领机动车牌证。
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企业在车辆生产环节存在的严重缺陷,隐患车辆一旦流入市场,不仅直接伤害了购车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交通安全埋下严重隐患。据统计,部分问题企业的货车产品涉及交通事故起数、造成死亡人数占全国货车交通事故的比率,明显高于其产品保有量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比率。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8.76%,但其货车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全部货车责任事故的15.22%,造成死亡人数占18.24%。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2.17%,但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7.26%,造成死亡人数占9.13%。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1.94%,但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5.12%,造成死亡人数占6.19%。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2.62%,但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4.78%,造成死亡人数占5.55%。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0.84%,但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2.05%,造成死亡人数占2.4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示,汽车产品安全质量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提高车辆产品质量,强化车辆本质安全,对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减少人员伤亡至关重要。主动履行保障交通安全的社会责任是汽车生产企业负责、诚信的重要标志,也是长远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生产不合格车辆产品,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安全,要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动汽车文明建设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