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克印,吕万刚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建设研究
——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
沈克印1,2,吕万刚3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制度安排,逐渐拓展到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国内外实践证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对于优化体育资源配置、培育体育社会组织、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探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建设问题,从规制性、规范性与文化—认知三个层面,分析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性要素,针对法律制度需要完善、制度供给有待提高、政策执行难以到位、评价及监督机制缺失、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受限等问题,提出加强政府管理创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购买流程,健全评价与监管制度、提升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实力等策略。
公共体育服务;政府购买;社会学制度主义;制度建设
制度分析拓宽了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被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诸多研究领域所采用。社会学制度主义作为一个重要的新制度主义流派,具有特殊的制度分析范式,可以作为一种理论分析工具运用到社会科学各个研究领域。如今,发端于英美国家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制度安排,成为包括中国在内诸多国家实现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途径,并成为学术界的研究热点,很快拓展到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之中。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种理念和方式,对于优化体育资源配置、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培育体育社会组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运用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研究当代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的现实问题,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生命力,还能取得良好的研究绩效。为此,置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与体育治理的宏观背景之下,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研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要素与制度困境,并提出一些治理策略。
早在1984年,美国学者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发表了《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率先提出用“新制度主义”,复兴了制度分析的作用,成为新制度主义的兴起标志,为深化制度研究空间奠定了基石[1]。此后,新制度主义作为一个理论流派得到了快速发展,收到众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其演进过程也被称为西方政治科学的“第三次革命”。新制度主义是从组织环境的角度进行分析,去解释各种组织行为和组织现象,认为组织是一个开放系统,组织架构以及运作多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强调对组织生存的制度环境进行研究。与传统的制度主义相比,新制度主义不仅重视正式制度,还关注非正式制度;不仅重视制度与行为关系,还探讨制度的生存及演进;不仅重视宏观研究,还涉及到中观乃至微观领域。新制度主义是一种研究理论的统称,学界也划分为多种流派,其中以霍尔与泰勒的“三分法”最受认可,也就是把新制度主义划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2]。
伴随着韦伯的合法性理论、涂尔干的结构理论等社会学组织理论的发展,社会学制度主义逐渐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新制度主义流派。社会学制度主义突出了社会文化对制度的影响,合法化、制度化等概念成为其分析的基本变量,侧重于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甚至把文化本身也等同于制度,认为制度既包括正式制度、规范,也包括各种认知、道德和符号系统等方面,这是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的主要区别之处。正如斯科特所说:“制度概括为是由物质资源、符号性要素、社会活动构成的持久社会结构,包括为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要素”。[3]可以看出,社会学制度主义不仅保留了不同程度的方法论整体主义色彩,还倾向于将偏好的形成理解为受到文化、规范、认知、符号等因素影响的内生性过程,强调制度对个体产生强烈的影响,突出行动者的身份角色对个体的塑造作用。[4]同时,社会学制度主义也强调制度化过程的影响与作用,认为由于实践理性机制的复杂性,新制度产生的必会受到其他制度的影响,而在这一连续且复杂的制度化过程中,制度环境或文化背景起到重要作用。
制度分析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早被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亚当·斯密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所运用,后经科斯、诺斯、威廉姆森、马奇等人的拓展和演化,形成了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分析范式。在解释逻辑上,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解释逻辑属于适宜性逻辑,认为制度具有自主性,在集体互动过程中,影响到集体或个体的行为方式。在研究范式上,社会学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的其它两个流派在制度分析上有所区别。社会学制度分析主要侧重在组织层面,不仅从制度视角,还从文化视角进行分析,体现出“背景驱动型”研究范式,研究目的重在制度构建。在制度分类上,社会学制度主义从强制性制度(法律规章类)、约束性制度(社会规范类)和模仿性制度(文化认知类)三个层面来定义制度的,打破了制度与文化之间的障碍,体现出制度符合社会所认可的文化特性。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在完善的的制度系统中,规范性要素、规制性要素、文化—认知要素是基础要素,三者相互作用并促进组织稳定运行。[5]社会学制度主义实现了对传统制度主义的批判和超越,其独特的制度分析范式,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解释力,可以用来分析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的制度要素及制度困境,从而利于制度建设。
2.1 规制性要素
规制性要素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条例,具有强制性特征,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政府通过强制性机制来调节或制约购买行为和运作。在国家法律层面,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明确政府采购的主体、对象、原则、方式及采购范围等,购买的内容包括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为了促使政府采购更为规范化和法制化,更好地助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根据《采购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提升了政府采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也属于政府采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有法可依。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财政部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许多省份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另外,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不仅标志着体育工作步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阶段,同时也弥补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该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6]。
2.2 规范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主要包括价值观和行为规范,通过期望约束、价值目标、行为规则、道德规范、团体章程等将各种规范内化到行动之中,其扩散机制为规范性机制,合法性基础为道德支配。社会学制度主义更为看重规范性要素,认为制度是社会生活提供道德框架的的准则结构[7]。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看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规范性要素主要表现为政府购买的价值取向、社会期望、购买流程、购买原则、绩效评价等方面,良性的规范性要素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了一个健康的制度环境和条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价值观不仅表现为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也表现为评价购买的价值准则和尺度。在现代社会,政府作为人民权利的代表,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其应尽的本职,需要尽可能地提高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的体育需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必须汲取国内外经验教训,加强制度化建设,促使购买服务流程更加科学和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行为规范是依据我国体育事业基本现状、人民群众体育需求、社会组织期望、购买参与者的价值判断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约束、引导和规范作用。譬如:《政府采购法》中的第三条所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8]为了积极有序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除了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等进行了说明,还详细地阐述了监管机制和评价机制等内容,强调通过建立“黑名单”和“信用档案”等方式,完善行政、审计、社会、舆论等监督制度。
