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中国发展相互保险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7-11-28 16:59廖幸
科技经济市场 2017年8期

廖幸

摘要:中国保险行业目前面临着通过引入外部变革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相互保险社的设立,有助于解决眼下保险行业的发展痛点,引导行业变革,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是保险服务供给侧改革的积极探索。近年来,国务院文件多次提出加快发展相互保险,为相互保险社提供了政策基础。同时《保险法》也为相互保险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现代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成为相互保险发展的助推器。

关键词:相互保险;互惠互利;风险共担

1设立相互保险社的必要性

1.1相互保险社为会员提供保险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长期的历史任务,保险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独特的作用。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机制,使遭受损失的个人、家庭和企业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为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提供了保障。2014年8月发布的“新国十条”提出到2020年,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相互保险社在为会员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社会和企业的稳定和谐,体现在:相互保险社除了可以发挥一般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功能外,更由于其秉承“同舟共济、互惠互利”的经营原则,以建立广泛的分享群体和更长久的发展战略为宗旨,可以成为社会和企业发展的稳定器。

1.2相互保险社是保险服务供给侧改革的积极探索

“十二五”期间,国内保险市场活力被不断激发,在保险行业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保险市场的供需关系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第一,在保险产品的供给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中小型险企为了争夺更高的市场份额与保费规模,多主打短期理财型产品,以较高的产品收益而不是保险保障利益迅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在产品创新上缺乏突破,以分红、万能、投连险为代表的理财型产品保费收入占比不断提高,消费者的保障需求无法被满足,而被引导成理财需求,以致传统保障型产品的市场发展受到限制。第二,从保险服务质量来看,目前商业保险市场,从承保环节开始,客户服务信息传递便存在递减,因此客户难以清晰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实际保障和责任归属;而在理赔环节,繁琐的理赔材料要求和理赔程序,客户往往会处于理赔难的困境之中,导致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人身风险保障的服务需求。

在消费者面临保险产品与服务供给无法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相互保险社能更好地解决消费者的痛点。第一,在产品方面,具有低成本和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特色的相互保险模式,将能够满足大多数会员对人身保险的基础保障需求,而根据会员需求进行保险方案和产品的灵活配置,也能够使互助群体共享保障红利。此外,非盈利性的特性使得会员间更容易形成信任共同体,规避市场道德风险,从而更加便利的实现个人风险需求的转移。第二,在服务方面,相互保险社因其客户同时也是公司的所有者,可以较好地实现客户与公司的利益一致,从经营理念和流程设计上较好地规避销售误导和理赔流程繁琐等现象。客户对保险保障服务质量的提升诉求,将通过相互保险社的会员参与公司治理而得到较好解决,商业保险市场的服务差、服务难等痛点将在相互保险社的经营中迎刃而解。

2016年6月,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筹建,标志着相互保险这一国际传统、主流的保险组织形式即将在我国开启新一轮实践探索,我国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迈出了全新步伐。

从筹建方案来看,上述相互保险组织均遵循“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的核心理念,注重发挥相互保险的独特优势,致力于在当前国家亟需的小微企业、建筑企业金融服务以及特定群体养老健康保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总体呈现出“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优”的鲜明特征,对于推进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完善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设立相互保险社的可行性

2.1监管政策为相互保险社设立提供了基础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提出,要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健全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随着“新国十条”的逐步贯彻落实,2015年1月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出台,相互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上逐渐成为热点,有关相互保险的政策在不断完善。

近年来,国务院文件多次提出加快发展相互保险,充分挖掘其中蕴藏的巨大发展潜力和社会效用。相互保险是全球保险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有望成为保险业增长的新引擎,可以提供简便灵活的保险服务,从而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发展相互保险,是保险业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重要举措。国家支持相互保险发展的若干政策为相互保险社设立提供了基础。

2.2相互保险社设立具有法律可行性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即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仅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依据《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公司性质的其他组织。虽然根据现行《公司法》,相互保险组织由于没有注册资本等因素,无法归入“公司”的范畴,但保监会出台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明确了相互保险组织可以提供保险服务,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因此,相互保险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可以界定为“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符合《保险法》第六条关于保险人主体的要求,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从法律实体角度存在可行性。

其次,2016年5月,中国保监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众惠财产、汇友建工和信美人寿等三家相互保险社的筹建申请,这意味着设立相互保险社在法律实践層面具有可行性。endprint

2.3“互联网+”是相互保险社业务快速发展的助推器

互联网拓展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空间,提高了行业风险定价和管理能力,优化了行业销售模式,实现了精准营销,提升了行业客服水平,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可以灵活应用“互联网+”进行保险模式及产品创新,成为互联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参与者与贡献者。

3相互保险在中国的前景预测

3.1中国拥有适合相互保险生存发展的土壤

研究分析表明,我国目前保险的社会认知程度仍有待大力提升,市场的竞争仍需大力规范,对投保人的保护仍需加强,其阶段的发展特点非常类似于美国保险市场在上世纪初相互保险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的保险业高速发展,当时有不少寿险公司在推销人寿保单时误导宣传,忽视保单持有人的权益;采取割喉式的竞争模式,许诺投保人高额的佣金回扣;投资纪律松懈,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盛行。此外,当时美国社会对保险的认知度较低等现象,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状况相似。中国保险行业目前面临着通过引入外部变革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相互保险社的设立,有助于解决眼下保险行业的发展痛点,引导行业变革。

3.2现代互联网将大大促进相互保险市场的发展

互联网以其讯息传递时效性高的特点,可以克服传统商业展业过程中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消耗。应用到保险领域,移动互联时代可以降低新成立的相互保险社的获客成本。比如,基于已有平台,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会员;有了会员基础的相互保险社在设计产品时,可以有较低的费用率,从而增加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形成良性循环。此外,由于互联网电子支付平台的成熟,承保端可以尽可能的缩短见费出单的时间,使得出单、承保、保险责任生效这几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提高运营效率。

3.3将首先从发展滞后、有痛点的保险品种中切入

目前中国保险行业险种发展不均衡,财险中车险仍一支独大,占据行业70%以上的市场份额,其他险种发展滞后;而寿险行业的健康险和养老险也发展相当滞后。这些行业痛點通过相互保险社,解决难度会更小,发展会更顺利。以健康险为例,2014年健康险保费只有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1.2%,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寿险、养老年金、健康险三足鼎立状态差距甚远。随着疾病年轻化趋势的加重,人们对健康重视程度的加强,健康险产品的需求和供给矛盾将更加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下,相互保险可以很好地发挥对投保人的保障作用,弥补健康险的发展不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