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社团自治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角色研究

2017-11-27 23:54王扬
体育科研 2017年4期
关键词:社团政府体育

王扬

体育社会科学

体育社团自治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角色研究

王扬

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都乐于将体育社团选定为承接主体。但是当前的体育社团在社团设立、机构设置、业务活动开展、经费来源、内部章程、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种种困难。这种自治困境既使政府购买服务缺乏竞争环境,也使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制管理难以实现。因此,提出通过主张体育社团的自治制度设计、区分政府购买体育社团自身职能范围之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之构建,将体育社团自治嵌入到政府购买服务的大背景中。

社团自治;政府购买服务;公平竞争

1 问题之提出

继党的“十八大”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以来,体育社团实体化进程不断加快,以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为例,它在2016年率先完成脱钩,中国足球项目运动管理中心被撤销,中国足协自治化进程迈出关键一步[1]。自然地,脱钩后的体育社团如何生存就成了各级政府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都乐于将体育社团选定为承接主体,这样体育社团获得资金的主要来源从之前的政府预算变为体育局向其购买服务,理想目标是既可以达到培育体育社团的发展,又能促进政府的职能转移。

政府购买服务选择体育社团作为承接主体固然是一种双赢的选择,但政策的制定者过于偏好这种选择,将培育体育社团的发展作为是否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必须考虑的价值之一,并选择体育社团作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承接主体,在体育社团同构于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时,就会存在诸多的弊端。例如,在2015年上海市举办的市民大联赛中,承接主体绝大部分都是体育社团,在50个中标单位中只有3个是属于企业的俱乐部[2];江苏宜兴体育局直接委托各地体育协会举办赛事;北京市体育局向各附属体育协会购买服务[3]。这种将政府购买服务与培育体育社团的发展捆绑一起的做法在学界也不乏支持者,有学者就主张将能否促进体育社团的发展作为是否选择购买服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不能促进体育社团发展的不得选择购买[4]。实务界和理论界主张将政府购买服务与培育体育社团的发展捆绑在一起有其合理性,理由在于:在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中,体育社团作为非营利组织具有非分配约束的优势,相较于企业更容易获得公民的信任;而相对于政府而言,体育社团的去官僚化结构和服务于特定人群的特征,可以提供成本更低、更专业化的服务[5]。

但是,我国现阶段的体育社团大都同构于各级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社团自身发展不完善,实体化、自治化程度低,难以满足政府购买服务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当体育社团在资金、决策、业务活动上都依赖于政府时,就不可避免地沦为行政机关的附庸,成为政府的办事机构之一,政府购买行为呈现出“内部化”特征和形式性购买[6],导致难以达成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公民的体育需求也不能得到有效满足。例如,实践中,有的社会组织是在接到政府购买服务的任务后才专门成立的,这就导致接受采购者和采购组织并非两个独立主体,购买目标比较模糊,不存在竞争市场和竞争程序[7]。因此,现阶段将政府购买服务与培育体育社团捆绑在一起,存在诸多的弊端。那么,现阶段的体育社团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存在什么样的困境?体育社团自治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究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嵌入体育?这些都是本文致力于探析的问题。

2 体育社团自治之困境

2.1 体育社团自治之外部困境

在体育社团的设立方面,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一个体育社团必须要经过业务主管机关的前置审查,同时还要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审批;在成立社团的条件上附加了诸如会员人数、固定场所、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等严格的限制条件。这样严格限制的条件阻碍了体育社团数量的发展,大量民间草根体育社团因找不到业务主管机关的挂靠,难以在民政部门登记,成为了随时可能被取缔的非法社团。因此,已有的合法体育社团大多是政府设立的官方体育社团,是计划经济时代为了对外交往而设立的不具有实体性质的体育社团。这些体育社团附属于政府机构,不具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意志,难以达到自治主体所要求的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

