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浅析

2017-11-29 13:10郭凯
青年时代 2017年32期
关键词:特点分析

郭凯

摘 要:近年来,网络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广泛应用让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变得越发快捷、方便,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通过借助互联网、现代通信技术、新型科学技术而产生的新型犯罪,其针对不特定对象而实施,采取非面对面接触的方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新的支付方式展开一系列诈骗行为,手段、方法的不断更新,使得此类犯罪难以识别、侦破、防范及认定。本文立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对其犯罪手法进行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争议的梳理,得出防范与解决此类犯罪的对策与建议,希望提高我国依法治理、打击防范此类犯罪的水平、能力。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特点分析;打击难点;提前介入

在英国与美国,新型的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第一大犯罪类型。近些年来,我国网络犯罪的数量已经占到犯罪总数的近三分之一,并且每年还在大量增加。不久前接连发生的多起学生被骗事件,再一次触发了公众敏感的安全神经,对于打击治理此类犯罪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可见,此类犯罪活动已成为当下危害社会安全的一大毒瘤,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又有“电信诈骗犯罪”、“信息诈骗犯罪”、“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等称谓,是借助电信技术的信息传播功能,通过向不特定的人群广泛发布虚假信息,以此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二)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状分析

电信网络诈骗数量近年来急剧增长。相比2000年时,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约是百余件,自法律裁判文书正式公开的2014年开始,我国公开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突破千件,如2014年有1398件,2015年案件达到3223件,数量大幅攀增,增长近3倍。从公民个人接到的骚扰电话、诈骗短信、钓鱼网站等的频率来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已非常猖獗。据新华社的报道,近10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

(三)我国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能够有效预防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我国相继制定和发布了若干规定,如2011年,最高院与最高检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此类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共同犯罪情形的认定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而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定性等问题作了指导性规定。2016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明确了对电信企业的政策要求,即电信企业要确保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率达到100%,严格落实与执行相关电话用户真实身份实名登记制度。

(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特点分析

1.犯罪主体集团化、职业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是团伙犯罪,分工细致,以吸引受害人群上钩。同时,犯罪分子分散且独立运转,形成分层、组织及团队,彼此之间有特定的角色分配,互为依附、默契配合,职业化、集团化特征显著。

2.犯罪方式隐蔽化、伪装化

无论是电话、短信还是网络诈骗,都与之前传统诈骗不同,此类诈骗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不会与受害人面对面的接触,而是通过伪装,借助、假冒他人身份进行诈骗。

3.犯罪手段科技化、智能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已从之前的手机、电脑、群发软件等发展为利用现代网络、黑客、新型支付转账技术等,并伴有精密分析受害人心理变化的专业知识分析,精准化作案,手段更为科技化和智能化。

4.受害对象广泛化、不特定化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诈骗行为前或行为时,并没有明确的受害对象,其目的是通过利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广泛覆盖特点和低价非法获得大量个人信息,进行“广撒网”诈骗。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手法分析

電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段不断更新、提高,类型也从单一的“广撒网”发展为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诈骗,但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本质和目的并没改变,针对受害人群具有某种“惧损避害”、“特殊需求”或者“贪利心理”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银行职员等身份,利用其社会公信力,编造出各种迎合受害人群内心需求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从而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一)针对惧损避害心理的诈骗手法

犯罪分子会利用受害人群的某种惧损避害心理,通过以下手段诈骗:1、冒充公检法等执法人员、税务或银行等工作人员,以受害人的银行卡、财产、税务等利益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为由而诈骗;2、广泛发送虚假的银行卡、网上银行等消费信息而诈骗;3、虚构与受害人相关的购车退税、医疗保险金、教育基金等即将冻结或急需缴费、转账等为由诈骗。

(二)针对特殊需求心理的诈骗手法

犯罪分子会利用受害人群的某种特殊心理需求,通过以下手段实施诈骗:1、通过聊天网站、QQ、微信、飞信等软件,设置虚假色情网站诈骗;2、广泛散步违法、违禁、低价走私物品等虚假信息,欺骗受害人支付定金、押金等实施诈骗;冒充上级、虚假招聘广告信息等实施诈骗。

