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学生在校使用手机情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

2017-11-25 01:08马瑞清
长江丛刊 2017年29期
关键词:规范中学生学校

马瑞清

关于中学生在校使用手机情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

马瑞清

学生智能手机的普及,引发了学校管理中的一个大课题:中学生过度使用手机和学校管控失度的冲突与解决方案。本文对对某一地区数千名中学生进行手机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了对学生使用手机管控现状,对手机管控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手机有效管理的策略。

中学生 手机 调查

一、“手机”使用和管控现状

(一)中学生使用手机现状

笔者对武汉市2所省级示范高中、4所市级示范高中、18所初级中学等学校中的3516名同学进行了问卷调查。在手机号、QQ号、微信号、购物账号、游戏账号、其它账号等用户端拥有情况的选项中,拥有其中1项以上的占96.6%,拥有其中2项以上的占89.1%,拥有其中3项以上的占86.1%,拥有其中4项以上的占57.7%,拥有其中5项以上的占28.2%,拥有全部6项的占7.8%。可以看出,作为高科技产物的智能手机提供的各种网络化场景,与学生学习生活的关联性已经非常之强,中学生已自觉不自觉地融入了手机的各种生活化的场景之中了。

在在校期间中学生手机使用频度的调查中,“从不看手机的”占28.3%,其中52.1%是应老师家长要求没带手机到学校,29.5%是自己自律,18.4%是觉得没有必要;“偶尔看手机的”占38.1%,其中46.0%只是接打电话流量消耗很少,没有经常使用的手机软件,54.0%会使用一些软件,但主要精力在学习上;“经常看手机的”占24.9%,其中69.2%有至少一个软件非常吸引他(比如游戏、朋友圈等),30.8%则是因为无聊;“使用非常频繁的”占8.7%,这部分同学一般学习成绩比较差、厌学、沉迷手机的某一个(或几个)功能。

(二)学校对学生使用手机管理现状

目前,对于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的问题,多数学校的做法是:禁止学生手机进校园。这种禁令的制订与实施,往往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心理需要与发展规律,也忽视了学生享受科技发展成果的权利,手机本身并没有错,学校管理中把学生手机引发的问题归咎于手机本身的做法无疑是粗暴的,因为学校不是信息开放的“真空地带”,学生也不是应试教育温室的花朵,单纯靠禁止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还会造成负面效应:一是禁令执行难度大,久而久之,禁令变成了一纸空文,造成了学生漠视规则的坏习惯;二是学生对禁令非常抵触,“收手机”、“砸手机”、“叫家长”等行为会强化学生的逆反心理,使得他们想方设法的逃避监管消极对抗。

还有一些学校的做法相对温和一些。有的学校在班上放一“手机箱”或“手机袋”,规定学生上课时必须将手机放进去,有一点效果,但时间一长,学生就找到了对付的办法,比如买个手机模型放上去充数,管理过程也很繁琐;有的学校规定上课必须关机,然后教师随机拨打,打得通的就是违规;还有的学校断网、屏蔽……

总而言之,针对学生手机的各种“围追堵截”效果是不如人意的,代表着现代科技水平的手机搅乱了一些学校学生管理的阵脚。

二、手机管控热点问题的分析

携带手机的个体——学生并不能全面体现手机使用的意义,也并不能集中反映所有利弊。个体使用方式的不同体现的利弊倾向也不同,因此需要具体分析。从手机效果来看,允许学生在校使用手机表象利大于弊。但从个体发展以及实物发展规律看并非如此,因此催生了各种管控措施。禁止中学生在校使用手机成为争议焦点。

(一)禁止中学生在校使用手机是否“合法”

一些家长认为禁止学生在校使用手机侵犯了公民通信的权利。在任一场合中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必定还要受到特定规范的制约,校园是教育场所,“校园无小事,事事是教育”言之成理,不仅课堂上需要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规范,在校园里同样也时刻需要确保正常教育秩序和效果的规范,禁带手机的意义就在于此。但是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禁止中学生在校使用手机,故“法不禁止即可为”。而从《教育法》来看:第26条第1款要求学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第28条第1款要求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这一条款就是《教育法》的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授予法律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能力。”通过授予学校一定的权限规范师生的行为。学校的规章制度实质上就是“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律法没有规定或没有实施细则的部分的补充,所以很多专家学者均认为:法无明文规定时,学校可自行制定相关校规对学生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显然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而不是禁止“手机”。

