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玲 谢 丹
高校辅导员学生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思考
曾 玲 谢 丹
由于我国对教育事业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传统的学生管理理念已经无法适应现代高校发展的需要,高校学生的法治化管理逐渐的走上了历史的舞台。高校的辅导员作为学生管理工作的执行者,长期受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存在着一定问题,急需转变。本文针对高校辅导员在学生法治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了思考,并对高校辅导员今后的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高校辅导员 法治化管理 法律权益
高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并不只是进行课堂的教学和知识的传授,更需要解决学生日常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学生的思想和心理方面进行观察和引导,在对学生的教育中扮演了一个亦师亦友的角色。辅导员是与学生接触时间最长的人,掌握了学生的大量信息,这其中不乏学生的一些隐秘信息。如果作为一名高校辅导员,不能做到严于律己,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谈话、聊天时将学生的感情问题及心理问题等隐秘信息不经意地泄露出去,或者由于交谈方式不得当,最终引发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矛盾。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这已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在我国各大高校中,国家和学校都制定了相关政策,希望能够对学生们进行经济上的资助。例如:助学贷款、补助基金和奖学金等资助方式。这些经济补助是国家以及学校根据高校自身的情况所制定的,但是在实际的发放过程中,很多辅导员并没有按照国家或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平、公证的评选,往往是辅导员主观上认为哪个学生应该获得资助,就将资助的名额给予哪个学生;更有一些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辅导员,在学生签领各类经济补助的时候,并没有按照相关的程序让学生进行签名,一旦学生事后对领取经济补助的事情予以否认,那么辅导员的自身利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我国的教育领域,传统的教育理念和观点依然存在,这也是导致高校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主要矛盾之一。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受到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学生在与辅导员的交流中始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获得平等的交流权,更有的辅导员在交流中语言和方法使用不得当,使学生的心理与尊严受到了严重伤害,这都是高校辅导员在管理学生事务的过程中,缺乏法治化思考的表现。这种方式既不利于学生未来的发展,也使学生无法完全配合辅导员的日常工作。
在高校中,难免会有学生因为违反校规校纪而遭到处分,然而在判定学生是否违纪的标准方面,许多辅导员可能会通过自己的主观意识,来断定该学生是否存在违纪行为,没有真正地做到亲对学生违纪事实证据进行收集,因此扭曲了事实。这样的处理方式严重的话甚至会导致学生与学校的冲突,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而学生一旦发生此类事情,通过法律手段提出上诉,从证据方面来看,学校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得到了显著得提高,高校毕业生变得十分普遍。不断增加的学生人数、教育体制的改革、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对人才多元化需求的变化使得高校在学生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重大的变革,不仅要保证学生得到良好的高等教育,还要在组织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以及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等多个方面进行有效地协调与完善。而高校的辅导员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负责人,其日常工作也要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高校教育不属于国家义务制教育的范畴,学校满足学生对知识学习的需求,学生向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等一系列费用。两者之间实际上属于供求关系,学生作为这种供求关系中的消费者,在法律的意义上与学校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相当的。因此,高校辅导员在管理学生事务时,必须采取以法治来代替人治的管理模式。
在我国高校的学生绝大多数已年满十六周岁,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具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也具有承担法律义务的责任。从生理角度上来看,也完全具有足够的思考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要树立学生缴费上学、消费者至上的服务观念,而不是要求高校的辅导员去充当“救火队”,在学生出现问题了以后再来解决,更不是要求辅导员去充当“保姆”,对学生进行二十四小时的监控,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辅导员的工作关键在于引导,并通过平时的交流与沟通,及时了解到学生在身心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利用合理的手段与方法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心理辅导。
由于新规定中关于学生管理的相关法律表述过于含糊、笼统,并缺乏可操作性,其中许多规定都是希望用道德约束行为,缺乏法律角度的合理判断,在使用时主观性较强。因此,高校辅导员在管理学生事务时,应对大学生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的学习与研究,在监督学生日常行为的同时,要保证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一旦出现问题,高校辅导员要及时站在学生的立场上提出相应意见,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此外,高校的辅导员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断地总结高校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法治化为核心,对不合法的制度进行合理的整改,并将参考意见和修正后的规定及时提供给学校,促进学生管理制度的完善。
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由于社会上诸多因素的影响,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显得愈发无力,而学生对高校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也越来越不信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高校辅导员更应该放弃传统人治化方法,采用法治化方法来对学生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在教育的同时,尊重学生以及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用沟通、引导的方式代替“强行灌输”,将教育从课堂上融入到生活中,使学生最终养成遵守校规校纪、学习积极努力、生活乐观向上的好习惯。
高校辅导员作为学生的精神领袖,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校园文化建设中来,通过组织各种校园活动,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显著提高。
许多高校的辅导员在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定误区,认为自己在平时工作中应当着重维护学校的利益,协调各方面之间的关系,从而忽略了对学生利益的保护。学生法治化管理要求高校辅导员成为学生利益的捍卫者、学生义务的督促者,在教育的过程中不断向学生普及法律常识,引导学生学会并正确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教导员应充当好纽带的角色,在学生与学校产生矛盾时,要进行合理的调节,明确自身角色定位。
辅导员要想真正走入学生的内心,就要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多从学生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多关心学生的需求与需要,多倾听学生的心声。尤其在当今社会压力越来越大的大环境下,学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心理极易出现问题。因此,辅导员在保证自身工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应当自觉对心理咨询方面的相关知识进行学习,这样才能在学生出现问题前,及时洞察学生的心理问题,采用更加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解决,将各种不良隐患消灭在萌芽中,使学生能够以健全的人格融入社会,以平和的心态完成学业,最终成就自身梦想。
综上所述,当今我国部分高校辅导员在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在今后工作中,高校辅导员应该对明确自身在管理中的位置,通过不断努力学习,提高自身法律修养,调整自身管理方式,有效地协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这对高校人才培养过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夏佩.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的思考[J].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6(05).
[2]李华,李刚.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探析[J].高校辅导员,2011(02).
海南师范大学)
曾玲(1994-),女,汉族,江西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谢丹(1986-),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