(三)针对贪利心理的诈骗手法

犯罪分子会利用受害人群的贪利心理,通过以下手段实施诈骗:1、虚构中奖、补贴、救助基金等信息;2、设置虚假的网络购物奖励信息;3、以办理虚假的无息或低息贷款;4、低价出售虚假的房屋、车辆。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难点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破难度大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的隐蔽化与伪装化,犯罪主体职业化与集团化,侵害对象广泛化与不特定化,导致电信网络诈骗发生后,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门取款人完成。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受害人汇款地、取款地等都不在一个地方,无法确定嫌疑人真实身份及受骗款项的去向,导致案件侦破线索少、难度大。endprint

(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获取证据难度大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不同于以往的传统诈骗案件,其不存在实际真实的犯罪现场,犯罪分子和受害人也没有实际接触,整个犯罪过程都是借助现代网络或手机实现的,公安机关很难获取通常案件中的证人证言、物证等重要证据,而此类案件中特有的关键电子证据,比如短信记录、网上交易明细等,犯罪分子会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进行消除,难以追踪。

(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追缴赃款难度大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受害人被害的财物很难得到追回,原因是部分受害人被骗财物数额较小嫌麻烦就会选择不报案,部分受害人因为诈骗内容本身涉及违法事项不敢报案,部分受害人对所骗财物留存证据严重不足无法追踪,也有部分受害人报案但涉及到管辖问题无法及时立案。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呈现集团化、专业化的特点,实施犯罪行为人员众多、分工明确、彼此之间又不认识、作案时间短、跨地区甚至跨国家等,也给执法部门追缴赃款带来极大难度。

(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打击处理难度大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目前我国没有单列的法律或者法规对其作出详尽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定罪量刑,但在此类犯罪中又不能完全以詐骗共犯定罪处罚,导致部分犯罪分子不能得到依法受到制裁,存在司法漏洞。

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对策及建议

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的诈骗犯罪形式,具有科技化程度高、作案手段隐蔽多样、手法翻新快、蔓延迅速等特点,是一种受害面积广、犯罪金额大、侦查难度高的侵财性犯罪,是传统诈骗手段所无法比拟的新型犯罪。

(一)赋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单独立法的地位

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及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其单独立法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尚不存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是依据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对此类犯罪作了详尽的专门性规定,如德国刑法典中关于计算机诈骗犯罪的规定,日本刑法中也有“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的内容。我国有必要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地位,对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解决取证难、追赃难等问题,以弥补立法漏洞,为打击与防范此类犯罪提供依据。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

当前社会个人信息被恶意窃取、滥用、冒用现象严重,我国缺少一部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也只是散见于一些规章或制度中,导致个人信息的管理与保护存在漏洞。因而,首先要尽快出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严格规定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条款。其次,加强行业部门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加强信息源头保护,完善公安、通信、教育、金融等重点行业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最后,从源头处进行防范,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个人保护自我信息和隐私的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法检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从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特征及惩处难点看,有必要建立法检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实现公检法三部门相互配合、监督,提高惩处此类案件的司法效率。法检机关的提前介入,可提高获取案件证据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尽快侦破,减少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失。同时,公检法三部门密切配合,可以形成统一的执法思想和行动,统一证据规格,将法律的武器用足用实用到位,对犯罪分子予以严惩。

(四)建立规范的行业制度

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发挥好电信、银行、互联网等行业作用,提高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对行业监督力度,完善和优化公安、通信、金融等重点领域行业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从而充分维护个人信息、电信网络的安全,落实源头防控责任,为群众营造安全、文明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http://www.mps.gov.cn/n2255079/n5137689/n5512386/n5512398/c5519874/content.html.

[2]欧阳颖思:《探讨电信诈骗之特殊性》,《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4期,第278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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