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紫蔷
新媒体时代版权不受宠,纸媒路在何方
◎陈紫蔷
由于新媒体的冲击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京华时报》亏损严重、突围未果,于2017年1月1日起休刊。它标志着见证京城十五载的纸媒巨头终成过眼云烟。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12月底,中国网站总量达到426.7万余个,其中仅专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就有2.3万余个,传统纸媒面对新媒体浪潮的席卷该如何持续生存下去?数字技术还是专业人才,亦或是政府支持?其实都不尽然,关键应是有版权的内容。
面对新媒体突破时空限制的传播方式所带来的惨烈竞争,传统纸媒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囿于内外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传统报业对于版权的保护仍处于低水平、弱保护的状态。
(一)版权法的滞后性与缺陷
首先,相关版权法的滞后性表现在其制定上没有跟上新媒体的发展速度。法律的形成需要经历审议、修改、公布等复杂流程,并且需要长时间的论证过程才能完成,而新媒体却在这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内经历了巨大变化,二者在时间生产上的不对等无疑使传统纸媒很难找到制衡新媒体的法律条例款进行自我保护。其次,相关版权法的缺陷表现为其针对的限定主体有所差异。现行的版权法是基于传统媒体而自我制定的,尽管部分法规也与时俱进地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但是新媒体技术的进步使创作和作品的传播出现了平民化的趋势,它已无法适应新媒体发展的速度。
(二)行政保护的薄弱性
当下行政保护对版权保护的不足也是我国报业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之一,其薄弱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必然会导致行政执行标准也存在滞后的现象,由此而出现行政管理跟不上新媒体技术应用发展的步伐;第二,在我国网络治理是按照信息内容和信息形态的差异来划分责任主体,实行多部门管理,由此便会出现多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这种管理模式不仅导致相关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效率低下,而且行政权被不同管理机构分割,加大了监督成本。
(三)版权意识淡薄
版权意识的淡薄不仅体现在版权主体一方,也体现在侵权主体一方。一方面,许多版权人和版权管理者对于版权保护的认识并未达到应有的高度。他们尚未真正将版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版权资产,来管理和看待,未能将版权保护意识深入贯彻到版权产品的采编销整体流程之中。另一方面,由于新媒体传播的开放性、数字化等特点,使人们习惯于免费获取资源,主观上就没有付费意识,人们会有意或无意地同他人共享资源。其实,在没有取得所有人授权就擅自进行传播、复制他人作品,这就已经构成了侵权,只是人们的版权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这一重要性。
(一)完善法律法规
面对更加多元和复杂的新媒体,法律制度应紧密结合时代语境,积极主动地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制定并适时调整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框架,结合数字版权环境的特殊性来维护传统媒体同新兴技术发展之间的矛盾,明确司法执法部门相关权利和执法程序,使行政执法时做到有法可依。例如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9月8日发布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为“互联网+”时代下法院在判定新媒体的侵权性质时提供了依据,对推进维护传统媒体版权行政执法工作、保障著作权行政执法秩序、规范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健全版权行政保护机制
首先,面对新出现的问题,政府要及时出台指导性文件,确保行政手段的实施上做到有法可依,细化《著作权法》中关于介入版权侵权的具体条件;其次,形成相对集中的网络管理职责,尝试“共同管理”。新媒体具有跨平台、跨行业的特性,且正趋于融合的大趋势,针对这一趋势,现行的多部门分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媒体协调有序的发展秩序。因此,应尝试整合过于分散的网络管理部门,把网络管控运营权收归中央统一管理;最后,借助“剑网行动”、“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所建立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版权行政保护的作用。
(三)着力提高公民的版权意识,开展行业组织自我维权
随着计算机、手机的广泛普及,新媒体版权与普通民众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要想保护好内容的版权,提升版权意识是根本。为此,一方面要将网络法制教育纳入普法计划之中,组织培训,加强宣传,营造版权保护的良好舆论氛围,使得广大网民熟悉相关版权保护的法规政策。另一方面,报业组织或版权联盟还要通过积极发布作品版权反侵权公告、发表合理有效保护作品版权的文章等方式,通过组织成员的自律互助,维护版权市场的良好秩序,提升媒体同仁和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和版权保护水平,共同推进正版化进程。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 22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