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付旺
摘 要:公法经历了世纪世纪的湮灭,文艺复兴以后的甦生,新常态的崛起,在演变的过程中呈现了命运多厄的复杂变化。以公法为为研究对象的公法学亦然生机勃勃,现代公法作为一个整体,需要整体性进行研究和发展。统一公法学这一新概念,主张打破了公法学研究的条块分割结构,相关部门对公法进行了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的探讨和发展,并引发了学术界的百家争鸣,学术的争鸣即是学术发展的推动力,也是新学科诞生的催化劑,汲取各个学科之前的交融和营养,整合公法学科的学术资源,加强学者之间交流,打破了之间公法学现状,凝聚了公法学的智慧,构建统一公法学,赋予时代庄严的使命。
关键词:建立;统一;公法学
一、现代化公法崛起要求——建立统一的公法学
(一)现代公法发展重要性、成熟性、整体性
无论公法学现象是怎么多样和多变,构建统一的公法学都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公私法的划分虽然源于罗马,但是罗马法的本质是私法,公法不可能在奴隶国家得到真正的盛行和发展。在现代化公法的发展中,公法的重要地位已经突出明显,成为了一个重要性的标志。美国当代法学家说过:“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驾驭自己”。反过来回想下,人类从专制走向了民主,从战争走向了和平,从贫困走向了富裕,从人治走向了法治,这是一个多么艰难的历程,也是一个引起共鸣不争的事实。因此,可以看出,法治的本质是公法之治,是驾驭公权之治。换句话说,现代化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包含私法的发展,都向着公法的发展进行推动。对于一个社会的法律秩序来说,私法只能被认为是一个具有展示性质的并日益缩小的个人能动领域中。公法日益成熟的另外一个标志是现代化公法的发展,从根本上决定宪政体制和法治精神的成熟程度,其次,决定以市场经济的完善程度。各国也开始对公法制度进行学习、借鉴、移植,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加强了成熟和发展速度。第三个标志就是公法规范的整体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公共权力的整体性。公权力的相互交织体现了每个国家机关专有权力的丧失和权力界限的淡化,面对现代化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问题,各个国家之间也开始利用多种权力和手段解决现实问题。
(二)公法的分散、分割研究和发展对现代公法不利影响
公法和公法研究的理念是“源自高高在上的国家理念”。现有的公法研究格局和公法学科体系,基本上是为了适应和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专政行为,是形式上极为严格的权利分立结构产物。
(三)构建一门中观层次的公法学
公法规范性的整体性,是取代现代各个部门公法学科进一步发展的力量,一种趋势是学科的专门化,另一种趋势是科学的综合化。法学领域法学学科的结构也向着人们认知的方向畸形深化,并多层次的从简单走向了复杂化。与此同时,法哲学和法理学、法史学,也从高度概念化的形式中进行综合化。只有汲取各个部门之间的营养,并进行学术整合,构建联合和写作,加强交流,打破分割局面,凝聚法学智慧,构建统一法学,这样才能正视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感。
二、统一法学的整体性和规范性,共性公法特征及其公法规律为对象进行研究
(一)对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及其一般公法规律进行综合性公法学科
法学的“点”研究相对成熟,但是“面”研究十分空泛,“面”是“点”的不断深入和细化,是一种趋势。首先,统一公法学应当把整体公法规范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其次,统一公法学应当研究公法的共性特征;接着,统一公法学还应当把一般公法律纳入到自己的研究领域进行指导公法实践。
(二)统一法学是探讨各个部门公法之间的交叉和借鉴
如果单纯的从部门公法“点”进行研究,就不会把公法各个部门之间相互联系成为“线”,就会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现象。首先,统一公共法学要研究的是各个部门公法之间的交叉性内容。其次,统一公法学需要研究的是部门公法之间的相互借鉴内容,做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最后,统一公法学需要研究部门公法之间彼此依存的主要内容。
(三)统一法学是研究公法和司法之间的交融和渗透
新常态的背景下,公私法在交融上呈现了私法的公法化、公法的私法化、公私法融合社会法三种趋势。因此,想要统一公法学,应当理解公私法蕴含的时代精神和深刻哲理。统一公法学要对私法的公法化趋势进行研究,还需要研究公法的私法化趋势,同时还需要对公私法的交融部门进行融合社会法的趋势。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都需要和时代紧密相连起来,换句话讲,统一公法学科也就是时代的产物顺应。
三、统一公法学是以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作为主线进行开展
