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开赡养,需考虑老人精神感受(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2017-11-24 15:49
莫愁 2017年35期
关键词:二老女婿期限

分开赡养,需考虑老人精神感受(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Q分居分养,老人内心很痛苦

【案例】张老汉夫妻二人生了两个儿子,老大在外省当工程师,大儿媳是人民教师;老二外出打工,二儿媳留在乡下种承包地。前不久,兄弟二人签订了一个“赡养协议”,父亲归老二赡养,母亲归老大赡养。大儿子夫妻俩忙于工作,没有时间看孩子、做家务,母亲进城后当起了“全职保姆”。张老汉在家既要打理自己家和二儿子家的承包地,还要喂鸡、喂猪,忙活自己每天的三顿饭。年近70岁的二老,天天都忙得头昏脑胀,而且,出门一把锁,归来一盏灯,连说话的人都没有。张老汉觉得这样的日子过得实在没意思,内心多次产生终结生命的念头。【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十八条中特别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实行分养分居、分开赡养,要充分考虑老人的精神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Q定时轮养,鞍马劳顿难承受

【案例】刘老汉的两个儿子都考上了国内知名大学,哥哥毕业后留在了北京,弟弟毕业后留在了广州,先后结婚成家。回老家过节期间,全家就两个老人的赡养问题召开了一次家庭会,并确定由兄弟二人轮流赡养父母,一个月轮一次,负责期间二老的吃、穿、医一切费用,后改为一年。此后,两个儿子比着花钱,带二老吃珍稀美味,穿最流行时髦的衣服。可随着年岁越来越大,二老有点折腾不起,于是,提出固定在一地养老,另一地子女定期来看望。

【说法】赡养协议,属民事协议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也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协议需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签订,也可以协商变更。老人要求变更赡养协议,应当得到子女和法律的支持。

Q 分项包干,女婿没有赡养义务

【案例】吴老太和老伴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和女婿在农村种地,二女儿和女婿在城里开服装店,三女儿在城里的医院药房工作,三女婿是医生。吴老太和老伴在农村独居,三个女儿与二老协商达成如下赡养协议:大女儿负责二老的伙食,二女儿负责二老的穿戴,三女儿负责吴老太和老伴的医疗,其余开销靠二老养鸡、养猪自己解决。

前些日子,二女儿不幸因车祸去世,大女儿和三女儿要求二女婿继续履行以前三个女儿与二老协商达成的赡养协议,二女婿予以拒绝。

【说法】对于赡养费用,“分项包干”是可以的,但不能搞成“买断”。女婿和岳父岳母是一种姻亲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义务,只有协助义务。

Q 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就得按固定期限对待?

【案例】张才与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张才继续签订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15日,该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结算工资关系时,公司同意支付张才(工龄6年)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张才可否要求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即支付12个月的赔偿金?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Q 未签合同,可主张哪些权利?

【案例】董丽从2015年10月9日中旬进入某化工公司上班,直到2017年5月,公司未与董丽签订劳动合同。此时,董丽可主张哪些权利?

【说法】董丽可主张以下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应与董丽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据此,公司应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董丽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Q同? 符合条件时,可请求裁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

【案例】杜文凯与所在公司签订第二次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他继续按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待遇在该公司工作半年后,公司向他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双方未续签,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杜文凯可否通过仲裁,要求裁决所在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说法】杜文凯的第一项请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仲裁机构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双方。杜文凯与公司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可以确认:视为杜文凯与某公司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公司若与杜文凯解除劳动合同,杜文凯只能要求公司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编辑 吴忞忞mwumin@qq.com

编辑 吴忞忞

mwumi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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