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父亲从事系从事月饼制作、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为了给月饼“增色”,刺激顾客的购买欲望,其虽知道使用亚硝酸盐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但仍会在过程中添加,一般含量残留为47.7mg/kg。岂料,目前我父亲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拘留。请问:国家卫生和计生委颁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只是将亚硝酸盐界定为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只要小于或等于30mg/kg即可。我父亲超过该标准,只能说其生产、销售的是不合格的食品,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怎么会涉嫌犯罪呢?
读者:肖春凤
肖春凤读者:
你父亲的行为确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该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与之对应,你父亲的行为明显温和:一方面,亚硝酸盐必须严格使用。虽然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是国内外肉类制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也规定亚硝酸盐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用于酱卤肉制品生产加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同样没有禁止使用,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且必须按照标准规定执行使用量和残留量。你父亲明知用亚硝酸盐为月饼“增色”对人体有害,却大大超过用量,明显是对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违反。另一方面,亚硝酸盐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正因为亚硝酸盐名列其中,决定了你父亲难辞其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