在体育社团的机构设置方面,我国的体育社团与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官民二重结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是附属于体育局的事业单位,体育社团与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同构导致体育社团的负责人大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自然而然地,作为国家机构附属下的人员要听命于行政机关的领导。在体育社团的领导人任命上,大都是体育局的领导人员兼任或者由体育局的党组织会审批[8],而不经过体育社团的民主选举程序。在体育社团负责人方面,《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社团的主席和秘书长一般由总局领导和机关各职能部门以及社团所挂靠的单位领导担任,社团的副秘书长由直接负责社团具体工作的业务处室的领导和总局主管业务部门的处室领导担任。这样由体育局的领导人员兼任或直接决定的社团负责人自然要对政府负责,工作开展的好坏不会对社团负责,使社团在开展活动时更多地考虑行政机关的需求而不是社团发展的需求。同时也使体育社团与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出现体制混淆、责权不明、业务不分、推卸责任等现象,严重阻碍了社团自治化的发展[9]。

在体育社团的业务活动方面,很多本属于体育社团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由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来承担。以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为例,中国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承担了本应由中国篮协承担的后备人才培养、裁判员管理、竞赛管理、教练员培训、与篮球有关的科研、社会篮球的普及以及篮球的商务开发等;留给篮球协会的只有协助举办竞赛、协助培训教练员与裁判员和负责增强中国篮球协会与国际交流等事项。体育社团自治范围内的业务活动被属于政府机关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侵占,本应由社会解决的体育事项被行政机关所管辖,体育社团自治的空间被严重压缩。在这样的形势下,体育社团所扮演的角色只能是协助完成体育行政部门所分配的任务,以体育行政部门的任务为自己的发展目标,缺乏自主性,无法体现体育社团作为行业代表所表达其成员意志的特性,社团成立的正当性也就荡然无存。

在体育社团的经费来源方面,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根据学者对我国省区市体育社团经费来源的实证调查发现,排在第一位的政府给予的资助占经费来源的34.5%,排在第二位的社会各界捐赠占经费来源的27.2%,排在第三位的社团开展有偿经营活动的收入占经费来源的15.5%,而社团的会费仅占14.1%[10]。这些数据说明现阶段的体育社团在经费方面对政府有很强的依赖性,经费是一个社团开展活动的前提,没有足够的经费,就没有开展活动所必须的设备、人才、物质等,社团活动就开展不下去。而当体育社团在经费方面过度依赖政府时,社团的自治性就无法得到保障,因为根据资源依赖理论[11],当政府与体育社团掌握的资源不对等时,两者便不再是平等与合作的关系,而是权力与顺从的关系,此时,体育社团的自治就会被侵蚀,社团活动的开展会更多地受到行政干预。

2.2 体育社团自治之内部治理困境

在体育社团内部的章程方面,体育社团章程的制定不能真正反映成员的意志,以足协领域的章程为例,各个地方的足协章程都大同小异,彼此之间的区分度不高,章程制定的格式化、形式化比较严重[8]。这样的章程很难成为各会员自觉准守的规范,作为自治主体的体育社团,应当像公司制定的章程那样被内部人员所严格遵守,这样行业自律机制才能有效形成,才能利用章程真正保障其成员的利益。

在体育社团权力机关运行机制方面,作为各体育社团最高权力机关的会员代表大会没有真正有效运行起来,基本处于瘫痪状态。以中国足协的会员代表大会运行状况为例,作为中国足协最高权力机构的会员代表大会自2003年到2014年只开过两次会议。本来按照足协章程的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应该4年召开一次。如此长时间的将最高权力机构虚置,会员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作为行业利益代表的中国足协存在的正当性又在何处?因此,没有最高权力机构监督的中国足协,其重大事务的决策通常都由理事会、主席会议所代替,这些机构大部分是行政机关的人员,他们掌握着决定足协重大事务的权力,各会员对属于自己利益的重大事务没有足够影响的权力和机制保障。无论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是《全国性体育社团管理暂行办法》都对体育社团建立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样的运行实践不得不说是对法律的践踏,严重破坏了体育社会自治机制的发挥。

