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照蔚
摘 要:当下作为国家机关中主要执法者的公安民警执法权威有所下降,其形象逐渐受到民众质疑。对这一现象进行内外因方面的思考,大致可分为执法规范性缺乏、公共关系能力薄弱、基层警力素质落后、相关法律建设滞后、非警务活动影响、舆论宣传污名化、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和少数人思想偏激等因素。
关键词: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舆论宣传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7)34-0191-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7.34.113
近年来,各地新闻中频频出现少数民众阻碍警察办案和妨碍公务的事件,在社会层面上“仇警”心理突出,甚至引发不少暴力抗法和暴力袭警事件,让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而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其他任何部门都不能承担这个重任,若是警察执法权威弱化,那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稳定,进而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分析当代中国,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下降时,可以说,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影响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因素有很多,粗略可以分为内外因两大因素。
一、内因是根本性的因素
(一)执法规范性缺乏
当前,公安队伍执法缺乏统一的装备配置、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方面的具体规范,造成警察在执法行为中发挥的空间较大,也就容易与执法行为的科学性相悖。比如语言的不规范容易让对方产生误解,在拘捕或者盘查过程中没有统一的关于自我保障程序的法律性的规定[1]。进而这些个别问题往往就会产生“蝴蝶效应”,从而导致了部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不配合、不信任。
(二)公共关系能力薄弱
主要表现为执法机关与公共媒体之间沟通不畅。一是缺乏主动宣传意识。部分公安机关缺乏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资源的意识,导致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得不到有效的正面宣传。二是缺乏接受舆论监督的勇气。个别公安机关对媒体报道的队伍问题,不敢正视,刻意回避。三是回应社会热点不及时。对涉及公安工作的社会热点,若不及时回应,将致使流言四起,引发工作被动。如“庆安火车站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公开视频资料,引发社会热议,导致后期做了大量工作进行弥补。
(三)基层警力素质落后
警力素质这里既有人的因素,又有物的因素。一方面,在我国,相对于其他机关公务员,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公务员确实相对学历较低,考录门槛也较低,而基层警力的组成除了民警,还有为数不少的协警、安保队员等等,素质参差不齐。确实有少数的民警法律政策掌握得不全,没有切实掌握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和群众搭不上腔、对不上调、交不了心,从而导致了群众基础差,甚至有少数民警执法的理念存在偏差,在执法的时候以管人者自居,抖威风、耍特权,動辄就训人、暴“粗口”,从而引发了拒绝阻碍执法问题的产生。
(四)相关法律建设滞后
现行的《人民警察法》对于扰警、违警、袭警和恶意投诉等情况也没有详细的解释说明,以至于造成相关法条在实际适用上面无法明确认定[2]。法律对侵害民警的合法执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的力度太小了,犯罪成本过低了致使有不少人会铤而走险去尝试,例如“公然侮辱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这一行为,其处罚的力度和他人对普通公民的侮辱的处罚力度是一样的。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发现,我国法律尚未设立“袭警罪”。对袭警犯罪,现行法律没有专门法条,缺乏法律威慑力。目前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人民警察法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纳入治安处罚;只有刑法将“妨害公务”或致伤、致残、致死警察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处以刑罚;而没有造成民警伤亡的其他行为,仅作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实施有效打击。
