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雪洁
摘 要: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能够体现其对企业自主创新和民族文化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拥有知识产权也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力武器,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诉讼中,知识产权纠纷往往耗时巨大,这为权利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它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险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权利人只需要支付一部分的保费就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保障,避免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然而,我国现阶段对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世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保险的相关概念着手,分析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而给出完善知识产权保险相关立法的设想。
关键词:知识产权 保险 制度构建
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发生在境内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数目也逐年增多,很多权利人为了避免知识产权纠纷而采用更加经济方便的方式防控风险。知识产权保险的出现就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且主要为经济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提供有益的保障。实践中,知识产权保险在逐渐增多,知识产权保险法这一领域也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境外相关领域特别是英美国家已经对知识产权保险这一领域有了充分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然而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险市场的发展还不成熟,缺乏具体的理论指导和规制措施。
一、知识产权保险及其法律性质
(一)知识产权保险
知识产权纠纷可通过诉讼或者诉讼外的方式加以解决,具体来说,往往通过协商、调解、行政处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进行。其中,诉讼解决占据主导地位。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不只是为了维权,快速解决纠纷,实现长远的经济利益对权利人来说更加重要。在实践中,知识产权在诉讼程序中往往花费很长的时间,拖延的诉讼时间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精力、时间与财力物力。知识产权保险的出现就是为了补偿在这期间权利人因知识产权遭到侵犯而遭受的损失。
不同于传统的保险方式,知识产权保险是在保险法领域中对知识产权的保险。具体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情况发生时承担约定责任的保险方式。在发达国家,保险人对承保的知识产权以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理论与实践中,知识产权保险主要可以分成两大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和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前者适用于被保险人非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况,承保范围主要包括诉讼费用和在被保险人被判定侵权时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后者在被保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时适用。二者相比较,前者是被保险人被动遭受起诉而引起的保险,而后者是被保险人主动维权行为而引起的保险。
(二)知识产权保险的法律性质
1.知识产权法中的知识产权保险
随着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也更加被重视起来。传统的著作权、专利以及商标的分类将知识产权分成三大类,而知识产权保险也可以据此分为专利保险、商标保险和著作权保险三种类别。在知识产权领域,商业获利中表现的最为突出的是专利权,因为专利权往往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利器,而对专利权的侵权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2.保险法中的知识产权保险
在知识产权保险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在保险法基本分类中属于财产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也就是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责任保险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保险中,当作为被保险人被判定非故意侵权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向第三者赔偿。
知识产权保险与其他普通财产保险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知识产权与其他普通财产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无形的,因此保险公司在进行评估时,需要联合知识产权律师和保险经纪人等专业人士,进行复杂的评估计算程序。第二,知识产权保险的承保范围具有复合性,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保险不仅承保诉讼费用,同样承保非故意侵权时被保险人的赔偿费用。最后,大多数其他类型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权利人确定拥有的财产或者权利,而知识产权却并非是确定有效的,在实践中也有可能会被宣告无效。只要在承保时被保险人具有该知识产权,保险公司即可进行承保。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实施土壤
1.政府通过政策引导
我国政府重视并鼓励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发展,通过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相关工作、完善相关产业。我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均以服务新技术产业为目标鼓励开发创新型保险产品。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以上文件都表明了国家通过下发政策性文件对知识产权保险进行支持。
2.财政补贴促进实施
在地方具体执行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各地政府往往通过进行资金政策上的优惠鼓励开展相关的活动。比如:山東青岛市黄岛区与中德生态园共同出台的《知识产权综合保险保费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知识产权综合保险”投保的两年内,每年给予五十万元之内的保险补贴资金,从第三年开始,补贴的费用在每年实际缴纳保费的50%以内,这些补贴也算入年度科技资金的预算。
3. 保险部门的具体实施情况
在人保财险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合作后,其开发的保险产品种类包括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境外专利权责任保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等,并在多个城市开展试点。安信农业保险还联合了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专利评估机构等17家单位成立了全国首个专利保险联盟。
(二)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差异性
1.法律诉讼环境不同
我国的法律诉讼费用不如英美国家高昂,因此,仅承保国内知识产权的保费并不是很高。但是,中国企业在国外的竞争中或者参与国际展会时可能被诉知识产权侵权,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享有知识产权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此外,我国已经开展的知识产权保险往往是一种防御性的保险,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但是随着我国企业的竞争压力逐渐加大,执行保险的作用也会逐渐显现,它能够帮助中国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2.对保险公司法律管制的差异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险为商业性保险。目前来看,并没有哪一个国家针对知识产权保险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英国和美国等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主要是根据实践的经验产生,主要由保险公司拟定保单的条款。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多为政策性保险,主要由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支持。政府基于鼓励知识产权创新以及在海外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而对知识产权保险在政策上和资金上进行支持。因此我国对知识产权保险的监管也更加严格。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险相关立法的设想
1.法律性质与立法模式
根据知识产权本身性质的独特性以及非物质性,知识产权保险的立法应当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知识产权保险市场,促进知识产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知识产权保险的立法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单独立法和在其他现有的法律条文中进行补充立法两大类。然而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的相关研究不够成熟,不具有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或者在保险法中相应的条款进行补充是一种较为适宜的选择。
2.法律关系
对知识产权保险的保险人指承保具体各项知识产权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公司企业等能从拥有知识产权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团体。理论上,投保人在保险人同意下即可投保,但对投保人的范围应当有拓展,除自然人和公司企业外,行业团体也可以作为组织团体为知识产权投保。特别是出口企业往往需要借助团体的力量才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行业协会也可以成为保险人。
3.险种设计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专利保险的设计主要有方便规制,简洁易操作的特点。根据我国实践中的情况,我国应当借鉴英美的模式,并且开发符合国情的现代化保险制度。其中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应当属于保险业中众多职业保险中的一种,不应当归属于知识产权保险的规制当中。此外,在实践中应当区分境内的知识产权保险和包括域外的知识产权保险,主要是因为各国的法律诉讼环境不同以及评估知识产权的难易程度不同,保险公司对保险的制定也应当有差异。
四、结语
健全知识产权保险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并吸收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为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提供适宜的法律土壤是研究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这也需要政府、保险公司、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及知识产权律师等社会各方面人士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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