3 自治困境下的体育社团难以有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3.1 自治缺失导致政府购买服务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经常和培育体育社团的发展捆绑在一起[12],将体育社团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承接主体,由于体育社团缺乏自治,导致忽视政府购买服务中对承接主体的竞争要求。例如,2014年常州市购买了18项公共体育服务,16家单位与政府签约,其中属于体育协会和体育总会的单位11家,市级体育场馆管理公司1家,体育系统之外的承接组织仅4家;第二年常州市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中标单位达到28家,其中属于地方体育协会的单位14家,场馆管理单位5家(1家市太极武术馆),市体育发展公司、体育总会、市体育公园各1家,体育系统之外的承接组织仅有6家[13]。然而,关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规范,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22条第2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殊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10条规定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从法律到规范性文件、从国务院到中央各部委都明确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坚持在平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下选择承接主体,只在根据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对承接主体做特殊规定。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只有创设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利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来选择最有效率的服务供应商,才能激发各服务提供商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这样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才有可能[14]。有学者对竞争性和体育社团依赖性(对政府的依赖)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性方面发挥的影响做过实证调研,发现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在绩效与公共满意度、公平度、有利于政府职能转移、有利于社会体育组织发展等4个维度上所发挥的影响最大;依赖关系非竞争性购买所发挥的影响最小[15]。可见自治和竞争是体育社团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核心条件,而自治又是竞争性购买的前提条件,只有体育社团与政府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他们才会有机会平等地与政府协商公共服务的价格、内容和提供方式,才能与企业所提供的价格和服务质量形成有效的竞争

然而,现阶段的体育社团自身发展不完善,仍然具有“官民二重性”的特点,大多与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同构,附属于政府机构,缺乏自治主体地位[16]。因此,政府在选择承接主体时往往会偏向于自我管理体制下的体育社团,法律规定的以招标投标等竞争方法选择承接主体往往被废而不用[3],而更多受到行政机关领导个人决定、与体育社团负责人的熟人关系等非竞争因素的影响,将更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排除在外[17]。因此,将培育体育社会组织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捆绑在一起,以能否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前提条件[4],由于体育社团的附属地位,导致购买行为的内部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政府在选择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时,应将公平竞争的考量放在首要位置,而不是将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作为政策考量的首要因素。诚然,体育社会组织作为治愈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工具,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不意味着一定要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发展。

3.2 自治缺失导致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制管理难以推行

政府购买服务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西方国家针对“福利国家”的危机而提出来的,发展至今,形成了诸多理论。其中,公共产品细分理论提出,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和由于缺乏竞争性、降低成本的积极性、有效的监督导致以低效率、寻租为表现形式的“政府失灵”,不得不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和公私合作机制来实现公共产品配置与供给的优化[18]。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部转移”,即将一些私人部门能完成的事情交给私人生产;二是“内部改革”,即在政府部门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将政府的职能重新定位,由“划桨”转为“掌舵”,政府角色应当是政策的制定者,而不是执行者;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与生产可以分开,由政府提供,由更富有效率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来生产[19]。多中心治理理论由奥斯特罗姆夫妇提出,它主张允许多个权力中心或服务中心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通过建立市场、政府和公民社会互相合作、相互竞争的多中心体制和互补机制,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20]。交易费用和综合绩效理论认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究竟是通过组织内部来生产还是通过市场来提供,取决于谁在生产公共产品或服务时更有效率,也就是以综合成本最低、综合绩效最高为价值追求的比较和评价[14]。

从对以上各个学派的理论阐释中,我们可以发现各个理论或多或少都有其相似之处,这些相似之处就构成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核心价值追求,表现为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不再负责生产,而只是起决策和监督作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将成本、绩效引入公共服务的评价体系,发挥企业和社会组织竞争优势,以求做到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实现这些市场化服务提供方式最典型的就是建立契约式服务提供模式,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契约式的服务提供模式就要求体育社团必须达到自治,因为契约就是合同,合同的签订要求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另一方签订合同,如违反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就很难有积极性去履行合同,除非有行政的强制干预,但是这种干预的成本过高,反倒影响了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正当性。合同制管理可以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督和决策作用,企业和社团高效率的生产作用。我国的企业不论是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还是外部独立于政府自主决策,都能够满足合同制管理所必须的自治条件。

