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罡
如何提高对金融风险的可预见性及对风险的有效规避
马 罡
当前全球的金融发展形势已经趋于一体化,各个国家作为经济主体,其之间的关联度非常高。这代表一旦一个国家发生了金融危机,相关联的国家或者其他区域多会受到相应的波及。基于此,本文主要围绕提高对金融风险的可预见性以及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具体策略而展开分析,致力于提出更为具象化的金融风险应对措施,有效提高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预知能力和规避能力。目的是为了极大可能地消除金融风险对我国造成的负面影响,在获得发展启示的同时为日后我国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奠定基础。
金融风险 可预见性 风险规避 规避策略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全球化经济发展模式不仅为我国金融领域的快速带来了好处,同时也存在提高金融风险的弊端。由于国际金融市场日趋一体化发展,如果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则会波及到各个国家、各个地区,不仅提高了金融风险的波及范围,更是提高了金融风险的危机程度。那么在日常金融活动中如何提高对金融风险的可预见性,以及对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策略,成为目前研究领域最广泛探讨的话题。下面本文从三大角度来论述如何提高对金融风险的可预见性并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具体策略。
针对金融自由化的角度而言,是围绕金融市场的高效率开放和全面发展的视角进行深入研究,其能够站在更加全方位的角度探讨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金融风险的规避策略。在我国金融改革的道路中,吸取了东南亚国家进行金融自由化发展策略的经验和教训,更加注重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整体把控,以此来通过宏观调控的力量引导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基于此,国内金融领域要想从金融开放化的体系中真正的实现金融风险可预见性,并能够更为高效的规避金融风险,需要加大对整体金融领域的监管力度,并站在全年监管的角度开展金融改革工作。从更加细密的角度达到防范金融风险、预见金融风险和规避金融风险的目的。在之前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中,我国应该深刻的认知这场金融危机的本质,从中吸取金融风险无限扩大的正确预见经验,以此来丰富和提高我国对金融风险可预见性的具体方法[1]。
伴随当前国际上的金融活动愈发丰富和活跃,各种各样的金融信息相互传递的也更加迅速。在这样的背景下,在防止金融市场过度投机的过程中,要把握好防止过度投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本质关系。从适当调控的深浅度入手,对资本市场这块“蛋糕”实行“软硬兼施”的政策,保持过度投机管理的适应性,促进其与资本市场之间保持良好的平衡关系,以此来达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风险可预见性的根本目的。与此同时,我国金融机构可以在国际监察机构的大力引导下,提高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适当性”监管力度,保持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弹性,大大提高与国际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程度。我国政府也要站在宏观调控的大环境对金融风险进行合理把控,抑制金融泡沫经济的扩大化,科学防止过度投机行为的大量出现,严格抑制通货膨胀现象的产生等。这样通过科学、合理的处理众多主体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有效管理与监督,以此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2]。
从以往发生金融危机的真实案例可知,如果国家过分依靠外资来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不仅无法保障国内经济的平稳增长,更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瓦解,从而出现金融危机。因此,这便要求我国必须正确处理好利用外资与国际收支之间的基本关系,调整对外资的依赖程度,做到内资与外资的平衡利用与发展,保持国内金融市场与整体经济的稳定提高。政府要发挥良好的带头作用,通过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积极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重点落实在基础产业链中,稳固金融市场发展基础,达到降低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3]。
同时,也要处理好借贷资金与直接投资二者的对应关系,保持二者前进的均衡性和同步性。针对前者而言,如果对借贷资金使用不当,则直接提高了经济主体面临的金融债务风险,严重者则会出现债务危机;对于后者而言,要立要明确认清其不存在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务压力。通过采取政策的合理把控,严格控制经济主体的外债总量,合理控制外债规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可预见性,以此来达到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目的[4]。
综上所述,金融风险的逐渐积累会直接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那么为了科学应对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需要立足于对风险的可预见性来提高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能力与水平。基于此,本文以上通过提出更为具象化的金融风险应对措施,以此有效提高我国对金融风险的预知能力和规避能力,为我国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奠定科学基础。目前我国处于开放化的国际金融市场环境,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中,需要着实应对和规避金融风险,立足于缓解金融风险产生的不稳定因素,以此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活力。
[1]健全预警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我国有效规避金融危机的策略性研究[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49~52.
[2]本刊编辑部.金融改革发展建言录——两会经济金融界部分代表委员谈金融[J].中国金融,2014(06):23~45.
[3]刘轶.金融监管模式的新发展及其启示——从规则到原则[J].法商研究,2015(02):152~160.
[4]韩龙,彭秀坤,包勇恩.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J].河北法学,2014(10):8~41.
(作者单位:河北地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