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的关系探究

2017-11-29 13:32赵瑛瑀
大经贸 2017年10期
关键词:民商法区别经济法

赵瑛瑀

【摘 要】 民商法、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关系,其不仅可以有效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还能对经济市场中人们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民商法和经济法除了有一定的联系外,还各自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所以,将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理解,是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前提條件。

【关键词】 民商法 经济法 关系 区别

引言

民商法和经济法是我国两部最重要的社会经济法律管理体系。经济法,是管理社会发展中的经济体,强调的是整体,如社会企业,经济法管理的主要目标是这些社会企业的生产过程,还有就是社会企业中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而民商法的管理重点则是个体,现阶段我国将民商法和经济法结合到一起来整治社会经济发展中个体经济关系,民商法保护的是个人的合法权益,民商法和经济法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但是它们的共同特征是维护经济利益。

1 民商法以及经济法二者之间的联系

1.1 调整范围交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调节、国家干预等活动的覆盖面会涉及到交叉,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以及国家干顶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整个市场,因此,和市场调节能够相对应的民商法以及国家干顶发所对应的经济法,在调整的过程中,其范围必然会有一定的交叉。也就是民商法对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不仅对微观经济进行调整,同时也能够对其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1.2 发挥的作用有互相联系的地方。从根本上来讲,经济法就是一种非常态的法律,具有一定的干预性。其强制性体现的比较明显,一些条文是强制性要实现的。其规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而民商法是一种常态上的法律,它强调的是用无形的手来引导市场,规范比较任意化,注重市场机制的内部化,虽然是无形的手,但是一旦突破法律的界限也会有非常大的处罚,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只是没有经济法的强制性和干预性明显。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强制性都是用来调节市场规范,加快市场经济发展的。

1.3 某些法律要素是可以通用的。在大体上看,概念、原则、制度以及调整方法这四大要素都是构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键几点,因此在某些特定范围内这些要素是可以通用的。例如,社会大力提倡的“诚实守信”、“公益活动”、“公共道德”等社会基本道德,这些都是民商法和经济法大力提倡的,在这一方面它们具有相同性。另外,民商法的法人制度也是经济法在进行民事责任确定时,确认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某些法律要素是可以通用的。

2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2.1 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发展,面临着诸多的不同之处,如,在调整对象方面,民商法的主要针对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其中包括财产关系,也包含人身关系;而在经济法当中,主要的调整对象,只涉及国家整体市场运行当中的经济关系,包含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但却不包含人身关系的调整。

2.2 调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调整方法的不同也是其主要的区别之一。经济法在对调整对象进行法律执行时,具备多维性与综合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与奖惩性,体现了经济法的规范性和严格性;而民商法的执行,更加注重的是当事人的特殊性,在调整过程当中,通过当事人关系的调整,达到补救相关行为对象的结果,其中强调了社会的个体性。

2.3 权利保护的不同。民商法中的民法作为保护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法律,保护的是公民个体,民商法在行使过程中,可以对社会经济层面的个体进行经济利益得保护,与之相反,经济法是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各种关系,来维护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由于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进行权利维护工作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民商法作为一门司法,更加侧重对个人利益的谋取,而不参与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维护工作,经济法是一门权威性较强的法律体系,在大是大非面前,将自身利益抛之脑后,更大程度上去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所以说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权利维护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

2.4 社会职能的不同。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由于价值取向的差异,导致了法律法规本身的社会职能,即本质差异。民商法的应用,主要是维护商品交换的平等与自由,其中民法与商法的本质大致相同,都是市民与社会的法,其社会职能都是维护民事主体的相关权利;而经济法则不同,经济法中存在一定界限,分割出民事与刑事,包含的主体一也更加多样,其社会职能的涉及范围更广。

2.5 主体意思表达的不同。民商法在行使过程中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个体利益的维护,比如在双方诉讼环节,双方的当事人可以为了维护本方的利益进行意愿的更改,然而经济法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它是通过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不断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法律条例制定,并且借助新时代下我国经济学家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认识和分析,制定出的实用性较强的经济法律体系,比起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就显得微不足道,所以在大是大非面前,应当将个人利益放在一边,全力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在主体表达上存在着较大差异,相比之下,经济法中的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更为重要,民商法中的个人利益就显得微不足道,所以经济法更具权威性,对我国建设经济大国影响比较大。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相互有所区别。通过对二者深入的分析,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不同层面的利益而存在的,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各自的领域进行有效的规范与约束,为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从而提高我国综合国力水平和经济水平。

【参考文献】

[1] 周建平.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6,(33):17-18.

[2] 徐莉.论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7,(13):224+22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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