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企分离办社会职能有了时间表
■ 近日,山西省出台国企国资改革“1+3”政策文件,包括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国有企业改革中激发企业家活力三个实施意见。其中,作为3个配套文件之一的《关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从“三供一业”、教育、医疗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办法,明确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回归企业属性
地方政策解读
《实施意见》明确,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分类移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对质量差、规模小、生源少、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予以撤销。对条件好、质量高、生源稳定的全日制大学和普通中小学进行移交。对保留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实行股份制改造、专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原则上不再补贴。
符合医疗卫生规划和公立医院条件的,移交地方。不能纳入公立医院管理、但条件较好的,吸收社会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造,按企业化原则进行运营管理;不具备运营条件的,由企业自行撤并。
对生产区以外,由政府承担的道路、桥涵、照明、环卫、防汛安全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机构和职能,移交当地政府。
目前有12家省属国有企业拥有95个消防机构,《实施意见》规定,对消防法规定企业必设的予以保留。对消防法规无明文规定必须设立,企业确需的,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对通过社会专业机构可以解决消防安全的,进行业务外包。对符合规划的移交当地政府。
按照国家的安排部署,到2020年底前全部移交当地社区,离休人员原则上由企业继续管理。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加快推进医疗、生育保险属地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职能,移交所属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明晰职工家属住房产权性质。市政、社区,属于政府事务性职责,交由当地政府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移交资产的清查、评估、审计、处置工作。原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在托管期间发生的合规债务、费用由托管企业承担,通过冲销国有权益方式进行处理。
另外,《实施意见》在六个方面进行了创新突破:一是在“三供一业”移交时,对住房产权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完全私人产权的要完善相关手续和证件;部分私人产权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在一定期限内办理产权手续。租赁公有住房的,按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住户协商,妥善处理产权。二是明确对暂时未移交的“三供一业”,也应依规收费,为下一步移交创造条件。三是在后勤服务方面,要求不等不靠,积极进行改制。支持从业人员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股权。四是在教育、医疗机构方面,剥离时不搞一刀切、一推了之,而是采取更加多样化的形式分类处理。五是对原政策性破产企业,因办社会职能形成的财务挂账,可通过核减原主办企业的国有资本权益进行处理。六是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时加大移交企业支持力度。对移交后运营成本较大,接收地政府负担能力不足的,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地政府协商,由移交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注:原载《山西日报》2017年7月27日,已收入中国政务信息网·地方领导文库,投稿邮箱: bjb@ccgov.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