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涛,刘彦,付炎,李程,刘磊娜,王伟
摘要:根据《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的安排,2013年,教育部启动了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的反响和良好的效果。文章以2013—2015年申报批准的药学类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与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相关的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和核心技术内容,得出药学类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构建中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和权利归属情况等信息,以及结合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具有的知识产权密集性和教学资源共享性的特点,提出了有利于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知识产权;资源共享;药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44-0262-04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迅猛发展,教育的信息化也越来越被关注和重视。2012年3月,教育部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中提出,加强信息化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向高校和社会开放。在随后颁布的《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教技[2012]5号)中提出要利用先进网络和信息技术,整合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高等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开发整合各类优质教育资源,建立高等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进高等教育精品课程、图书文献共享、教学实验平台等信息化建设。2013年8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3]94号),正式启动了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工作。
一、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发展现状
教育部分别于2014年初、2015年初和2016年初各批准了100个虚拟仿真教学中心为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共计300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经统计分析,上述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分属于194所高校,其中,与医药学类相关的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共有36个,其中具体涉及药学类的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有6個,分别是:中国药科大学药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西南大学药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医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成都中医药大学中医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类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和江西中医药大学中药产业链关键环节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构建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利用虚拟现实、人机交互、数据库和网络通讯等信息化技术,通过构建高度仿真的实验操作环境,使学生在虚拟环境中开展高效、安全且经济的实验,降低实验教学成本,提高实践教学质量[2]。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是一项涉及多层面、多领域、多环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来导向,也需要团队协作和联合攻关来保证[3]。目前较为可行的建设模式是采用校企合作研发模式,即以高校和教师作为实验教学思路的主导,将教学资源的开发及保障环节交给具有开发实力和支持服务能力的企业承担。校企合作研发虚拟仿真教学资源时,由于学校占据主导地位,所以学校应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另外,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坚持“科学规划、共享资源、突出重点、提高效益、持续发展”,其中“共享资源”是要求实验中心建设体现从“自己用”到“大家用”,过去服务于少数学生,现在要考虑服务多个专业、多个学校和多个地区[4]。当高校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所用的软硬件几乎完全从企业购买,不具有任何自主知识产权时,就无法做到完全的开放共享[5]。
校企合作共建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可以由多个有共同目标的高校和企业形成一个联盟,共同贡献各自的优势,去建设一个新的资源平台,期间无法避免的会涉及到各自原有的知识产权,以及在研发过程中也会形成新的知识产权。如何在知识产权框架下实现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资源共享,是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6]。根据信息被公开的程度,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具有保密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技术,如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第二类是受国家知识产权法明确保护、可以公开的技术,如专利[7]。第一类知识产权并不会被公之于众,但需要合作双方进行约定,签署保密协议,在约束条款限定的范围内分享其权利。第二类知识产权需要进行官方登记或审查,并依照法律授予相应的产权,该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将直接影响使用主体对其的支配和收益。
三、药学类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知识产权情况分析
本文以2013—2015年申报批准的药学类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与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相关的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和核心技术内容进行分析,并着重对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中各合作方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分析,得出药学类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构建中相关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申请和权利归属情况[8],希望分析结果对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参考。
本文数据的检索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检索数据库为专利之星检索系统(CPRS)、专利信息服务平台(CNIPR)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一)药学类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专利申请情况分析
在对2013—2015年申报批准的药学类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进行遴选后,对这些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专利申请情况进行了检索统计,结果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2013年至2015年申报批准的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中,涉及到药学类的共有分属于6所大学的6个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其中,中国药科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和江西中医药大学并未对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构建中的研发成果进行专利申报;在检索中还发现西南大学申请了12件虚拟现实相关专利,其中发明7件,实用新型5件,主要是围绕虚拟现实教室及其配件和系统而申请的专利,经分析,该12件专利与药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构建并不相关;上海中医药大学申请了24件专利,其中涉及诊疗教学仪器和计算机诊断鉴别方法,在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审评中得到了专家的一致好评[5]。由此可见,大多数高校并没有在构建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同时对所形成的新产品和方法申报专利,对所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意识还很薄弱。endprint
(二)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知识产权情况分析