(二)对学生使用的手机处置争议

学校制定了规范和约束,就必定会有违规的现象,对违规使用的手机管理也是一个难题,一此学校采取简单粗暴的做法,如见诸报章的搜身、没收、当众摔毁等,显然是违法的、不可取的。也有一些学校采取暂扣的做法,也引起了关于学生合法财产权的争议。学校不具备暂扣学生合法财产的权力,但也不意味着学校对违规携带的手机无所作为。《教育法》赋予学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学校的教育管理预留一定的伸展空间,有专家认为: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在学校目的的达成与学生权利的保护两种利益间求取最佳的平衡点,要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因此学校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做法游走于律法的边缘,可以改“暂扣”为“暂代保管”,暂扣的做法带有惩罚的性质,而代管不是处罚而是救助,其意义在于帮助学生暂时远离诱惑,它遵循了“出于善意,着眼于学生更好发展”、“目的在于矫正不良行为”的教育性原则,同时也符合“目的与手段合乎比例”的比例性原则以及“不过度处罚”的相称性原则的法治精神,从这一意义上说,暂代保管应是可行的做法。

三、对手机进行有效管理的策略

首先要转变观念,不要先入为主地把“电子海洛因”“沉迷游戏”等标签强加在学生手机上,要看到智能手机在培养学生创造力上的作用,学生不应该成为“互联网+”时代“电子支付”“共享经济”的门外汉,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有效利用新媒体,将智能手机作为服务学习的工具、将手机屏幕作为课堂的延展,为今后更好地适应社会奠定基础。要以淡化、宽容的态度尊重学生使用手机的权利,简单地说“使用手机影响学生学习”是缺乏科学依据的,仔细研究使用手机和学习之间的关系,才是当务之急。

其次是制度,明确而严格的学生手机管理制度,尤其是详实的实施细则和程序说明,能够将手机问题通过制度的进行规范和引导,这才是积极的、科学的手机管理之道。事关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分工协作,不能各自为战。政府的责任在于网络的监控与清理,敦促网络运营商落实“防沉溺”措施;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是充分调研,制定学生手机使用的权威标准,与时俱进地开发基于智能互联的教育管理软件系统提供技术保障;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对照标准,强化执行力:上课不能使用手机就坚决锁屏;课余时段适度使用就加强监管。

最后是技术支持。应该尽早建立完善中央共青团所签署的“未成年人专属手机上网综合服务平台”,配备中学生适用专用手机,实名制登记在册,并提供为用户查阅相关信息的服务,并强化优化网络监控体系,提高技术含金量和可靠性。技术上的支撑非常重要,谷上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专心课堂教育管理系统”是目前市面上唯一的学生手机的监管软件,学校可根据软件提供的数据,针对性地指导学生使用手机,对“使用非常频繁的”同学,学校应安排心理教师利用数据进行干预,配合家长引导学生正确使用手机,提高学生的自控力。有了权威的制度和可靠的技术支撑,学校对学生的监控更及时、有效,就可以逐步建立起老师引导、学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管控机制。

四、结语

学校是否禁止使用手机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手机管理制度的制订与实施是否民主合法。在没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管理方法的情况下,学校一纸禁令只能从表面上掩盖问题,禁止或没收学生手机的做法只是暂时的,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学校在反思教育现状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使用手机的合理引导,并通过科技手段辅助执行制度。只有民主合法的手机管理才能有助于学校实现有效教育、促进学生良好发展,才能有助于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与法制精神,才能有助于提升学生自我规范与自主管理的能力。

[1]张国进,曹立春.初中学生手机依赖现状的调查研究[J].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2).

[2]徐华,毕鑫强.中学生手机依赖及其相关因素研究[J].心理研究,2014(04).

[3]王珏,黄阳.高中生手机阅读行为研究[J].文教资料,2015(27).

武汉市黄陂区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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