然而,如上文所述,体育社团的自治在社团成立、业务活动、组织机构、经费来源方面都存在种种困难,体育社团难以成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很难与政府保持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制管理难以推行下去。因为,在合同签订前,体育社团没有自主决定承接或者是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自由,只能是被动地接受政府的委托。在合同签订中,体育社团没有表达意见的自由,不能与政府自由协商购买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提供方式、提供期限、违约责任的承担,导致社团不能表达自己的需求,社团自身的能力不能被最大程度地发挥,社团履行合同的积极性受损。在履行合同中,行政机关很难公平、公正与客观地评估体育社团的工作绩效,因为,当体育社团附属于行政机关时,两者就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行政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在合同绩效评估的公正与客观方面就难以保障。合同制管理是实现各个理论主张的核心要素,是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主要方式,相对于官僚制的管理方式,它更能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但如果体育社团缺乏自治主体地位,则政府购买服务不免又进入了管理制的管理系统。因此,必须以体育社团的自治前提,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制管理。

4 政府购买服务中体育社团自治之嵌入

4.1 政府购买服务中体育社团自治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文所述,我们已经知道体育社团自治在社团的设立、领导人的选举、业务活动、经费来源、内部机构的运行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困境,难以有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因此,只有破除这些困境才能让体育社团更好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体育社团的设立方面,应废除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的双重管理与许可体制,构建体育社团设立的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人条件的体育社团都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而不需要实质的审批许可;同时“一业一会、一地一会”的社团设立限制也应该被打破,借鉴美国社团管理制度,允许一地、一业存在多个体育社团,利用社团之间的竞争保证社团的活力[21]。通过放松社团设立的限制,打破政府对社团成立的垄断,就会使大量有能力承接服务的草根体育社团进入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市场,为政府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服务提供商,各竞争主体之间才有可能充分地展开竞争。在社团领导人选举和任命上,应当保证社团领导人选举和任命的民主性,不应当由行政机关的人员兼任,而由社团内部成员自己选举最有能力完成社团事务的精英担任社团领导人,这样体育社团才能高效率地完成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并摆脱行政机关对社团事务的干预。在社团的经费来源上,不应过多依赖于政府的补贴,社团要发挥法律赋予的市场经营权能,积极利用自己手中的资源,从市场中获取生存所需要的经费。

在内部治理结构中,体育社团要保证社团章程的制定能够充分反映会员的利益与意志,发挥社团章程的行业自律作用和纠纷解决作用,为完成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提供具有实效性的行业规范和约束作用。在社团内部机构的运行上,要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机构设置,切实发挥各个机构应有的职能,保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体制机制。会员代表大会要根据社团发展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决定社团的重大事务;理事会要切实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社团发展的战略规划,使社团能够有效运转起来;监事会要独立、客观地监督社团负责人的行为和理事会的决议,避免社团违法侵犯会员利益和公共利益。通过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体育社团自身能力得到加强,在与企业竞争时具有了相当的优势,这样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给企业,才能既可以完成政府职能转移的目的,又能促进自身的发展。

4.2实现自治的过渡性措施:政府购买体育社团自身职能范围之服务

实务界和理论界主张将培育体育社团的发展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捆绑,这是对两者关系的错误认识,没有认识到政府购买服务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我国体育社团自治的现状。体育社团的发展固然是推进政府职能转移的国家政策,但不是政府购买服务所必须要考量的因素,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承接主体必须自治且有能力,因此,现阶段还不能大规模地将政府购买服务推广应用于体育社团的发展,除非体育社团符合政府对承接主体的要求。也许有人会问,既然政府购买服务不倾向于体育社团,体育社团如何生存?这里就需要区分政府购买的是体育社团自身职能范围内的服务,还是政府职能范围内的服务。政府购买体育社团自身职能范围内的服务不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不适用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政府购买本属于自身职能范围内的服务才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区分这两者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前者而言,体现的是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对体育社团发展的支持,因为,刚刚脱离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的体育社团在自我造血的体制机制上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实现自我生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实践中,对于脱离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的体育社团就不再作为政府的预算单位,而是体育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体育社团的发展,此时,政府购买的服务是体育社团自身职能范围内的服务,不适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于后者而言,体现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服务可以通过生产和提供分离,利用行政机关的决策和监督作用提供,利用市场化的力量生产,以最低成本匹配最高的服务质量,因此,竞争与合同制管理是政府要考虑的核心价值,培育体育社团的发展只能是次要考虑。否则,以牺牲公民的利益换取体育社团的发展就使政府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政府购买体育社团自身职能范围内的服务与体育社团自治并不冲突,虽然,我们主张体育社团要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包括经费来源上的依赖,但作为改革后的过渡性措施,政府仍然有必要对体育社团的发展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否则,体育社团的活动就无法开展,自治也就没有可能。当体育社团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能够自我造血、自我生存时,政府对体育社团的财政支持就应当逐步缩减,体育社团自身职能范围内的服务应当由社团自己来完成,否则,政府对社团的补助就可能成为政府干预社团活动的理由。