2.3 文化—认知要素
文化—认知要素位于制度最深层次,通过模仿性机制在社会互动中建构社会实在,包括共同的信念、认知、符号系统、意义框架及道德模板等[9]。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文化本身也是一种制度,是特定符合、道德模块及认知脚本的集合,通过整合消极或积极的文化,形成组织文化来影响个人的偏好选择和价值选择,从而影响组织的实践活动。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所认为的文化—认知要素,人的价值观会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产生影响,因为运行过程还是人与人的交易,通过共同的信念和理解,得到认可的文化支持[10]。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所参与的个人不是单向度的人,不是经济人假设下的静态地做出选择的个体,所涉及的体育社会组织也不能脱离人价值而存在,制度和人是互动的,都处于动态的文化环境之中。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体育强国梦的实现。目前,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安排和治理工具,而体育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促进体育治理创新等方面必然更加富有动力,这也为建立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新型伙伴关系奠定了基础。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要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11]。
3.1 法律制度需要完善,制度供给有待提高
随着《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的出台和实施,为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确定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在实践中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较多缺漏,相关的制度供给仍待提高。从购买的主体范围来看,《政府采购法》认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包括各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是将主体范围划定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这就缩小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范围[12]。从承接主体来看,尽管《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都对规定了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资格,但过于原则和标准过高,不利于一些非营利体育组织的参与。在体育领域,没有专门的法律涉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在地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也缺乏相应的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以及《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在宏观层面给予了指导,但没有针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模式、流程、定价、监督、评估等方面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可见,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仍然还是处于初步阶段,法律规章制度不健全在所难免,虽然部分省份和城市或地区制定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但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范围、程序、资金保障、争议纠纷等问题,对于参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体育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承接权力、税收政策优惠等政策还不明确。
3.2 制度设计不够标准,政策执行难以到位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制度设计是否标准,直接影响到政策执行是否到位。随着全国众多城市和地区陆续展开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探索实践,其购买内容和范围逐渐扩大,各地也相继出台相关文件。譬如: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江苏常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施办法(暂行)》、江苏南通市政府出台的《关于鼓励体育社团积极承担政府职能转移的实施意见》《购买体育社团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购买体育社团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5年上海市加大对文化体育领域公共服务购买力度,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这些政策文件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可见,有些省份和城市或地区陆续出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相关政策,但绝大多数仅涉及纲领性的制度设计和购买服务目录,还没有制定出比较细化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标准体系,更没有专门的监管与评价制度。政府购买的公共体育服务与政府采购机器设备等实物相比,性质上差异很大,因此,在招标投标、服务定价、财务预算、财政给付、过程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很难进行量化,这就造成购买随意性较大,标准不统一,政策难以落实等问题。总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在我国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相应的政策法规不完善,政策执行难到位。
3.3 购买操作不规范,评价及监督机制缺失
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也就是要确立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成为授权者和监管者,规范政府购买操作是建设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试图通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这种方式,整合社会各类体育资源,推动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但在实际购买操作中非常不规范,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机制缺失[13]。从主管部门行为上来讲,主管部门对所要购买的公共体育服务界定不清,个人干涉投招标结果,没有签到合同或不注重合同管理。各地政府所指定的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目录相差很大,购买的范围界定不清晰,项目的选择也太随意,有的地方政府根本就没有出台专门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目录,或者是出台的购买目录中还没有涉及到公共体育服务。从购买方式来讲,尽管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有竞争性购买、非竞争性购买和形式购买三种模式,但在实践中,主要是采用形式性购买,这就缺乏竞争,不利于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极易产生政府“寻租”形象。 从购买程序上来讲,由于公共体育服务是一种特殊的购买对象,购买者和使用者分离,数量和要求也难以确定,再加上购买信息不够透明,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购买程序的不规范。在绩效评价方面,从全国来看,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并未出台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价制度,评价指标体系也尚未建立。在监督机制方面,针对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督方式和监督主体单一,无法有效地对购买价格、资金使用、服务水平等进行专业监管,这就需要尽快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互动监管机制。
3.4 供给体制有待改革,社会组织发展受限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体育领域内的资源配置方式也发生了很大改变,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已成为当代体育体制改革与发展的主要趋势,特别是中共中央作出了“政企分开”和“政社分开”的重大决策之后,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体育服务职能会逐步通过购买形式向体育社会组织转移。多元治理背景下,政府不是唯一的公共体育服务提供者,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由原先政府单一供给向多元化方式转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仍对固有的体育管理权利不愿下放,不愿意把公共体育服务这项职能交给体育社会组织来承接,担心体育社会组织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害怕毁坏政府形象。另外,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缺乏配套的法律规章制度约束,使转移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状态[14]。体育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承接政府职能、提高政府供给公共体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多集中在养老、文化、公共卫生等领域,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方兴未艾,多数的体育社会组织仍未得到政府购买服务,大部分草根体育组织存在“登记难”“生存难”“承接难”“发展难”等问题。我国的体育社会组织总体上仍处发育阶段,其内部机制和外部发展环境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尽管也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特别要改变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形成的“双重管理”制度。
