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严刑峻法防止官吏贪赃

2017-11-25 02:18:04李晓巧
支部建设 2017年24期
关键词:官吏朝廷官员

■ 李晓巧

宋代严刑峻法防止官吏贪赃

■ 李晓巧

历史上,几乎每个朝代都禁止官吏贪赃,有些朝代还用严刑峻法。而在中国历史上统治了300多年的赵宋王朝,更将官员贪赃列为最不能容忍的行为,而且在处理官员贪赃这一吏治痼疾方面,有其独到之处。

重治贪赃行为 适时奖励清廉官员

宋朝开国初期,百废待举,财政紧张,中央政府对官员贪赃行为“零容忍”,很长一段时间都以重法惩处官吏贪赃,“绳赃吏重法,以塞浊乱之源。”(《宋史》卷3)太平兴国三年(公元978年)六月,宋朝第二个皇帝赵匡义下诏书:从太平兴国元年以来的所有因贪赃而处分的官员,即便逢到朝廷大赦,也不得再担任官职,并且“永为定制”,这几乎成为整个宋代处理贪赃官员的基本政策。

翻查史料,宋朝各代皇帝都严厉处治贪赃官吏。如宋太宗时的近臣詹事丞徐选,因为贪污公款,被活活地“杖杀”。宋太宗雍熙二年,有个主管汴河漕军粮食的小官吏因为侵吞漕军的口粮,被判斩断手腕,在河边示众三天后处死。

宋真宗咸平五年(公元1002年)五月,荣州知州褚德臻因监守自盗地方国库的官银,立即被斩首弃市。再说在仁宗年间,曾有十几个官吏结伙贪污了三百万钱,此事一时被隐藏得很深。20年后,此桩贪赃案东窗事发,朝廷依然将贪赃官吏包括退休的、去世的悉数判刑定罪,可见当时打击贪赃力度之大。

到了南宋第二个皇帝宋孝宗年间,小朝廷偏安一隅,财政需求浩繁,对官吏贪赃行为管束更严格,明文规定,即便复查案件发现有些贪赃案判重了,也不追究审案官的责任,意思是对于处治官吏的贪赃行为,宁严勿松。

南宋理宗期间,掌管四川政务的官员余玠,在任期间运用各种手段包括侵吞贪赃行为,聚敛了巨额钱财,他死了后,他的儿子偷偷将赃款运回了老家。没多久,有人举报了余玠的经济问题,南宋朝廷二话不说,立即将其所有家产都充公。宋理宗宝祐六年(公元1258年),受元兵进攻,南宋政权风雨飘摇,而官吏贪赃行为依然势头不减。为了惩诫贪吏,当年秋七月,“甲戌,诏前福建漕臣高斯得已夺职镌官,其赃百余万严限惩偿”(《宋史》卷44)——对于撤职的贪赃官员还是不放过,让贪官把贪没款项如数偿还,不许假借任何理由抵赖。

南宋度宗时期,吏治已经相当混乱了,但为了倡导官场清廉之气,也适时地奖励清官。朝廷对一个在任上去世的清官赵子寅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嘉奖,不仅追赠了荣誉性官衔,而且还将没收的贪官的大宅子,外加三百亩良田奖励给了其家属,“养其遗孤,以旌廉吏”。

宋代一些名臣对于贪赃行为都坚决划清界限。宋代范镇的《东斋记事》记载,北宋嘉祐年间,水部郎中薛宗孺举荐的一个京官犯了贪赃罪,朝廷追究了薛宗孺的失举罪。当时正巧赶上了朝廷的大赦,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照例是可以赦免减刑的。当司法官员将薛宗孺的卷宗呈送给当时的参知政事(副宰相)欧阳修定夺时,这位北宋史上著名的文学家、政治家一看是涉及“贪赃”的案卷,特地奏报皇帝,说明薛宗孺举荐贪赃官吏的罪行不能赦免,“特奏不与原免”。尽管有史料称,这是爱惜“羽毛”的欧阳修为避包庇跟他有亲戚关系的薛宗孺之嫌故意而为,但是也说明当时有名望的官员对于“贪赃”是十分唾弃的。

