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各国银行监管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

2017-11-29 19:30徐鑫
大经贸 2017年10期
关键词:监管体系金融危机

徐鑫

【摘 要】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之下,全球经济的紧密联系使得国金融市场的动荡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影响越来越大。毋庸置疑,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而银行业又是金融业的核心。欧洲银行业顺利渡过此次难关,直接关系到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尤为巨大。因此,由欧债危机的爆发所牵引出来的欧洲银行业危机引起了国际金融界的广泛关注,尤其对我国也敲响了警钟,研究欧洲银行业危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之前对此次欧洲危机的研究多集中在欧债问题上,本文对欧洲银行业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研究,并警示我国银行业应防微杜渐。

【关键词】 银行监管 金融危机 监管体系 监管对象

一、欧洲银行业监管改革背景

客观而言,随着欧债危机的深入,欧洲银行业的危机已经危及到了欧洲金融稳定的另一个“导火索”。欧洲银行业问题的相继发生已经对原本就脆弱的的欧洲银行监管机构提出了又一个新的挑战。一方面,由西班牙银行问题所反映出的,对成员国和本国银行监管不力,很盲目地在统一的大背景下,使得市场对欧元区整体银行业的排挤和忧心忡忡的情绪放大;另一方面,欧盟银行业之间成员国问题的表现,使得资本外逃等现象,必定会得增加存款人的风险和不必要的伤害。国际金融市场将这次欧洲发生的危机称为欧洲债务危机,目的是为了将配角当成主角。欧洲的多国领袖人物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想要通过财政紧缩来摆脱这次危机,说到底也犯了方向性错误。欧债的实质,是银行危机,其本质在于政治体制与经济运作之间的利益冲突。少数国家的主权债务危机,不过是触发点。

二、欧洲银行业监管问题

欧洲银行业联盟是各个国家之间对决和妥协的产物。与想象中的规划蓝图似乎有些不同。与本计划中的欧洲银行业联盟想要把27个成员国的银行全部归于这个计划中,而截至当下18个国家同意合并。而这些经过协商建立的具体协议,依然存在很多实际运行中面临很多不同的问题。特别是在早期西班牙、意大利需要在“单一清算”时想要用欧洲稳定机制(EsM)里的钱。但是在德国与联盟许多国家的强烈反对下,这次的求援最终不通过。不仅如此,因为清算基金的計划只有2016年才开放,资金收集时间为10年,伴随联盟对银行业资产负债表的整理,这期间,谁来负责这些支出?况且,500多亿欧元的清算基金能否全部收回还存在疑问。据统计,这一次爱尔兰银行清算要用的钱就需要300亿欧元。而更为糟糕的是,因为跨国银行不只是欧元区国家在经营,“银行业统一监管”必然会很多国家的反对。英国就表示:“欧盟的银行业条规必须只有在欧元区发生。”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业联盟受到怀疑的事情是,欧洲央行将具有银行破产的最终决定权。这意味着欧洲央行成为一个超越政府权利的机构。这直接威胁到兼具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两项重大职责的欧洲央行能否与原来的欧洲各国监管机构的配合工作,并与各成员国团结在一起,同时保证政策的独立性和规避风险。

三、欧洲银行业监管措施

欧盟委员会起草的公开备忘显示:“欧元区认为,一国银行体系的问题与不通主权债务存在一定的不良循环。为了使得折中货币体系可以可持续稳定,一个与之更先进的监管体系与更深范围的经济和货币欧洲联盟的需求变得更加清晰起来。正因为如此,2012年6月,欧元区国家与政府首脑下定决心建立起了银行业联盟。该草案依据同年11月被正式写入欧盟经济委员会经济与欧洲货币联盟蓝图。”从此之后,欧洲银行业联盟委员会将给予欧洲央行统一监管欧元区银行的“单一监管机制(SSM)”、建立一套完备体制来保护欧元区所有储户存款的“共同存款保险机制(DGS)”,和建立一只基金对不良资产过重的银行进行合理的破产清算与重组的“单一清算机制(SRM)”三大支柱组成。这次草案提出感觉非常简单,但如果具体到执行和落地却并非容易的事情。更加使得各国在执行细则上出现不同的意见,欧盟的银行业联盟迟迟不能系统的开展。2013年10月15日,欧洲议会和正式宣布了“单一监管机制”的相关法律条文。依据“单一监管机制”方案,从2014年底起,欧洲央行将对欧元区内具有大型系统强制性的大型银行(总资产达300亿欧元以上或占有本国GDP总额20%以上)进行直接监管。并且通过改善其他银行,欧洲央行将与欧洲成员国监管机构进行长期的合作。2013年12月欧盟部长理事会就“共同存款保险机制”实行了相互接受的意见。根据该协议范围所规定,欧洲联盟银行需要通过本国存款保险基金才能缴纳资金。而如果欧元区内的有一部分银行宣布破产倒闭,“共同存款保险机制”就必须通过规定在破产7天内,偿付金额不超过10万欧元账户储户的存款。今年4月所取得的“阶段性突破”,就表达了欧洲议会对“单一清算机制”达成的看法表示一致。从此之后,银行业联盟的三大支柱全部落地。根据决议,欧盟委员会将成立作为单一清算委员会通过此来出面稳定或关闭危机银行,以免使得银行对经济造成更大影响。而这次会议更为核心的问题是,将于2016年启动清算基金计划,通过向银行征集税收,在其后的10年内募集550亿欧元资金,以后破产银行的清算成本将使本区域内银行业筹集的清算基金担负。这样,以后为银行纾困买单的是股东与债券持有者,而不是纳税人。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法制体系不合理