4.3 政府购买服务的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之构建

学界普遍认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22],在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双方都具有平等主体地位,但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享有行政优益权,可以以客观情势或者公共利益发生变化为由单方变更、解除合同。但当行政机关超出法律权限、滥用职权变更、解除合同时或者因行政机关违法签订合同致合同无效无法履行时,作为自治主体的体育社团可以通过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民事责任。同样地,当体育社团在履行合同时存在违法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时,作为平等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可以追究体育社团的民事责任。在行政合同的监督方面,应将体育社团赋予同企业相同的自治主体地位,体育社团完成政府工作绩效的考核不能只由行政机关内部来评估,而应该交由公民代表、专家、行政机关等多元主体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给予体育社团或者社团相关负责人一定的惩罚,以此来激励社团更好地完成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在行政合同的救济方面,当政府在招标投标等程序中没有按照公平公正的程序选拔服务提供商时,作为潜在承接主体的体育社团可以自己公平竞争的权利受损向财政部门提起复议,对财政部门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向法院申请救济。有人会说体育社团不同于企业,是一个非营利机构,没有激励机制去维护自己的公平竞争权。这样说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作用不仅是维护公民的权利,同时也限制公权力的运作,我们在法律上赋予体育社团同企业相同的主体地位,可以有效监督行政机关权力的运作,至于体育社团作为非营利机构缺乏激励,我们可以通过内部治理机制改革来避免这样的弊端发生。

5 结论

政府购买服务是近些年来在西方国家流行的新型政府治理方式,它利用市场化的力量,将服务的生产交由更有效率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对于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生存成本,改革政府大包大揽模式的弊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然而,也应当认识到这种新型的政府服务提供方式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的社会组织自身发展都非常独立、非常完善的情况下;如果社会组织自身都不独立,附属于政府机构,那么,政府购买服务就只能是内部购买行为,市场化运作也就不可能实现。我们国家的体育社团自治在内部与外部都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还不能大规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当下将培育体育社团的发展与政府购买服务捆绑在一起,由于社团缺乏自治的主体地位而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因此,政府购买服务必须要以体育社团的自治为前提,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注意与社团自治有效结合,发挥社团专业化和非营利的优势,唯有如此,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与培育体育社团才有可能同时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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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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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研》编辑部

Role of Sport Association Autonomy in Government-Purchase Service

WANG Yang
(Suzhou University,Suzhou 215006,China)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romoting government-purchase service,different-level governments tend to choose sport associations as the main body for the services.But at present,sport associations are facing quite a few difficulties in aspects of association establishment,organization structuring,business operation,fund resources,internal regulations,operation mechanism,etc.This autonomy dilemma results in lack of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in the course of government-purchase service and makes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purchase service too difficult to be realized.Therefore,the article suggests the ways of designing the autonomy system of sport associations,purchasing the service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sport associations by the government and establishing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in government-purchase service so as to include sport association autonomy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government-purchase service.

association autonomy;government-purchase service;fair play

G80-05

A

1006-1207(2017)04-0001-07

10.12064/ssr.20170401

2017-06-27

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225)的阶段性成果,2017年苏州市体育局体育科研局管重点课题立项项目(TY2017-0020)的阶段性成果。

王扬,男,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E-mail:839592232@qq.com。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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