宋代政府建章立制防范官吏贪赃

宋代之初的乾德三年(公元965年),为了充实中央财政,朝廷下令各地除了核准的行政经费之外,将多出的收入都上交中央政府,“毋或占留”。(《宋史》卷179《食货下一》)宋代的赋税收入牢牢控制在中央政府手中,与此相辅相成,对于各级各地官吏贪赃行为的预防也是未雨绸缪的。

首先值得一说的是,为防微杜渐,宋代自初期就注重建章立制防范官吏的贪赃行为。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六月,朝廷下令,禁止各地方官的亲属随从人等掌管地方的财政事务。既以避瓜田李下之嫌,保护官员,也是对贪赃行为的有效防范,效果很好。

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朝廷明令全国各级国库胆敢擅自改变测量标准来盗取官物及财物,而谎称盈余以中饱私囊的,立即判处死罪。这个规定使各级官吏对于国家公产不敢轻动觊觎之心。

太平兴国八年(公元983年)夏四月,宋太宗颁布了《外官戒谕辞》,其中包含了很多“反贪”内容,并刻成碑,放置在各地地方官的衙门里以警诫地方官吏。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十一月,又颁行了《文武七条》。这两项规定即是当时约束各级官员行为的“廉政准则”。

其次,在行政设置上,宋代中央政府对于贪赃行为也有诸多预防。比如作为各州郡地方官副手的“通判”,是由中央直接下派各地的,有直接向中央汇报地方情况的权力,所以“通判”虽不是地方“一把手”,但是他的权力却很大,其中包括监督查验地方财政,“诸州通判官到任,皆须躬阅帐籍所列官物,吏不得以售其奸。”——这“官物”包括地方政府的公产、税赋等。而且,行政上,主管地方国库的官吏需三年一换,防止久掌财权滋生自盗行为。

南宋绍兴七年(公元1137年)二月,朝廷偏安一隅,为了整饬吏治打击贪赃,宋高宗特下诏书:“凡辟举官犯赃罪,罪及所举官。”处分贪赃枉法的官吏,连提拔他的人也不放过,可见追责之深。——其实,这在北宋初期就已经执行了,宋高宗号称中兴,只是再次强调而已。

综观北宋、南宋共经三百多年,其间很多政策都进行过调整,唯有一个政策三百多年未变:对于贪赃官吏,数额较大者,“永不录用”——可见痛恨之深。由史可知,这项政策对于宋代惩防贪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然而,到了南宋末年,国事日艰,国力更弱,官场狎玩贪腐之气愈加横行,朝廷一再“申严戢贪之令”,可是此时的南宋政权早已经积重难返、回天无术了。

再者,宋代“反贪”还积极发挥群众力量。

为了鼓励老百姓协同朝廷打击贪赃行为,对于举报官吏贪赃者,宋代实行重赏制,最高者奖励过30万钱。而且,在宋代的很长时期,整个社会普遍形成鄙弃贪赃的氛围。民间甚至传言,在位贪赃的官吏死后,会变成驴子。这种观点在宋代陈师道的《后山谈丛》有生动的记载:“里人某,赃吏也,既死,请僧对灵追福,夜中,有驴伸首出于帷,久之而没。”——驴子,是宋代人很看不起的一种动物。虽然,这属于迷信观点,但是却真切反映了当时百姓对贪官的憎恨之情。

宋代对官吏贪赃行为零容忍,惩防并举,而且严格执行法令,使得宋代中央财政很长一段时期颇为宽裕,从而就有可能用一部分经费来提高那些奉公守法、清白为官的官吏们的薪水待遇,并出台一些惠民政策,如建义仓、免费救治百姓、发放给农民一定的生产资料等,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责编:许树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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