4.1 加强政府管理创新,界定服务政府的职责与范围
在我国“强政府”和“弱社会”情景之下,体育管理体制的行政化特征突出,政府对体育资源配置拥有垄断性的权力。由于政府的缺位、越位或不到位,再加上政府与社会争利的问题比较突出,这就制约着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市场起决定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新时期深化改革的基本内容和方向,为中国体育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可靠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育治理模式是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形成一种共生与互补的整体性制度结构模式,即多中心治理模式。加强政府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在理念上,政府管理理念创新一定要由“政府本位、权力本位、官本位”向“社会本位、权利本位、民本位”转变。在政府层面上,要形成体育制度体系、体育法治体系、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相统一的政府治理模式。其次,在管理方式上,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体育管理,通过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来提高供给效率,构建一个公开与透明、高效与法治的民生型和服务型政府。再次,打造有为政府,强化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责任担当[15]。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要体现服务意识,承担好服务职能,通过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契约化,从供给主体向体育社会组织转移,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组织形态。最后,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培养体育社会组织。“小政府,大社会”这种组织形态的构建,离不开政府作用,体育社会组织需要政府在产权、经费、编制、社保和人员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4.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共体育服务购买行为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直接相关的法律,但是这两个法律文件在有些条款设计上存在一些纰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法规文件尽管对以上进行了补充和解释,但是由于各省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和体育发展现状不尽相同,政策落实时无法与地方政府的实际状况相结合,这就造成了各个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时候,只能依靠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就会出现随意性,出现权力寻租现象,浪费体育资源。《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已迫在眉睫,需要明确界定购买公共服务的标准和内容。[16]地方政府也要尽快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对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范围进行详细说明。地方政府也应尽快出台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施意见和配套制度,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法律体系。同时建议制定《社会组织管理法》,明确体育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对体育社会组织准入资质、服务准则、经费来源等问题进行详细说明,为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在《宪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建立权威性规范性的法规体系,要明确各级各类组织的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和界限,依靠法律制度的约束力来行使职能。要整合现有法规,提升法规层次,可以通过公共服务责任法和地方分权法等形式,严格界定公共体育服务中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17]。
4.3 明确政府购买流程,建立和完善评价和监管制度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首先要通过调查,了解社会公共需要什么样的公共体育服务,政府要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明白“买什么”;其次,需要根据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和当地的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确定“向谁买”;再次,选择实施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程序,选择“如何买”;最后,需要对所购买的公共体育服务的进行评价,了解政府、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各个利益相关者是否满意,即了解“效果怎样”。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要规范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构建阳光政府,建立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渠道对社会公告,让社会公众或社会组织知道购买目录、购买价格、体育社会组织遴选、购买及中标程序、资金预算、满意度等信息。政府要加大宣传和调查力度,力争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为人民群众提供真正所需要的公共体育服务。第二,加强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合同管理。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或供应商签定合同,不仅作为政府财政预算和实施管理的依据,也是与体育社会组织或供应商进行收费的凭证。加强合同管理,可根据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灵活多样的购买合同类型,规范合同的签订,不能随意更改。第三,出台绩效评价制度。政府作为购买方,向市场或社会组织购买后,仍要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要对承接主体服务和财政资金等绩效进行评价。第四,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为确保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更加公平、公正、高效,需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与政府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要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心,杜绝出现政府“寻租”现象,建立科学的问责制度。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价监督机构或建立专家监督机制,也可以组成由消费者、提供者、购买者共同组成的内部互动监管委员会进行评价和监督。
4.4 建立信任文化机制,提升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实力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要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18]。”2015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出,要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利于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和消费过程中建构起基于市场规则理性的契约和责任关系,从而置换了作为公共体育服务出资者和供给者的政府与作为生产者的社会力量之间的政治权力关系,建构起理性的社会信用和法定责任制度[19]。从文化的视野来看,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也是一种文化行动,通过购买这种形式的文化行动,培养公共理性与建立信任文化,体现出社会公益心、慈善和利他精神。政府是公共体育服务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体育行政部门应该整合现有法规,出台较为细致的法律制度,理清各级政府与体育社团之间的法律责任,保证体育社团的独立性和自主性[20]。体育社会组织有着政府和市场所不具有的社会管理功能,政府可以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这种独特作用,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体育服务产品[21]。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都应树立官民合作共治理念,通过财政税收上的落实优惠政策、建立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多种方法和渠道来扶持体育社会组织,从而提升体育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完善体育社团的审批登记制度,降低体育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督。
