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研究

2017-11-23 10:44张菲
祖国 2017年19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问题

张菲

摘要:中共中央基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提出了积极促进农村社区建设、不断完善新型社区服务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文章以吉林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背景,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土地管理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旨在为同行业人士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土地管理 问题

吉林省是重要的国家商品粮基地,自从改革开放一来,其经济大幅度增长,同时产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百姓的总体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经济基础。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搞好土地管理利用工作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当前阶段的规律性要求,只有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土地管理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符合当前的时代要求与客观规律要求,更好的为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及农业现代化提供发展空间。

一、吉林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现状

吉林省位于我国东部地区中部,一直到了2010年全省农村人口达到了1349.16万人。从2008年3月开始尝试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当年即有重点的进行了一些村镇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启动了自然村社区建设1127个,在全省行政村中占12%,各县高度重视这些试点工作,并组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其纳入到年度责任考核体系之中,同时,省民政厅还加强了培训及相关宣传工作,组织建设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培训班。2009年规模持续扩大,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明确总体思路、试验工作的指导思想等。当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已经开展了项目建设6个方面35类,并获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长春市更是在各实验区的设施、环境改造方面投入超过3000万元,另外公主岭市、扶余县及桦甸市等,均分别投入了1000万元、1000万元及600万元。

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土地管理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用地问题突出,不仅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同时也面临着可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情况,可谓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局面中,一些地方认为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可以有效解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在用地指标上的问题,同时还能将节省出的用地指标应用到城市建设之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旨在对城乡用地结构进行调整优化,从而达到有效节约土地资源的目的,帮助缓解建设用地供需方面的矛盾,帮助农民改善生产与生活条件,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挂钩政策的实施缺失可以为社区建设增光添色,但是如果一味的追求指标及补助资金,势必会造成一些新的浪费。下面的几方面问题值得我们思考:首先,将无合法权属来源与未经合法批准建设用地不适用相挂钩。当前很多地方都有未经批准的耕地住宅,采矿场地、乡镇企业等,这些建设用地应该拆除复耕,不能申请挂钩项目的申报;其次,城镇规划区内农村建设用地不适用于挂钩申请。若村庄在城镇规划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可以通过集约用地水平节余土地,用于城镇建设流转之中,但是这些土地不适合复耕。

(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土地权属管理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可能与基体经济组织、村民权属调整直接相关,其调整必须在保证当地农民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始终坚持平等协商、民主自治的原则。第一,使用土地权属问题。城中村、城边存均利用商业模式整体开发社区,这种情况下可以正常使用国有土地,对于本村村民的安置土地可以利用划拨的方式获得,同时根据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实行管理;第二,商業开发土地则利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取得;其次,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之中,涉及到了一些合村并点村庄,这些村庄通常利用集体组织的形式,通过土地交换的方式集中在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区内建设住房,经过交换的土地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完成变更登记;第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用于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是不能提供给城镇居民的,同时从原则上来说,这些房屋也不鞥你针对本社区之外的居民销售。

(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用地审批管理

首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相关项目,在办理项目审批之前需要先获得用地预审的相关文件,在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办理之前,需要得到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注意不能利用预审文件来替代用地审批;其次,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对于那些利用房地产开发模式来运作的地方,必须进行土地征收手续的办理,对于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地方需要进行农转用手续的办理,对于已获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项目来说,对于其农村社区用地来说,不需要再进行农转用相关手续的办理;其次,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整的地方,需要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及宅基地相关手续的办理;再次,从用地供应的角度来看,必须以农村宅基地管理模式为参照,始终坚持一户一宅的制度,各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应以用地审批制度为根据,逐步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避免出现边报边建设现象的出现,杜绝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小产权房现象的再次出现。

三、结语

综上,吉林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不是单一社会发展问题,因此无法利用单一学科进行求解,它需要利用系统论观点在复合系统中进行求解,吉林省属于农业大省,要想构建新型农村社区,必须由政府、社会及农村社区居民等共建,同时积极摸索新的发展模式,正确处理好管制、供应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辐射作用。

参考文献:

[1]佟伟铭,张平宇.乡村城镇化新模式:基于陈家店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与动力机制的分析[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6,(06).

[2]车宇彤,相妍.就地城镇化中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以长春市三个典型村为例[J].劳动保障世界,2017,(05).

[3]于婉琪.推进就地城镇化的有效切入点——长春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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