大多数高校在构建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时普遍采用校企联合模式,在高校与企业所签署的开发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各阶段所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下面就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为例,分析展示其各个合作方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情况。
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在构建过程中,采用“共建、共管、共享”的联盟式合作模式,建设初期由“校企五方”共同投资建设,其中,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健康职业学院和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通过对实验教学过程的重构和对不同层次用人单位的调研,提供了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设计目标和建设素材;上海曼恒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和成都泰盟软件有限公司负责虚拟仿真平台和具体虚拟实验项目的建设以及日常维护。在该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初步建设完成后,校企五方与虚拟现实相关的专利申请和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见表2。
通过表2可以看出,南京中医药大学没有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和方法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其先后登记了3件软件著作权,分别是:于2013年登記的“紫外分光光度计应用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13SR155764);于2014年登记的“中药类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系统”著作权(登记号2014SR158858)和“高效液相色谱仪应用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14SR104977)。
江苏健康职业学院和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均没有对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和方法提出专利申请,也没有对所形成的新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
上海曼恒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比较强。经检索统计后发现,上海曼恒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申请了7件与虚拟仿真相关的专利,分别是:于2013年申请的均与虚拟投影相关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各2件;于2015年申请的名为“移动虚拟工作台”的外观设计1件,其主要用于对虚拟现实内容的展示以及交互应用。另经检索统计后发现,该公司还有14件与虚拟仿真软件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包括8件在2013年校企五方合作以后登记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这些证书的大致情况请见表3;另外6件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在校企五方合作之前登记的,证书的大致情况请见表4。
根据上述表3和表4的数据,可以得出曼恒公司虚拟仿真软件著作权年登记量的发展趋势图,如图1。
由图1可以看出,曼恒公司虚拟仿真软件著作权的年登记量是在稳定中有所上升的,这与该公司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有效地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是分不开的。图1显示,在该公司著作权年登记量的整体增长过程中,2012、2013和2015年的登记量略有降低,这是因为其已将虚拟仿真软件细化到了土木、电力、消防等分支领域,从而使主干平台类软件登记量有所下降。如果将该公司在分支领域的软件著作权登记量也汇总在一起的话,那么其软件著作权登记量的增长趋势将非常稳定。
成都泰盟软件有限公司没有对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和方法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其先后登记了2件医学类软件著作权,分别是:于2011年登记的“VBL-100医学机能虚拟实验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11SR035860);于2015年登记的“VMC-100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系统”著作权(登记号2015SR003542)。其没有对药学类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系统提出软件著作权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这五家合作单位中,只有少数两家单位是通过专利申报或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对新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但是,上述的这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依然比较片面,这五家合作单位对于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操作系统平台以及系统构建方法均没有申请专利保护,也没有对该过程中涉及到的硬件的研发与制造进行专利保护,这些都不利于全方位地维护校企五方的权利。虽然这五家合作单位在合作协议中规定了“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健康职业学院、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协助曼恒数字、成都泰盟向社会进行推广,所产生效益由五家共享”,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校企五方在合作过程中收益分配的纠纷,但终究无法实现该项目的充分开放共享、无法实现知识产权收益最大化的价值[9]。
四、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建议
目前,各高校在构建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时,往往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实验教学平台的应用性和建设成本的经济性上,而忽略了对于研发中投入及产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很薄弱。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上往往偏重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而较少提出专利申请;在创新形式方面往往偏重于软件的开发,而较少涉及硬件的设计与改进。
因此,各高校在研发构建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过程中,首先要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对构建过程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提高敏感度,进而用有效手段将其保护起来;其次,要注重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结合,注意软件保护与硬件保护的结合,全方位对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越是有力的保护就越有利于推广和共享。在高校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不但要对新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权属确认、保护和使用分配,而且要对合作过程中分别投入的原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通过对知识产权恰当的权属确认、价值评估和使用分配,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各参与主体的权益,有助于后期资源共享的顺利推进,努力做到虚拟仿真实验技术知识产权收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北京大学地球科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等100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通知(教高厅函[2014]6号)[Z].2014.2.
[2]唐景莉.技术革命催生中国高等教育变革[N].中国教育报,2013-7-8.
[3]王卫国.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思考与建议[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32(12):5-8.
[4]李平,毛昌杰,徐进.开展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提高高校实验教学信息化水平[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32(11):5-8.
[5]徐进.2013年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工作小结及2014年申报建议[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4,33(8):1-5.
[6]王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资源共享机制的研究与实践[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3,30(1):134-136.
[7]李秋容.论虚拟研究开发中知识产权的确认[J].学术论坛,2005,168:51-54.
[8]张瑜琦.虚拟现实技术在模型仿真领域中的应用专利申请情况分析[J].新应用,2015,(13):86.
[9]张明宇,王东辰.虚拟现实技术知识产权现状分析[J].科技传播,2015,(13),7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