发端于英美国家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制度安排,成为包括中国在内诸多国家实现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途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种理念和方式,利于优化体育资源配置、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和培育体育社会组织,有助于发展社会体育事业和促进社会和谐。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的作用,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形成公平竞争氛围,接受公平的规则约束,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政府作为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者,与体育社会组织应该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的契约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政府只有增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信任和认同,与体育社会组织形成合力,才能实现体育治理体系和体育治理能力现代化。
[1] James March , Johan Olsen.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Organizational Factors in Political Life[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84,78 (3):734-749.
[2] Peter A. Hall and Rosemary C. R. Taylor. Political Science and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s[J]. Political Studies, 1996, 44(5):946.
[3] [美] W·理查德·斯科特. 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M].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 马雪松,周云逸.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发生路径、内在逻辑及意义评析[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61-65.
[5] 谭融,郝丽芳.论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的分歧与融合[J].理论与现代化,2013(6):5-1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EB/OL].http://www.sport.gov.cn/n16/n1092/n16819/312031.html.
[7] [美] W·理查德·斯科特,杰拉尔德·F·戴维斯.制度与组织——理性、自然与开放系统的视角 [M].高俊山,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4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EB/OL].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590.htm.
[9] [美] W·理查德·斯科特. 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M].姚伟,王黎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65-67
[10] 蔺丰奇,李佳航.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J].经济与管理,2014,28(2):88-94.
[11]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新华网)[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5/11/c_1115249147.htm
[12] 胡伟.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的完善[J].体育与科学,2016,37(1):31-39.
[13] 胡秋君,胡晓.对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问题的再思考[J].学会,2013(3):31-33
[14]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操作规范研究[J].中国政府采购,2015(2):27-35.
[15] 刘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体育改革的逻辑、目标、动力及路径[J].体育科学,2015(10):10-16.
[16] 张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法律缺陷与制度重构[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126-129.
[17] 易剑东.中国体育公共服务研究[J].体育学刊,2012,19(2):1-10.
[1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01).
[19] 王浦劬.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机理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2(4):88-94.
[20] 黄亚玲.中国体育社团的发展历史进程、使命与改革[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27(2):155-157.
[21] 张燕,郭修金,杨斌.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组织体系的演进历程及模式建构[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5,39(3):8-11.
(编辑 任丹)
Research on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Government Purchase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Base on the Analysis Perspective of 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
SHEN Keyin1,2, LV Wangang3
Government purchase of public services is a system arrangement to change government function, and has gradually expanded to the field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 Practices at home and abroad have proved that government purchase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 is significant to optimize allocation of sports resources, cultivate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improve government’s efficiency of operations. Base on the analysis perspective of 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government purchase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 by analyzing the institutional factors influencing government purchase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 from the 3 aspects of regula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culture-cogni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strategies of strengthening government management innovation, perfect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clarifying 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 purchase, improving the system of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improving the ability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to participate to tackle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cluding imperfect legal system, shortage of institutional supply, unthorough implementation of policy, lack of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limited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
publicsportsservices;governmentpurchase;sociologicalinstitutionalism;systemconstruction
G80-053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1-9154(2017)01-0037-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政府职能转变视角下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研究”(15ATY00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机制研究”(14CTY010);武汉体育学院“互联网+体育”学科群资助项目。
沈克印,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E-mail:shenkeyin001@126.com
1.武汉体育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华中师范大学 博士后流动站,湖北 武汉 430079;3.武汉体育学院 院办公室,湖北 武汉 430079 1. Schoo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Wuhan Sports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9; 2. 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9;3. Wuhan Sports University, School Office, Wuhan Hubei 430079
2016-08-21
2016-11-18
G80-053
A
1001-9154(2017)01-003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