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特点及检察机关的应对

2017-11-28 20:27徐强
卷宗 2017年31期

徐强

摘 要:目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影响巨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基于此,本文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特點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了检察机关应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以期提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综合打击力度。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打击

作为重要的企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劳动者为项目工程的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由于国内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加之部分企业缺乏自律意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时有发生,这不但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生活,也带来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特点

1.1 犯罪行业集中

犯罪行业比较集中,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特点。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国内案件进行分析得知,建筑行业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重灾区,其在整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占绝大比重。主要原因在于,建筑工程往往资金消耗量巨大,施工周期也相对较长。一旦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等情况,企业便无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而导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筑行业劳动者主要以农民工为主,自身文化素质有限,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也不高,因此非常容易成为被侵权的主要对象。

1.2 被害人数众多

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往往一个大的工程项目,动辄有几百名甚至上千名劳动者参与到项目施工建设工作中去。在正常情况下,工程项目在取得良好收益的情况下,企业能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进而满足劳动者的生活所需。但如果项目运行不畅,资金链出现问题,将会有大量劳动者难以获得经济报酬,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例如,2015年阜康市人社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阜港绿苑小区项目拖欠200多人工资。该事件的起因是由于工程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所造成的。针对公司拖欠的503.3184万元工资。最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为劳动者追回了劳动报酬,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3 犯罪方式隐蔽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界定,存在较多因素和限制。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取证,公安机关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的这种主观恶意,这样才能对公司进行起诉,并予以强制执行。但一些公司为了逃避法律惩罚,避免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责任认定,往往采取许多方式转移、虚构、隐匿和消耗财产。例如,有的公司负责人在具备足够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将公司账目上的资金直接用于车位的购买和公司内部装修建设,使公安机关认定企业“没有支付能力”,从而拖延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1.4 犯罪方法多样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指出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定义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如果无法判断企业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否由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的,那么企业很可能逃避法律制裁。而对于企业来讲,转移财产的方法非常多样,难以准确判断企业转移财产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例如,有的企业会从采购环节上大量采购供应商产品,通过造假账的方式谋取经济利益,转移企业资金财产。也有的企业会借助虚假并购和投资等方法,快速消耗和挪用企业资金,进而使企业出现无力发放劳动报酬的假象,这些都给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制造了困难。

1.5 打击难度较大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难度较大。一方面,建筑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多数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企业任承担主体和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混淆,导致在罪与非罪上会产生很大分歧,进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查和处理结果。另一方面,多数建筑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都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大量资金的转移和挪用都是非常隐秘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难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发现和确定企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导致许多不法企业逃避法律制裁。

2 检察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应对措施

2.1 检察机关建议立法机关完善保护性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决策,法律体系上的不健全,导致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实施面临巨大障碍和问题。对此,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应积极建议立法机关完善相关保护性法律法规,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治理创造良好的法律基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影响非常恶劣,后果也非常严重。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群体,在缺乏有效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只能采取上访甚至是极端行为来保护个人权益,这些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非常严重。对此,应将劳动者权益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刑法的完善以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欧美等国家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处罚非常严厉,我国在此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借鉴和引进,提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企业的惩处力度,增加法律威慑力。对于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不但要处以巨额的经济处罚,还应降低企业征信,以此降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发生。

2.2 完善行刑衔接工作

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企业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应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工作,切实提升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是行刑衔接的重要组成,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联合,是治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关键所在。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必须建立联勤联动、案件移送和案件监督等科学制度,各部门在认真落实和负责本职工作的同时,应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探讨案情的处理方式,可以提前介入案件,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强制执法力量,共同提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

2.3 加强联合执法工作

基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审查和治理难度,必须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审查起诉制度,充分发挥各机关部门能力,切实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之下,打通人社、公、检、法联合治理网络,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组织。执法小组成员要明确划分好职责,有效开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企业的审查工作,针对有争议的案件要联合实施、依法侦查、从严处理,真正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2.4 强化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的检察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机关。劳动保障检察部门应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价值,为劳动者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和维权途径,减少劳动者权益损害案件的发生。为保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检察监督,提升其办事效率和工作实效。首先,可以督促劳动保障检察部门开展全面的内部培训,使其能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其次,加强检察执法监督工作,采取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接收投诉举报方式,确保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能力的提升。

3 结语

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有关机关可以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深入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治理工作,加强违法案件的审查、起诉和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降低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可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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