客观上说,我国现行的法律尽管对“民警执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了一些的规定,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还是比较笼统模糊的,量罚明显轻了,缺乏法律的威慑力。与此同时,当前,规范人民警察执法执勤的制度虽然有很多,但绝大部分都是粗线条、框架式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基层在接处警及交警路检路查等勤务中,工作量很大而且是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什么情况都有可能遇到,但大多数省市所出台的工作规范中都没有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具体处置程序,一旦出现了类似于邯郸的“软抗法”的情况,现场的民警就不知道如何去应对了,以致发生了“跪地式执法”这样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
二、外因是推动性的因素
(一)非警务活动的影响
当前,存在少数地方对涉及有公安职责交叉的执法或事务,总是喜欢过度地使用公安机关,有的时候甚至是将其他部门该管的、该做的事情也都推向公安机关,导致了有少数职能部门存在着“懒政”这一现象。比如在处置医闹、非法上访、讨薪讨债甚至是部分的公共安全事务中,有少数部门不想办法去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而是一味地去依靠公安机关抓人、打击来解决问题,导致了警民关系的紧张。
由于公安机关受双重性质领导,有少数的基层政府在处置征地、拆迁、信访等等疑难复杂问题的时候,往往是把公安机关作为“主力军”安排到了现场,然而民警在处置的过程中却是无所适从,腰杆不能挺,手腕也不能硬,严重地影响了执法的权威,一旦矛盾被激化了,民警就会骑虎难下直接成为了“焦点”,甚至成为情绪过激的群众的直接宣泄目标。
(二)舆论宣传污名化
当前社会,“反腐”成为了标签词汇,这一类影视作品在逐渐增多,艺术加工总需要有好人和坏人,而广大警察往往充当了负面形象的代言人。例如今年几部在社会上有着广泛影响力的影视作品中,《人民的名义》突出的是人民检察官的形象,人民警察往往成了被专政的对象。无独有偶,年度票房奇迹《战狼2》点燃了百姓心目中对于国家强大的渴望和对于人民军队的敬爱,但是在影片中人民警察却成了暴力拆迁的保护伞。另外,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为了衬托某些政府部门的高大上,编剧们喜欢用所谓“好莱坞”模式,把负面形象人物放在警察队伍里。总之,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为了增加收视率,一些类似“警匪勾结”,公安队伍中个别的“害群之马”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等等的情节被过分得夸大,一些新闻报道和纪实类的节目的误导,以及为了片面地追求观赏性导致了警务秘密的泄露,致使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神秘感渐渐消失,最终导致个别群众公开挑衅民警的执法权威的现象的产生。
(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原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说过:“社会个人权利意识增长过快,拒不服从管理,围攻殴打暴力威胁伤害警察,这是对公共权利的一种蔑视。”当前,我国整体的法制水平还不高,不少群众对法律的概念认识比较模糊,只限于一知半解,当遇到个人利益受损的时候,其“自我保护”的意识立即“觉醒”,投诉、举报甚至是采用侮辱谩骂、围攻阻挠、暴力抗法等方式来反抗对付警察,这一现象绝对不是群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而恰恰相反的是善恶不分的表现,也是法治社会的悲哀。而真正少数的违法犯罪分子往往刚好是利用了群众这一心理,恶意地挑唆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殴打执勤的民警,激化矛盾,破坏了警民的关系。另外一些好逸恶劳的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其本身就是想“游离”在法律之外的,一旦公安机关对其依法打击的时候,他们就会立马不惜采取一切手段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以至于袭警和妨害公务案件的多发。
(四)少数人的思想偏激
有少数人受到了西方的拜金主义以及党内个别腐败案件的影响,从而滋生了仇富、仇官、仇视社会的心理,而人民警察天天都要和民众打交道,在很多情况下也就会成为少数人发泄不满的对象。也有人对“人权保护”和“文明执法”等等的理念存在着片面的理解,甚至存在“法不责众”等错误的思想,以致一些“小打小闹”式和群体式的“软抗法”行为的发生。
三、结语
“人民警察”这四个字曾经是威风凛凛的存在,警服上的国徽代表着正义与安宁,周总理曾经说过,“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也是国家安危的重要保障,失去权威,国家难以长治久安。近年来警察权威屡屡被挑战,在民众心目中地位下降,有自身建设的内因,也有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外因,一方面改进自身建设,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执法规范性,公共应对能力,执法素质,另一方面也需要改善社会环境,政府社会齐心协力为警察执法权威创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环境,警察权威才能重塑,社会才能稳定。
参考文献:
[1] 董邦俊.暴力袭警之原因与多元化防治对策[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0(1):20-26.
[2] 王卓君.暴力袭警与警察的正当防卫[J].宜春学院学报,2007,29(3):42-46.
[ 责任编辑 张亚欣]endprint
学周刊·上旬刊2017年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