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波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张 波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作为法律大家庭中的国际法,并非是依据最高权力而存在的法律,那么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自哪里?把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归结于“理性”、或者“一般的同意”,亦或是格劳修斯派的“折中”都有失偏颇。主张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包括主观意义层面的直接依据和客观意义层次的根本依据。
国际法;效力根据;理性;共同意志
“国际法效力依据”是国际法学的一个术语,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约束力。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与之紧密相连的另一个问题——国际法是否是法律?因为只有法律才具有约束力。以英国著名法学家奥斯汀为代表,认为法律是政治权力拥有者的命令,而国际法背后并没有这样的权力,所以国际法只能算得上是道德规范。中国国际法权威周鲠生认为问题在于法律的定义,随着法学界的发展,奥斯汀的法律定义最终被认为是不正确的,法律应是社会内公认的行为规则,对于社会内各成员具有约束力,按这个定义,则法律不仅仅存在于国内,也可以推广到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因此,国内法是法律,国际法也是法律——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对于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在肯定了国际法是法律之后,我将开始探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对这一问题,国籍法学界认识不一,看法各异,形成不同学派。
格劳修斯学派。格劳修斯及其先前的国际法学家的主要观点:国际法具有约束力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国际法是自然法,依据理性,而次要的原因是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同同意。换句话说,国际法的根据有两种:首要根据是理性,次要的根据是国际社会的同意。十七、十八世纪的大多数学者继承格劳修斯的学说,通称“格劳修斯派”。
自然法学派。欧洲中世纪法学与神权分不开,自然法学派以前的法学是神权法学,自然法学产生很早,盛行于18世纪成为资产阶级同神权和神权发泄斗争的武器,对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产生过很大的影响。十七世纪末期到十八世纪前期,有些学者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全然归结于自然、理性,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其代表是普芬多芙,他在海德堡大学讲解自然法的时候,说自然法是国际法的唯一根据,国际法只包含自然法,不含有国际社会的一般同意的部分。
实在法派。正当十七、十八世纪格劳修斯兴盛之时,就出现了有别于格劳修斯学派的观点,有少数学者已经把社会成员的一致同意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虽然并未放弃自然法,但他们转移了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到十九世纪前二、三十年,部分格劳修斯派的国际法学家虽然名义上属格劳修斯派,但在解释其观点时,全然只记得自然法,而到十九世纪末,国际法大多数学者,尤其是英美学者,完全抛弃自然,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际社会成员的公认。最终形成“实在法派”。
自国际法发展以来,分为三派,即“自然法派”、“格劳修斯派”、以及“实在法派”,最终,“实在法派”取得最终的胜利。宗教改革之后,欧洲国家不愿承认自己受何规则、规范约束,为应付此情势,乃不得不依据自然法。随着国际社会的形式发生变化,多国依据自然法形成公认的国际规则或条约,则自然法自然失去其意义。
正如中国国际法权威周鲠生描述“自然法派”、“实在法派”、“格劳修斯”派的产生和发展是互相有交叉,但是哪派占优势则是很清楚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周鲠生先生描述的这种现象呢?一般都认为以时代背景下社会政治形势、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文化背景角度进行考察,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从国际法的本质看,我认为国际法的本质应该是理性和共同意志的综合。国际法当中关于国际法效力问题的“自然法学派”对法的本质的看法,显然应当归入理性,进而主张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根源于人性、人的理性和正义。而“实在法学派”对法的本质的看法应归于共同意志。进而主张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条约或是规则。而“格劳修斯派”对理性和共同意志都有赞同,但是将其视情况分开,并未作为一个综合体。
实在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是条约和习惯。条约和习惯何以对国家存在约束力,实在法派始作俑者说是国家同意,或者说是条约必须遵守。那么国家为什么会同意、遵守条约?这一问题就定会令实在法派头疼。相反,自然法派能从人的社会性和理性的角度加以解释、说明,而且自然定理这是不说自明之理。
而对于自然法派的缺陷更是明显,没有“共识“——条约、习惯,那么国际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理性,只考虑自己的绝对收益,那么国际社会定然是混乱不堪!
所以我认为,国际法效力是根据主观意义上的直接依据和客观意义上的根据。主观意义层次上的直接依据就是指一切或多数国家的“共同意志”,具体表现为主权国家通过国内法或直接承认国际法的效力1,而由一切或多数国家达成的“共识”。而客观意义层次的根本根据是国际社会的秩序要求和人类社会的正义要求。
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归于“理性”、“共同意志”、或是折中路线都是偏执的,从法的本质上说国际法应是自然法和“共同意志”的综合体。
[1] 周鲠生.国际法大纲[M].何勤华、殷啸虎主编,周莉勘校.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 蒂莫西·希利尔.国际公法原理(第二版)[M].曲波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 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 张文彬.论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J].《法学家》,1993(5/6)。
张波(1991-),男,汉族,四川西充人,在读研究生,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国际政治专业,研究方向:大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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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7)09-01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