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
2017年2月16日,人社部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表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 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