(一)公法理论在公法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面对千姿百态的公法现象,需要对不同的公法理论进行匹配,单凭公法单一的理论基础是不够的。在公法现象尽管形态各异的情况下,需要围绕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容开展,呼吁其一致性和协调性。由此,可以发现,由于公法规范的公共权力主体和公民、法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地位呈现了不平衡的现象,这就需要一个理论基础来保证公民的权力,达到双方主体地位上的平衡。私法制度在变迁的过程中,体现了自上而下的“诱致性变迁”,接近于“自发生成”是一种抽象变迁,更接近与“理性建构”,具体制度安排符合理性和协调的一致性。相对于私法理论而言,公法理论长期处于薄弱环节而零碎,相对于私法理论而言,公法理论更具有时代性和地域性的特点。
(二)公法理论的历史演变
同样的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但是公法理论基础赋予了极大的关注,他们不仅集中体现了传统公法基础不同形态的差异,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法理论基础演变趋势。围绕公法理论的争议也是多种多样,学派林立,趋势也向着“平衡”的角度发展。
(三)现代化行政法理论基础对现代公法理论基础的借鉴
新常态背景下,宪法和行政成为了不可动摇的主角。现代化公法构建是宪政的产物,地位也不断攀升,贯穿了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中的主线行政权和公民之间的相互对应。换句话说,公共权力主体和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应当实现总体上的平衡,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基础上进行公平分配公益和私益。endprint
四、统一公法学是以元概念、核心范畴、基本范畴为主体进行构架确立
(一)统一公法学的元概念
各个科学的基本概念统称为范畴,统一公法学的范畴体系,是数目众多的一般范畴和数目不多的主要范畴构建而成。公法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之所以不同,取决于逻辑起点的不同,逻辑起点在公法学的范畴体系中的元概念,演绎和派生出统一公法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一般范畴的分类。公共权力在公法学范畴体系中基于起点地位,在公法学范畴体系中也局于中心的地位,始终处于矛盾主导的一方,并演绎派生出来。
(二)统一法学的核心范畴
公法学范畴体系提供了起点,并从侧面反映出了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特征、自由和秩序的特征、公平与效率的特征、公益与私益的特征。
(三)统一公法学的基本范畴
正在整个公法范畴体系中,不僅是逻辑的起点,还是核心的范畴,主要包含了法治、公法、公法主体、公法关系、公法行为、公法现象、公共职能、公共服务、公法治理、公法责任......作为公法学基本范畴,并把基本范畴作为节点,辅助众多范畴的过程中,构建一个错综复杂并尽然有序、主次分明、枝繁叶茂的公法学范畴体系。
五、统一公法学是以对公法研究成为的系统整合构建科学体系
从统一公法学学科体系逻辑性问题分析,公法学的学科体系,是统一公法学内部框架结构。众所周知,科学理论的根据除了理论的真理之外就是理论的逻辑性,逻辑性体现的是理论自身反应客观真理过程中范畴之间的辩证和推移过程。从本质上,贯穿了公法学科体系中的真理性和逻辑性有机统一。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还是从现实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公共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都是统一公法学科逻辑性的主线,主要体现服务对象和公法最重要价值的追求,保证公民的权利。通过部门法学的演绎成功进行概括和总结,在此基础上进行提升公法现象和公法规律,达到公共权利和公民权利上的平衡。
从统一法学学科体系的系统性问题分析,使得各个子学科之间以“共振”方式进行协调发展,而不是“独居”方式进行发展,由此可见,统一公法学科的视野非常广阔,在连贯性的关系中,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公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统一公法学科学体系的时代性问题分析,任何学科理论体系必然代表着时代的特色,随着时代的变化和认识的深化,都必然存在着一劳永逸、永恒不变的话题,并顺应时代的基础上进行构建和发展统一公法学科体系。
从统一公法学科学体系的多样性问题分析,不同时代,不容的国度,形成的科学体系也就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个时代,同一个国度也会出现众多学科体系,这就是所谓的多样性。在众说纷坛的统一过程中,也推进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把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三个内容进行行政体系的构建,延续了体系多样性的生命魅力。
六、总结
统一公法学学科主要内容包含了发展的全局观,体现了科学理论的原则、精神、实质。换句话说,从直观认识到升华理论的过程,形成了思想的提高范式。他不仅是一种创新,还是标新立异的起点。构建一个完整提议法学学科体系,应从原则、内容、设想开始构建。任何一个体系的构建都是时代的需求和产物,探索和创新却是永恒的。统一公法学科体系要经过细化并正确的引导,保证轨道的正常进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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