通过以上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体系的了解。但是,这个体系内部存在着很多根源性的问题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表现的方面有许多。首先,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中,行政规章制度所占的比例高,并且法律层次和行政效率极其低下;第二,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中相互之间都存在着诸多重复,重叠,杂糅以及不合理的地方,并且是直接相违背的情况;第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银行业规章制度都只是狭隘地体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上,而没有从提高监管力度的方向发展,实现“效率监管”的理念。

(二)立法上存在空白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中的具体实施细则,这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立法具有滞后性。况且是现在金融一体化加剧的大环境下,金融领域发展速度令人目不暇接的情形下,事实上也就出现了立法上面的空白,这就成为了所谓的金融立法的真空带。正是立法空白的存在,才使得我国金融创新有可能性脱离监管控制,产生金融风险,最后酿成金融危机的大祸。endprint

五、中国对欧洲国家银行业监管机制的借鉴

1.确立重视安全兼顾效率的监管目标

我国银行业监管目标选择的中心环节就是如何配置银行业经营既需要安全性又必然要兼顾到效率性。按照正常情况,一味地支持银行经营的高效率,会使得银行经营风险的加剧,导致银行体系的不稳定因素发生,进而会危及到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一味地支持银行的安全风险又必将导致银行业经营效率低下,竞争力下降。所以,按一定比例配置安全与效率目标是银行业监管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在银行体系和社会经济都可接受的范围下运行,保持银行业经营的收益最大化,在银行业经营风险与收益的达到最好的平衡。

2.银行业监管机制的借鉴一定要进行充分的对比

每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机制必须要从本国国情出发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每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机制都存在着优点,也存在着缺点。我国在借鉴国外制度时,要充分设想该制度是否符合我国当代银行监管业的国情需要,寻找相同国家的不同制度和不同国家的相同制度,这便能得出对同样制度的較为全面的、客观的分析。只有通过比较了解到各种不同机制不同的优劣所在,以彼之长补己之短,打造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业监管机制。

3.不断地扩大监管的覆盖面,确保不留监管真空。

这次的国际金融危机展现出的是,强力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制度的全覆盖的关键体现。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商业银行以及一些金融中介机构通过自身的金融衍生品和金融优惠利率来逃避监管,最终造成了致命性的危害。银监会监管能力问题和包含面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特大重视。银监会通过设立各种功能性监管部门,实现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聚合式管理和重大信息的良性沟通。我们坚持银行系统和资本市场两者结合起来的监管适当风险隔离,我们不断完善对不同种类风险的监管,从关注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到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息科技风险和声誉风险的管理,再到防范每一种风险方面,更是不断深化细化。不但完善了对机构业务产品的线性管理,同时还注重对行为加强监管。

4.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维护我国融体系的稳定

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监机制不仅是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且会防止金融危机所必然要有所顾及,更加成为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自身所必须具备的,也必将成为我国金融业遵循国际规则和迈向金融全球化过程的需要。但并不是说需要立刻从国外的立法经验中全部提取出来,也不能闭门造车,自立门户。而是应该把握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在借鉴国外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周全的考虑到我国金融行业的国情。只有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加以更好地完备,才能谈论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以及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这些深层次问题。

【参考文献】

[1] 后危机时代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动向与评析,尹继志,南方金融,2013.

[2]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及启示,李文浩,金融与经济,20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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